什么是交强险险是否根据致残受害人户口很工作单位...

三辆车追尾,我的车只有交强险,责任是同等责任,该怎么赔_百度知道
三辆车追尾,我的车只有交强险,责任是同等责任,该怎么赔
三辆车追尾,第一辆是大型挂车,第二辆也是大型挂车且驾驶人当场死亡,年龄28岁(死亡赔偿70万依芡佰锻脂蹬拌拳饱哗),第三辆小型货车且只有交强险,那么怎么理赔呢?
第三辆车的医药费到目前为止是30万,且驾驶人割了右肾
提问者采纳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殉讵光救叱嚼癸楔含盲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三方将所有损失全部加起来,然后一分为三,即为三方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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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半挂驾驶员,是这样的,我个人认为,第一辆赔第二辆滴,第二辆赔第三辆滴,知道这意思么? 交强险好像有十万左右吧. 瘸帘扳瓜殖盖帮睡爆精
开车要小心啊
请问是在哪个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各个省得赔偿标准不一样的。
交强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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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伤残交强险能赔付多少?
9级伤残交强险能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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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浙江-金华】已帮助 67 人电话:好评指数337 &你好
若是城镇户口的,残疾赔偿一项应当在十一万元左右。
好评指数287【浙江-义乌】已帮助 17人
&&&&你好,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各项赔偿项目都有相应的标准,只有在结合第三方的具体情况之下,才能准确计算出九级伤残的具体赔偿费用。比如误工费一项,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论确定误工期限,再根据第三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户籍信息(或暂住证)等确定其工资,方能计算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又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由于赔偿项目多,计算难度大,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让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帮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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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也赔偿,农村户口城镇工作按城镇标准赔偿
时间:日&&|&&投稿人:李强律师&&|&&关键词:交强险&&|&&浏览:99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军及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纪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强,思扬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律师,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反诉、上诉及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和收取执行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负责人:计某松,财保公司丹江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军,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及上诉。原告纪某某与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军及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黄某某依原告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当庭提出反诉。后因案情需要,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世军及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被告黄某某又以反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了对原告纪某某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日22时45分,原告纪某某驾驶鄂FC8XXX号二轮摩托车沿邓城大道由西向东行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区邓城大道襄阳西高速公路入口处路段时,左转弯驶入路左侧时,与沿邓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右转弯驶入高速公路匝道被告黄万军驾驶的鄂C88XXX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纪某某及乘坐人任某某(乘坐纪某某摩托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原告驾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向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审核后,认为交警二大队在办理该案件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维持了交警交警二大队的责任认定决定,事故发生后,原告纪某某因伤在湖北华光医院治疗20天,于日出院,期间共支出32913元,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加强功能锻炼,每月定期重查、拍片,三月后拄双拐患肢无须重下地行走,不适随诊,后因伤情需要,原告纪某某另支出医药费5700元,上述医药费用中被告黄某某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日,经原告委托,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所对原告损伤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原告纪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损失(含二次手术)为150日,护理时间(含二次手术)为70日,限一人,后续治疗费需9000元,并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后原告、被告双方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纪某某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其从2010年起即在城镇暂住,并在汉十高速公路承包工程,被告黄某某驾驶的鄂C88XXX号轿车为龚某某所有,其为龚某某雇请的司机,该车在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投有,事故发生时在强制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驾驶的鄂C88XXX号轿车与原告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原告纪某某损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纪某某虽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认为被告黄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从其提供的事故现场图可证实,事故的发生是因原告驾车上路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而驶入路左而造成的,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因被告黄某某驾驶的鄂C88XXX号在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纪某某的损失,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即医疗费为1000元,伤残及其它损失为11000元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费用,因原告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部分损失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黄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纪某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其长期在城镇居住打工为生,消费支出等同于城镇,故其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虽然法庭辩论于日终结,但原告依2011年湖北省道路主张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纪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评判如下:一、原告纪某某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33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应9081.8元,护理费1072.27元,64232元,鉴定费700元,共计:元,由被告财保公司丹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纪某某赔偿85386.07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75386.07元)。二、驳回原告的纪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温继若人民陪审员:张平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志辉
投稿人: [湖北-襄阳]
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
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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