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职责全面提升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长;
  (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应当履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每半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并考核通报;
  (四)成立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的常设专业委员会,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常设专业委员会;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消防常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等各项社会化职责,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
  基础设施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成员。
  消防宣传教育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科技、司法、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
  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由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部门成员。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监察部门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民政、卫生、旅游、文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并建档备查;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十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三)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根据批准、备案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单位被临时查封或经责令停产停业后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
  (四)对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九)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
  (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三)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以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在岗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发文明确,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并落实应急处置程序:
  (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室内应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操作规程;
  (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各项记录;
  (三)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四)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之前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审核合格、验收合格、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您现在的位置:&&&&&&浏览正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附件下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1)
通过本次学习,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程序,掌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熟悉消防安全组织及其职责,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落实,熟悉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三项备案的内容,掌握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辨识和判定,掌握消防档案的制作。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指社会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依照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奖惩等职能,利用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考核机制等方法,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本单位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就具体单位而言,消防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等其他工作一样,都是单位应当自觉考虑和安排的事情,并依法承担责任。因此说,每一个单位都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而且这种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和监督机关所无法替代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前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包括申报、核定、告知、公告等步骤。首先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然后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和告知,最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一)申报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时,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连同所确定的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和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遇单位规模变化或者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3.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4.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二)核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三)告知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公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查调整,以公安机关文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将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B.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单位依法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组织网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提升单位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火灾危害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消防安全组织《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环境设立的机构或部门,是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组织形式,是负责本单位防火灭火的工作网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对于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工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消防安全组织组成消防安全组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组成。多产权单位或大型的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的目的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机制,做好火灾事故和风险的防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二)消防安全组织职责1.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一般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等有关消防管理行政法规、技术规范;(2)起草下发本单位有关消防文件,制订有关消防规定、制度,组织、策划重大消防活动;(3)督促、指导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加强消防基础档案材料和消防设施建设,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推动消防管理科学化、技术化、法制化、规范化;(4)组织对本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鼓励本单位职工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推动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5)组织防火检查和重点时期的抽查工作;(6)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工作;(7)负责组织对重点部位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完善工作,依工作实际,统一有关消防工作标准;(8)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日常消防管理监督工作,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有下列职责:(1)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向单位主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工作情况;(2)负责处理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发现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未采纳,可向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3)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4)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专职(志愿)消防队;(5)经常深入单位内部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各部门搞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6)负责消防器材分布管理、检查、保管维修及使用;(7)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单位系统发生的火灾事故,详细登记每起火灾事故,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8)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执行审批动火申请制度,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跟班作业;(9)建立健全消防档案;(10)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会后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汇报有关情况。3.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其他部门应按照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消防管理规章、程序、方法和措施,负责部门内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防管理体系。(1)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上级部门要与直属下级部门按照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2)明确本部门及所有岗位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真正承担起与部门、岗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到分工合理、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3)应当配合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专(兼)职消防人员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在相关的检查记录内签字,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等;(4)应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能力高的人员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检查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协调解决相关事宜;(5)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消防安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6)积极组织本部门职工参加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7)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情况时,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所做的规定和分工,履行职责。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公安部61号令要求,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工作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政府、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是单位自身。一方面,《消防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就是单位自身”;另一方面,火灾隐患是动态的,政府和监督部门不可能做到每天24小时去死看硬守,前脚检查完是合格的,后脚单位就违章操作:不该抽烟的地方抽烟、不该动火的地方动火、不该上锁的地方上锁等等因素都有可能随时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必须从思想观念上和法律上确立起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1.管理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制度在单位的具体体现。对单位来讲,只有建立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链条”,才能确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环环相扣、层层落实。(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一是单位都应按照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二是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在火灾中发挥扑灭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等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实际的操作演练,增强单位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2.组织火灾扑救和配合火灾调查的职责(1)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2)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3)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4)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职责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总负责方,应当承担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以合同约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任。公众聚集场所在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之外,还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单位信息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二)各类人员职责消防安全组织人员基本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由内部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使用灭火器材、引导员工疏散演习等方面训练,发挥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的作用,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社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是指消防安全工作上的第一责任和事故追究顺序上的第一责任。首先,作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法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其次,按照“责权统一”的法则,独立行使职权的单位也同时具有必须独立承担的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第一人,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第三,从现实角度,虽然单位都有分管领导和责任职能部门,但他们只是在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下开展工作,只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且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免不了用人用钱,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主要负责人一锤定音。由于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为了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重视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单位中负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限的人员,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负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规模较大,而多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人抓,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来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的必要补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8)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职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包括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等,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4)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利用多种手段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6.志愿消防队员职责志愿消防队员是单位员工,定期组织训练、考核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发生火灾时单位主要灭火力量。(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人员疏散、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7.一般员工职责(1)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2)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4)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5)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6)接受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灾现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C. 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障消防安全所制定的各项制度、程序、办法、措施,是单位全体员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必要保证,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制度的种类和主要内容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全体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核心。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2.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员的职责;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职责;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门、责任人,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组织程序,确定消防安全教育的频次,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三)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主要包括——确定防火检查、巡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火检查的时间、频次和方法;确定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的内容;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程序、防范措施,防火检查记录管理等要点。(四)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日常管理方法,隐患整改程序及惩戒措施,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方法,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的要求,制定每日检查、月(季)度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记录管理,定期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等要点。(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消防控制室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操作人员的职责,执行值班操作人员岗位资格、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等要点。(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主要包括——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火灾隐患的确定,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火灾整改的期限、程序,整改合格的标准,所需经费保障等要点。(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安全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定期检查制度,用火、用电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违规惩处措施等要点。(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主要包括——确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预案制定、修改、审批程序,演练范围、演练频次、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总结和自评、预案修订等要点。(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危险物品的贮存方法,贮存的数量,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危险物品的入口登记、使用与出库审批登记、特殊环境安全防范等要点。(十一)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确定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人员组成,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员调整、补充归口管理,明确培训内容、频次、实施方法和要求,组织演练考核方法、明确奖惩措施等要点。(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主要包括——确定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内容及频次,确定电气设备检查、燃气管理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等要点。(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考评目标、频次、考评内容(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等),考评方法、奖励和惩戒的具体行为等要点。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最终都需要在每个具体的单位中去落实。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实现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有效控制和减少火灾危害的重要途径。(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根本。首先,单位必须深入推进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消防安全组织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对下级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目前,社会单位大多采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消防安全责任书》具有敦促下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通过“契约”的方式,把上级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部分或者全部转换到下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效果,否则就构成不正当条款。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只是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一种方法,而不能当作转移消防安全责任的手段。(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1.社会单位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3.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有无违章用火情况;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4.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5.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6.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7.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8.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三)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四)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3.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5.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6.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7.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8.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篇第四章。(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第六节。(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是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采取的一项有力举措,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三项”报告备案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3.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售后服务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消防安全职责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