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细则暂行条例释义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题名正题名: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副题名及其它说明题名信息的汉语拼音: ying ye shui tiao li ji xi ze shi yi yu shi yong fa gui hui bian阅读:  
责任者第一责任说明: 王崴,黄荣锋,罗志刚撰稿其它责任说明: 本书编写组编写个人名称: 罗志刚责任方式: 撰稿个人名称汉语拼音: huang rong feng出版发行出版地: 南昌出版者名称: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 2010分类号: D922.222.9ISBNISBN: 978-7-定价: CNY68.00载体形态数量及单位: 497页尺寸或开本: 26cm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书收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及相关文件汇编。罗志刚 - 国家教委中南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任职主题学科名称主题: 工商营业税 税法 条例 中国 汇编 工商营业税 税法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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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22.222.9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2012 nulog.《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营业额确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其主要的变化在于:
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的条款。
这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可以参照的情况,是否可以参照的情况,是否可以参照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业确定其营业额。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核定营业额的范围
1、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情形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分为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提供应税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营业额的。
2、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
对那些没有发生价款结算的,需要根据本条规定来核定其营业额。
二、核定营业额的具体方法
本条规定确定了核定营业额的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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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解读财政部第65号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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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第65号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对象
&&& &近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大幅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元-5000元和1500元-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200元提高到300元~500元。
  二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进行修改,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也大幅上调: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1000元~5000元上调至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上调为300元~500元。
  同时,财政部第65号令提到,此次起征点调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许多媒体对此项政策报道和解读,认为小型、微型企业都将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优惠,这是对政策的误读。正确理解该项政策,应从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正确理解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对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进行规定,主要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对工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第五项又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由此可见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体工商户是从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小微型企业是从规模大小来划分,有可能是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等,当然也有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将小微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混为一谈。财政部第65号令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大幅度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实质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提醒纳税人注意,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不会包括各类公司制企业。
  二、要掌握好按期、按次销售额(营业额)含义
  增值税销售额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前款(起征点规定)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即增值税为价外税,起征点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收征管实务中,个体工商户是采取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要注意销售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举例说明:按月起征点销售额20000元计算,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征收率)=20000&(1+3%)=20600元,即个体工商户或其它个人含税销售额必须达到20600元,才达到起征点。同样,按次(日)起征点销售额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营业税营业额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这里&合计&,是指一个纳税人当期所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既包括不同税目,也包括同一税目中各子项的营业额之和,不能拆分为几项营业额分别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仍以月起征点20000元为例,某个体小旅馆,兼营餐饮,当月取得住宿营业收入15000元,取得餐厅营业收入6000元,合并计算后为21000元,已达到起征点,而不能按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分别衡量,认为没有达到起征点。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这里营业收入为含税收入,不得剔除营业税。
  三、其它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只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具体起征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要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区别,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分别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核定其销售额(营业额),即定额。定额一般按月计算,实行简并征期纳税人的定额要换算月定额。实行按次纳税的方式纳税人,如果一日内连续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营业额)以一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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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五)
发文日期: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情形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增加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为建筑业劳务与房地产开发一样,一般跨度时期比较长,因此这次修订时增加了对“建筑业预收款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加,“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实际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般不会采取按月收取租金方式,有的是按季、按半年预收,有的按年预收,也有的甚至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租金。
&&&&&&&&2.增加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这主要是本细则第五条已将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应税行为,这里应当也明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自建行为由“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调整为“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而自建行为销售适用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两者不一致,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时候将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不动产行为同步。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理解该条规定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范围仅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包括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2)预收款,包括定金以及所有预收性质的款项。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筑业。建筑业预收款是指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前收到的款项,对建筑劳务开始提供后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
&&&&&&&&(2)租赁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
&&&&&&&&3.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无偿赠送行为没有发生价款的结算,因此不能以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应以应税行为提供完成的当天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步,如果销售不动产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则自建行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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