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为背书人,什么叫被背书人人,后手?

出自 MBA智库百科()
期后背书(Endorsement On Overdue Bill)
  期后背书是指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所为的。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是的条件,说明票据的信用状况已存在问题,不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在性质上应构成期后背书。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当然构成期后背书。与期后背书相反,凡前的背书,称为“期前背书”。期前背书具备背书形式要件的,发生背书效力。期后背书即使形式具备,其效力也不能与期前背书等同。
  1.权利移转的效力
  期后背书同样具有权利转移的效力+但产生的是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而不是票据法上背书的效力。期后背书与依上一般债权让与方法所为的让与相同,仅具有通常的效力。享有对请求支付的权利,但是票据上人的抗辩不因期后背书而切断,可以对抗的所有事由对抗被背书人;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受“”原则的保护。
  2.权利证明效力
  与相同,如果期后背书连续,持票人仅凭即可行使其权利,而无须证明其实质的权利是否存在。
  3.效力
  由于期后背书违反票据法禁止性规范而无效,就不能像有效背书那样,使全体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担。但是,期后背书人仍对被背书人承担。这包含以下两层含意:第一,期后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丧失对汇票被拒绝、被拒绝付款或限届满时汇票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的。第二,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对其负有的责任,只不过此时的担保责任仅体现为担保付款责任,即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被拒绝承兑
  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如果同时记载有承兑日期的,可以根据票据的文义判断拒绝承兑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是否属于期后背书。从票据的文义判断不出拒绝承兑日期的,应由当事人
举证证明。
  2.票据被拒绝付款
  在票据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单从上是判断不出拒绝付款口期的,被拒绝付款的日期以及与背书的时间顺序,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3.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背书时记载了背书日期,则是否是期后背书比较容易判断。但实务中往往是不记载背书日期,这时背书的效力如何?各国的都从持票人的利益出发推定背书为期前背书,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期前背书。但有几种特殊情况值得考虑:第一,背书日期没有记载,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期后背书,能否认定为期后背书?我们认为,应确定为期前背书,因为对而言,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不利益,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应当依据联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属于期前背书;第二,如果前手有期后背书的,其后的背书日期如何确定?根据文义,其后的背书都应属于期后背书,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前面的期后背书属于笔误,实则属于期前背书的,则另当别论。
高子才,邓乃文.票据法实务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黄松有.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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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转让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背书转让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1]
背书转让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转让背书分类
1.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书的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3.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特定的其他人。
.同城票据网.[引用日期]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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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效力范围
  与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概念: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其进行转让背书,则是属于越权代理,背书无效,这势必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背书的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性质为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一般应予记载,如果未记载,法律推定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效力范围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⑴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讲,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⑵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截然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某B代为收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如某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
  ⑶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与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的相同之处: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的不同之处:
  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责任编辑:zha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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