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类投资款项

借款与投资有什么区别
&借款与投资、出资有什么区别?
【案例1】有个好朋友准备投资餐饮生意,但因为资金紧张,银行利息比较高,遂向我借款5万元以支持其资金周转,我思考再三还是给予了其5万。但因为碍于情面当初并未打收条。过了半个月他主动提出要给我收条,不过这次不是以借款的名义,而是入股合作的形式。他开出入股的收条给我,请问借款与入股合作有啥区别?
2008年8月4日,张某通过银行将30万存入王某的账户。事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款单一张,写明“收到张某银行汇来叁拾万元人民币”,双方未约定期限、利率。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王某称,张某付给自己的30万是作为购买股权的投资款,已经投入到某公司了;出具给张某的是“收条”,而非“借条”,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仅凭收条不能证明我和张某之间存在着借款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则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帮自己将该30万元转为某公司的投资股权;而30万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借给王某的借款,王某也承认收到30万,现在他要求王某归还30万。
【解析】以上两个事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拿出去的钱是借款?是投资?是入股合作?还是出资?可能我们有时候并不是很清楚,尤其是熟人社会中发生的无偿借款,大家“借钱”的时候也并不是讲的很清楚,朴素的观念里面只是在考虑,反正是有借有还,能有啥区别呢?这是在普通民间借款领域的状况。在经济领域,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这种相类似的行为时,“借款”、“投资”、“入股合作”、“出资”这些用语写在白纸黑字的合同上时,意义就完全不同了,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其中的法律利害以降低交易风险,有效的控制成本。
一、基本概念:
借款——出借人将特定款项借与借款人并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或不付息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投资——投资人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其本身是一个经济概念,外延比较宽泛,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可以有多种形式,基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可以灵活地进行设计,但是不论名称叫做合作还是其他名义,最终都要落实为一种或多种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规范。不过,我们日常习惯中所称的投资一般指的是出资法律关系,投资人变成所投资项目或企业的股东。
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和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产生股权法律关系,这是一个包括身份权、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性权利。案例1中谈到的入股合作实质上就是出资入股。
二、投资(出资)与借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借款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不是一种债,而是对自己所有权的处分;
2、支配权不同。借款关系中所有物的所有权一般发生转移;投资关系中一般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
3、目的不同。借款的目的是多种的,可以有偿可以无偿;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
4、所获效益不同。借款如果是有偿的,则获取的效益应该是确定的;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
5、收回物不同。借款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可以是还本付息或还本不付息;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6、风险程度不同。借款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承担有亏损的风险,且不能通过担保方式来降低;
7、形式不同。借款一般出具借条;投资一般签订协议并有出资证明书或享有股权。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常见形式
1、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宜视为借贷;
2、投资协议中未约定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3、在被投资方的帐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实为借贷;
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实为借贷;
5、投资协议中只约定稳定的回报,未约定承担风险的,则宜认定为借贷。
四、风险提示
在企业向个人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如不愿意承担商业风险则应当谨防借款变成了出资,以免到期血本无归,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归还时间,如果合适的话最好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对企业而言,向个人借款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在人数、宣传手段等方面需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见下一期的解读:投融资之三: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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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却不是股东
我今年3月份应朋友邀请合作开一个工厂,三个人每人出资20万,各占公司股份三分之一,签订合作协议,但公司2月份已经注册,注册入只有另外两个人,没有我的名字!现在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经营者独立专行,不听意见!我现在可以要求退股收回投资款吗?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1:26 咨询人:09f1124hj14a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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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股权,建议先协商沟通,沟通不成起诉解决,建议尽快联系律师,避免公司亏损带来的进一步损失,可以电话联系为您提供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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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 主张要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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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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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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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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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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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退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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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退钱给你的。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本律师帮你分析怎么维权对你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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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如何收回自己的投资款
& 百灵网环保频道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接到各种方式的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与网上咨询,基本上都是同一个问题,即在私募基金出事之后,这些有限合伙人心急如焚,都问如何尽快追回自己的投资款?鉴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的高发性,加之笔者对此有一些心得,毕竟写过这方面的相关文章,也接受过相关当事人的委托,处理他们面临的棘手问题,现将相关经验总结一下,以享读者,希望对相关合伙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点帮助。
& 一、私募基金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
& 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
&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
& 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的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的。
& 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上两种情况,对于前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别无他法;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相关投资人,主要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收回自己的投资款。当然,这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鉴别是否构成犯罪?多数情况下,去公安机关报警,他们不会受理,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已经存在困难。即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基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会非常长,若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可能的话还会有二审,整个刑事程序走下来,也可能会有一两年的时间。时间如此之久,这与有限合伙人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态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伙人若想通过刑事手段尽快收回投资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时候,可能会通过查封等司法手段来封存相关的项目,本身这些项目是可以经营的,但公安机关查封之后,这些项目就无法经营了,本来能够收回投资款的项目,也会变成垃圾项目,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彻底无法收回。所以,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讨投资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讨。
& 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还有他法来收回投资款呢?下面介绍几种方法,是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希望有限合伙人可以借鉴,并结合自身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二、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款的方法
& 1、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自行维权。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资者人数可能非常多,会涉及到几百人,通常也会分散在各地,金额也非常大,几亿、几十亿的都有。这些有限合伙人能否团结起来就成了问题。中国人都有一个劣根性,人数越多越不容易团结,而且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只顾着想办法把自己的投资款收回,而不考虑大局,这样以来,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团结,那么有限合伙人如何联合就成了问题。
笔者建议,第一,有限合伙人应当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维权小组,由他们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需要全体有限合伙人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相关的协议,以保证授权的合法有效。
& 第二,以大局为重,不要只顾及个人私利。在这个时候,全体合伙人应当联合,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内斗。这样不利于团结,更不利于追回投资款。
& 第三,维权小组应当全盘接管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利,积极与各项目方进行沟通,同时,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状况,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哪些为优质资产。针对优质资产,要重点处理。
& 第四,积极与项目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若有还款计划,双方切实按照此计划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此计划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达不成还款计划,那么看看是否能够将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维权小组直接进驻项目方,成为项目方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维权股东利益。当然,这种做法还要看基金公司与项目方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不管哪种做法,都是要有相关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 第五,维权小组对追回的财产协商如何分配。若没有全额追回,或短期内无法全部追回的,那么对追回部分款项,维权小组可以按投资比例来确定如何分配。&
& 2、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相关负责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的相关款项被负责人进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钱,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或者进行了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都应当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来进行担保,或者拍卖,以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只要有了相关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那么若其不履行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 3、有限合伙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不能管理基金公司的相关的财产,不能代表基金公司来处理相关事务,那么在普通合伙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说侵犯了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限合伙人该如何维权呢?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做一定的探讨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依据此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限合伙人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普通合伙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基金公司在出现问题或跑路后,普通合伙人基本就是一个空架子,并没有多少自己的财产,有的甚至是空手套白狼,那么自己本身就是一空壳。因此依据此条规定起诉意义不大。
& 依据此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若普通合伙人不行使权利,不积极维护基金公司的利益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如何提起?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是多少?仅仅是以自己的投资款为限作为诉讼请求,还是以基金公司的全部投资款?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相关的项目方,要求他们积极偿还投资款或返还盈利。但这种做法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追回的相关投资款,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有限合伙自己出资打官司追回的相关款项,也是合伙企业即基金公司的钱,并不是自己的钱,并不能由自己所有。那么自己能否对这些款项优先受偿呢?这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建议,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一起起诉项目方,来偿还相关的投资款。这样不容易引起争议,也容易拿到一个胜诉判决。但是想让所有的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打官司,难度太大,毕竟想通过打官司拿回投资款的是少数,多数还是希望不打官司就能拿回自己的投资款。
& 因此,建议有限合伙人还是先通过第一种方法或第二种方法,拿到一些有价值的抵押、担保或还款协议之后,再依据这些提起诉讼解决,就比较容易,也不会出现前述因法条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歧义。
& 三、有限合伙人再投资时一定要查看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情况
鉴于私募基金出现的相关问题,有限合伙人(LP)如果再进行投资,那么一定要查看此项目是否真的存在,其实方法比较简单,只要仔细查看一下普通合伙人(GP)对此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即可。如果是好项目,那么普通合伙人肯定自己也要进行投资,如果普通合伙人自己都不投资,那么很难说这个项目是好项目,也很难说这个项目真实存在。
& 举例说,&比如募集一只2亿元规模的小基金,LP的要求就是GP团队起码要在这只基金里认缴不少于6000万元的资金。&&&LP希望GP能够以管理自己口袋里资金的心态来做投资。&而要将这种心态落地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就是让GP加大出资量。
& 未来GP与LP利益一致性的趋势将愈加明显,也就是LP会提高对GP的出资要求,他们更希望能与GP风险共担。据了解,其实投资机构在募资方面一直创新不断,通过设立结构化基金、双GP基金等诸多模式的创新来作为其保证获得募资的方式。比如不少外资基金合伙人或是GP团队会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募集一只主基金的平行基金,该平行基金以一定的比例跟投主基金的投资项目。以此方法来让LP获得足够的投资安全感。通常而言,在一只基金中GP的出资额一般在总募资额的10%左右,GP的收入除了每年LP给予的1%~3%的管理费之外,另一部分则是基金收益的20%,其余的80%则归LP所有。换言之,一旦基金亏损,承担绝大部分损失的也是LP。
& 过往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做大基金体量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投资及退出能力,尤其是在市场行情看涨的时候,募资速度加快那是势在必行的举措。他向记者举了个同行的例子,掌管着多只基金的本土投资机构目前累计管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几百亿元之多,投资项目达500多个,但实际退出结算的项目不超过80个。大致估算仅有几只基金回报尚乐观,大部分的基金可能都会面临亏损。这样以来,有限合伙人资金收不回来的情况在将来还会发生,希望有限合伙人在问题出现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我的位置: >
股权投资款可以全额返还
时间:日&&|&&作者:丁山律师&&|&&关键词:股权投资款&&|&&浏览:2108
投资人即使是公司高管且投资入股的时候写明“投资款”, 仍有可能全额要回投资款。基层法院和中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全面审查了投资人身份、汇款目的、股东资格、分红等情况,最后以投资目的未达到而支持投资人全额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投资人即使是公司高管且投资入股的时候写明“投资款”,&仍有可能全额要回投资款。基层法院和中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全面审查了投资人身份、汇款目的、股东资格、分红等情况,最后以投资目的未达到而支持投资人全额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并未进一步分析投资款的性质,如:是否转化为借款?最后该判决得到全额执行,投资款的利息也得到了支持,原告通过法律手段圆满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2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李某曾担任某某公司的总经理。期间,李某于日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6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年底,李某从某某公司处离职。嗣后,李某因要求某某公司返还上述投资款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返还其投资款16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另查明:日,某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及对应的出资情况曾发生过变更。目前,某某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浔兴集团公司出资2,500万元,海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25万元,陆迪出资975万元,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某某公司的注册资金总计为6,500万元。李某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系在某某公司承诺让其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才同意进行投资,该款投入后,双方对有关的投资风险、股权比例等未作出有任何约定,相关款项的投入亦仅能代表其本人的投资意愿,双方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尚未成立,某某公司基于未让其本人实际成为公司股东和对应持有相应股权的事实,应承担向其本人退还投资款的义务。某某公司认为:李某等五名公司人员曾共同协商向某某公司进行出资,对应的投资股权挂靠在某某公司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李某的出资金额应为30万元,尚余14万元未实际出资。因此,李某系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并已实际履行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故其出资款不应返还。但某某公司未能对其上述辩称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投入资金以成为某某公司股东,某某公司认为李某实际已成为某某公司股东,则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投入资金应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事实并无争议。某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显示,李某并非为某某公司的显名股东。同时,李某也未能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李某投入资金后未能成为某某公司的股东,其投资目的未能实现。某某公司成立之后,再以投资款名义向李某等职工收取款项,且又未能赋于李某等人股东身份,其无故占有李某等人资金的行为,显属不当。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本案讼争款项的行为,符合借款行为的特征,故涉案投资款应认定为借款。现李某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之间对于借款利息和期限未作约定,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向某某公司进行过催款,故利息可自李某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投资款16万元;二、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某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某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隐名的投资关系,当初李某等5名公司人员自愿向某某公司投入资金并同意成为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对应的股权隐名在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之后,李某等5名公司人员投入的资金已实际用于某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2、原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涉案投资款的行为视为向李某借款的行为,并最终基于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事实,判令某某公司应自李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返还投资款项之日起承担利息的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原审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李某辩称:李某与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的股东之间从未达成过隐名投资的协议。对此,某某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理中也始终未能就上述辩称理由加以举证证明。本案系争款项的性质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款,理由为:李某向某某公司汇款时表明为投资款,在其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某某公司无偿占有和使用李某投资款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借款行为,因此,李某有权在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返还投资款义务的同时,一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某在原审判决后,向原审法院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向原审法院缴纳费1,32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主张与李某之间存在的隐名投资关系,并由某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李某持有投资股权,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某某公司应否向李某承担涉案利息的支付义务。在本案审理中,某某公司对于其主张与李某之间存在的隐名投资关系的辩称理由,并未能提供诸如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某某公司陈述的有关李某的投资股权隐名在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的事实,亦明显缺乏合理性。就某某公司股权的持有角度而言,上海华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庄莉莉个人之间不存在可相互替代的法律事实。除外,某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实际取得某某公司的股东身份或者已经行使和享有了其股东权利。因此,原审认定李某在其要成为某某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有权向某某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某某公司所应向李某承担的投资款返还义务,原审认定某某公司应自李某提起本案原审诉讼之日起承担涉案投资款的利息损失,亦与法不悖,具有合理性,本院亦可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审在认定李某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某某公司收取并使用涉案投资款的行为视为向李某借款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认同,应予纠正。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判决后发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某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高增军代理审判员&肖光亮代理审判员&杨怡鸣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沈振宇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离婚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法 债权债务 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632积分 | 帮助157人 | 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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