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师节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养老金问题如何解...

多数代课教师无劳动合同 被清退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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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代课教师无劳动合同&被清退无法律依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059&&&&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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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登峰 
  郭省:一个群体生活境遇的缩影
  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2010年年初,媒体报道刺痛了公众的心:代课教师清退工作进入最后阶段,这一在特殊时期为农村基础教育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将退出历史舞台。 
  尽管教育部很快作出回应,“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但每个人都明白:彻底退出的日子,终将到来。比如,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就要求,到2012年前,妥善清退完全省所有公办中小学中的代课人员。 
  代课教师最近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缘于中新社对河北省蔚县代课教师郭省的连续报道。郭省3岁时患小儿麻痹症,今年39岁的他身高还不足1.2米,在蔚县宋家庄镇做代课教师20年。尽管他曾获得包括“蔚县十大杰出青年”在内的多项荣誉,尽管多家媒体曾对他进行报道,但他的身份仍是一名代课教师,每个月收入500多元,需要村民救济生活…… 
  郭省的境遇,是代课教师群体的一个缩影。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师范毕业生为了不当“穷教师”而各显神通,代课教师以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进入新世纪,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教师工资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学扩招,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就业。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把余下的44.8万名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这几年,随着清退力度加大,大部分代课教师已挥泪告别学校和孩子。但在落后地区尤其边远山区,公办教师“下不去”、“留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 
  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 
  按照法律,他们不仅应该得到劳动合同,而且很多人应该得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这本不应成为问题。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这恰恰成了大问题。 
  当然,不是每名代课教师都没有合同。日新华社报道,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不过,签订合同作为“新步伐”被报道,恰反衬出不签合同现象的普遍。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法律规定明确,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视而不见?是劳动合同法“管不着”教育局和学校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笔者研究,这么多年,似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代课教师劳动权益“另有规定”。所以,他们的权益依劳动合同法保护,应无疑问。 
  事实上,很多代课教师不仅应该有合同,而且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代课超过十年的老师,代课超过一年未得到单位书面合同的老师,都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需要考量的是,这个合同该由谁和代课老师签?有人认为由学校签,但现实中代课教师多数并非学校而是教育主管部门聘用,工资也由后者支付,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签这个合同,更合适,也更能维护教师权益。像郭省,20年间在多所学校任职,可能在任何一所学校的时间都不超过10年,但既然和其成立劳动关系的是教育主管部门而不是学校,他就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们的待遇能否更好一些? 
  同工同酬何时实现?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何时落到实处? 
  据郭省称,2007年县里清退代课教师,他找过当时的教育局局长。局长说:“好好干,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
  “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当时面临被清退的郭省听了这话,心里想必会热乎乎的。但和公办教师干同样的工作,凭什么郭省只能“有碗面糊糊喝”? 
  9月17日中新社报道,蔚县教育局最近连续两次给郭省加薪。从9月起,他的工资将翻一倍,每月将领取到1000元,“我好像在做梦。”这样的结果,当然令人高兴,然而,如果两次加薪是因为媒体报道对郭省的“恩赐”而非制度安排,则仍让人心里不踏实,因为多数代课教师难有郭省一样的“幸运”。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介绍《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时对“同工同酬”作出如下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同样工龄、同样贡献的公办教师相比,郭省“好像在做梦”一样拿到的1000元,是他们的几分之一? 
  再看看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多数代课教师来说,工资几乎是“纯收入”,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尚需一步一步来。 
  只是希望,步子不要太慢。
清退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清退代课老师的法律依据似乎并不充分。“不能胜任工作”是唯一“沾边”的解释,但请注意前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这是清退代课教师政策的初衷。这样的初衷不可谓不好,但一些地方“一刀切”的做法,却大可商榷。一个学历低一些但安心艰苦地区教育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一个学历高一些但教学经验缺乏甚至不安心教育的教师相比,哪一个更有利于农村基础教育,需要有关部门审慎考量。考虑到前者之前作出的巨大奉献,如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教学水平让他们留在教学岗位上,无疑最为理想,很多地方也正是这么做的。清退,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在法律上,清退相当于教育主管部门解除或终止与老师的合同。这么做的依据,颇费思量。 
  关于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于多数人并未签订合同,自然谈不上“合同期满”。 
  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多数教师来说,离开教师岗位出于无奈,并非“协商一致”。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每一条都靠不上。 
  第四十条是有关非过错性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对代课教师进行培训仍无法胜任工作,这一条似乎靠边。如果未经培训,那么,解除就没有依据。 
  给他们怎样的补偿? 
  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如果一些代课教师必须告别讲台,那么,给他们怎样的补偿,就是最后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郭省为例,如果某一天他被解除合同,按照目前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20年教龄算,他应该得到2万元的补偿。 
  那么,之前被辞退教师得到多少补偿呢?日中国教育转载的《东方早报》报道,介绍了甘肃省渭源县黑鹰沟村代课教师王安治的遭遇:54岁的他从1974年就开始在当地小学代课,因为中间停了1年而不符合转正条件,在2009年9月拿到600元补偿金后被清退。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至15年的600元,5至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陕西省对清退人员补偿标准为:对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前当教师3年及以上、离开学校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工龄补助每满一年月补助6元。对此,一位代课教师表示:“这个补偿太少了。这些年国家已试点给农民发养老金,没当过代课教师的,到60岁也能拿到这么多养老金。”
  对于几乎将一辈子献给教育事业的“郭省们”来说,2万元的补偿是不是已太过“寒酸”?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千万不能再退了!
文章录入:符建成78&&&&责任编辑:符建成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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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能忽略离岗代课教师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一、引言 中国论文网 /7/view-2969710.htm     代课教师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缺位,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和操作方案,以致各地在代课教师转正和清退的各个环节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少数地方政府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得部分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   可喜的是,许多地方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与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离岗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现状      据《中国教育事业年鉴》统计,1997年全国代课教师人数已经高达100.55万人。从2001年开始“逐步清退”,到2005年底,全国代课教师数量下降到44.8万人,而到2008年底这一群体人数降到31.1万人。也就是说,从1997年至2008年底,有将近70万代课教师被逐步清退或转正。尽管大多数代课教师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如转正或转岗,但仍有许多代课教师离岗。   对于这些离岗的代课教师,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各地政府在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地方政府限于自身财力,对离岗代课教师没有任何补偿,而有补偿的地区,补偿标准也不统一:有的补偿标准是300元乘以教龄;有的是按月聘用工资,每人最高只能获得12个月的补偿。总体来说,经济补偿金额较低,更重要的是,这一群体长期未被纳入社保体系,以致他们被清退之后,养老问题极为突出。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如安徽凤阳县自2007年6月以来,已为680多名原辞退的民办教师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这对于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广西武鸣县一次性拿出了1300多万元,支付代课教师聘用期间单位应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从而解决了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后顾之忧。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将为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发送养老补助,而尚未满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关注离岗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并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要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仍然需要基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尤其是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与省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解决的成本,尽可能少地增加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建议      应该说,离岗的代课教师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也是我国以穷国办大教育现实国情的需要,他们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离岗代课教师虽然已经离开了教学岗位,但我们不能磨灭他们曾为我国义务教育作出的巨大贡献。   在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解决的关键就是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并与省级政府共同拿出一定的财政资源,作为专项资金,以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以将其纳入养老保险中去。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   (1)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2)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3)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4)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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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任芳 刘晓莉 许祖华 郑天虹
  近日来,随着一些地方清退代课教师最后时限的临近,代课教师问题日益成为舆论焦点。教育部1月21日明确,不规定代课教师清退时限,并强调对代课教师问题要“有情操作”。
  城市化在推进,农村生源在减少,大学毕业生在增加,教育水平要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让代课教师离开讲台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在顺应发展潮流的同时,让这个从业群体的离开更加合情合理?
  曾经的贡献
  1990年,国家财政安排教育支出352亿元,占当年GDP的2%。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师范毕业生为了不当“穷教师”而各显神通,代课教师以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在秦岭深处一个叫柿园子村的教学点,代课教师李小锋在1992年高中毕业之际,村小学唯一的公办老师离开,村干部请他去应急,结果本村孩子没失学,他的高考却一年年延宕下来。17年来,他拿着每月113.5元的工资,教出了一百多名学生,其中10人考上了大学。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一些地区出现了教育“欠债”现象。在陕西省中部一所乡镇初中,常常可以看到几位交不起一学期二三十元补课费的学生,掉着眼泪站在教室窗外听课。他们的老师常常数月拿不到工资,收上来的几百元补课费就是全家半年的生活费。那几年,不少正式教师另谋出路,一批新的代课教师踏入校园。
  进入本世纪,我国教育投入快速增加。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约256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87%;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达到1045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增加到3.48%。
  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教师工资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学扩招,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就业。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把余下的44.8万名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对于国家清退代课教师的政策,李小锋说:“国家的思路是对的,要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但希望国家不要‘一刀切’。如果有可能,我真想在讲台上呆一辈子!”
  政策的曙光
  随着代课教师清退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升温。1月21日,教育部表示,对代课教师问题要“有情操作”,不能简单一清了之;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起责任,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负起责任”。在代课教师人数最多的广东省,两年来省财政投入21亿元,通过两次招考,“转正”了两万名代课教师。剩余的3万多名代课教师中,将对一部分进行培训转为学校非教学人员,对其他人进行辞退并将进行补偿。目前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仍未出台。
  “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还是有困难。”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文传道说,一些地方财政困难,宁愿空着公办教师的编制,用一份公办教师的工资招几位代课人员;一些地方人口流入多,学校没有编制,只好招代课教师。
  甘肃省兰州市确定的清退时限为去年底,目前该市的近1000名代课教师已清退完毕,按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清退方案中还提出了“择优考录”的解决办法,但没能实施。
  陕西省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2012年前全部清退代课人员。对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前当教师3年及以上、离开学校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工龄补助每满一年月补助6元。
  “这个补偿太少了!再说,国家已试点给农民发养老金,没当过代课教师的,到60岁也能拿到这么多养老金。”一位几年前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说。
  西部一个农业县相关负责人坦言:我们都是代课教师教出来的,对他们是有感情的。不过,目前基层财政没这一块预算。何况,要是给代课教师开了口子,以前放电影的、当村干部的等人会不会都闹着要补偿?要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还是得中央拿政策,明确资金来源和补偿标准。
  法律的责任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解聘程序、补偿标准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代课教师问题,国家下发了通知,但没有出台任何法规。没有法律后果,相关部门就没有积极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也无法拿出相应的资金安置。”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杨兆全说。
  他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对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待遇标准、解聘条件、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明确。在专门政策未出台之前,清退代课教师,至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应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解聘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条款,一些地方对待代课教师的做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工不同酬;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鉴于代课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所作的历史贡献,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该是补偿代课教师的下限。”杨兆全说,兰州市采取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略高于法律要求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梧州市教育局人事处介绍,尽管代课教师工资与公办教师尚不能“同工同酬”,但工资水平均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代课教师将不是最后一个逐步消失的从业群体,社会如何对他们的贡献进行认可,如何对他们的损失进行合理合法地补偿,不仅事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到更多公众对社会的认可与态度。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
为妥善解决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现就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身份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代课人员是指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是指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1.现仍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规定,由使用代课人员的教学单位负责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教学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属于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教学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代课教学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代课时间,可按当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后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的代课人员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2.从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志愿,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从原在教学单位代课、当民办教师之月起由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并可根据实际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其中一档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代课教学工作、当民办教师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代课时间,可按当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后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中,补缴代课、当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办法执行[I]。[/I]参保缴费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3.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再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执行至日止。
(二)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办理程序
1.现仍在代课岗位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办理程序。
(1)按现行城镇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二),并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的原始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人员的身份和代课年限、补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教学用人单位携带《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和代课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的原始材料,向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核实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教学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代课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教学用人单位将《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在本单位先行公示7个工作日,经代课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收取代课人员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教学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教学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负责为代课人员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并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代课人员,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程序。
在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初始申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一次性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其申报程序为:
(1)由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原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对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申请材料、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汇总填写《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三)、《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四),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统一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核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基本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教育行政部门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通过适当方式先行公示7个工作日,经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其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及时将补缴资金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到账后,负责为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并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含被清退人员,下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来源
1.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使用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教学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本人同承担。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人员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缴费的部分,个人负责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年限之外个人参保应缴纳的部分。
2.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上述人员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单位应缴费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个人应当承担的缴费部分,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承担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总体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全区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的缴费补缴费用总额的50%,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实际参保人数、补缴费用总额、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核定。
4.各市、县在完成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参保人员名单、实际补缴参保费用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证明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
三、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1.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其代课、当民办教师的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所规定的年缴费500元档次标准予以全额代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之后,由个人按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2.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桂政办[2010]3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后,不得再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再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在初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原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填写《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五),统一到当地新型农村社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准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通过适当方式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签字确认无异议后,负责向使用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教学单位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并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负责为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数据库。参保之后符合申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5.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了代课、当民办教师期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规定继续向参保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三)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为上述人员办理相关登记、核准手续,待本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及时为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妥善解决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扎实平稳有序开展。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组织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做到不漏一人,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认真做好代课、民办教师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并根据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数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认真执行,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规范,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附件: 1.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2. 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3.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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