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电子狗违法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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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站犯法吗?关键词是色词,内容无黄
我做的是 关键词用的 撸撸射 天海翼 俺去也 这种关键词
内容用的是女优图片 但是没露点 什么都没
然后有接包月广告位 卖枪 **这种广告
这种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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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域名和服务器都是国外的话,单纯做色词可能没多大的事,不过有 卖枪 **这种广告的话,你已经很明显的违规了,肯定是犯法的了
用亲身体验来告诉你
服务器如果是在国内
我做了很多你这样的词语
标题党 骗取流量
网警通知服务商找我N次了 不断的删
网警不会管你这么多 机器扫描只要出现违规词语 就得删
但是 后面政策改革了 网警不再管了
由当地网监大队来管
服务器商那边的网警 发现违规词语 反馈到你当地的公安局网监大队
网监大队 第一次 找你去登记资料
第二次QQ上叫你删
多了次 他也烦了
劝说你 还是把站关闭了
你和他说你不违法
他说你确实不违法
但是你违规
最后 我舍不得关
也不想总是麻烦 当地网监
安装了 非法关键词屏蔽软件 ****
PS:现在很多服务器自身就安装了
网络防火墙 出现这种词语 自动变为了 ****
比如垃圾 主机屋服务器商
你出现个 江泽民 都会*** 出现个成人 都是****
和当地网警闲扯 我问他 那我现在把这个域名放在国外可以避免这个么
他说。。共产党的天下 你怎么做都没用 除非你一开始就放国外 现在没用了
因为出现一次违规就被拉入 监控名单里面了。。你现在放哪里去都没用...... 彻底感觉是有了案底一样了的。。。。
法律没规定允许贪污腐败吧?
所以,你懂的。。。
分清楚,违法跟犯法的区别!
你做的的这些词属于灰色地带,没有对应的内容不违法,顶多是违规,但是你接卖枪 **这种广告的话应该算是违法了。
像什么**、色情、毒品等,都是违法的。
做的关键词肯定是没问题,主要看接什么广告,不管有没有收入,要是真想抓你你也没办法
卖枪百分百违法
枪在这里是被严格管制的.
30天内搜外会员都在讨论什么
SEO经验2010年起-到现在没一个可以拿的出手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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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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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进入社会的人不会对借钱这事不熟悉的,因为钱作为我们生活中天天相见,离不开身的东西,假如没有生活的保障就没了,所以当我们没钱的时候,借贷就成为生活常态。下面是为你提供的汽车样本(标准版),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买卖合同,请继续关注本栏目。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1 未发生借款事实的&&不受法律保护
  2009年6月起,与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王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李某某现金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9年年底。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
  审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王某出借款项的能力,李某某庭审中的提款方式及其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反映的借款关系时,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细节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 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受牵连
  2013年初,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借款12万元,为消除赵某的顾虑,林某找来好友孙某,希望其能为借款提供担保,孙某没有多想,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同意对林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林某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还从单位辞职不知去向,赵某无奈将林某和孙某一起告上法庭。
  审理经过及结果
  开庭时,孙某辩称其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借条上明确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对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最终判决林某向赵某偿还借款,并由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见证人或者中间人等原因在借据上签字,极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新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担当保证人。
  3 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如何还款
  2013年11月,姜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首期利息在支付本金中预扣。签订合同后,王某通过银行向姜某转账支付75200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经过及结果
  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在向姜某支付借款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预扣了3个月的利息4800元,仅支付75200元给姜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75200元,姜某应偿还75200元及以752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4 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011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20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付某,日&。事后,吴某多次向付某索要借款,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付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法律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法官寄语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情形,此时借款人往往陷入误区,认为诉讼时效从借条书写时间起计算,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不然,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法律小贴士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要想民间借贷有法律保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出借人需保存好资金出借的证据,以书面形式进行借贷为宜,涉及资金交付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2、利息约定明确、合法。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问题的七种解读】
  一、案件受理依据: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
  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货币一方,第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规定》的内涵有所不同。
  三、主体资格认定
  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
  2、借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
  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至法院的,按照债权凭证区分三种情况: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按照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刑民交叉问题
  《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规定》第五条&非法集资犯罪&是个学理上的概念,对应的罪名有七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在本条中,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对特定某一次、针对特定某一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违法性进行甄别,整体构成非法集资,单一合同双方基于借款合意的有效。
  3、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应该受理。
  五、举证责任分配
  《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缺乏其他证据时,应注意&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对事实的确信达到75%以上。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2、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六、互联网金融法律适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效力: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3、风险准备金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七、利率与利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对借贷利率等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判决确定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有效,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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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大字报是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以大字报的形式公开侮辱他人属于一般侮辱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规,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看大字报的内容了.如果是对他人造谣侮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揭露他们隐私等,可以造成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被警察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拘留罚款.
补充一下关于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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