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企业年度财务人员年度考核考核制度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办法有变化
新闻来源:中国税网&&&&&&&发布日期:
00:00:00.0
作者:覃涛&&&&&
  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57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修订,笔者在此仅就公告和文件中关于分支机构范围及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对比。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所得税分摊
  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57号公告第五条列举出了五种不需要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类型。与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比,有一类分支机构停止参与所得税分摊的时间界限有变化。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而57号公告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意味着,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就不参与所得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例如,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假设2013年10月其在武汉的B分支机构撤销,并于10月15日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如果按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B机构在10月撤销后,在当年剩余的11月~12月内,仍然要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只是分摊的税款不再由B机构在武汉缴纳,而是由A机构在北京缴入国库。直到2014年起,B机构才停止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而根据57号公告的规定,B机构在10月15日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就不再参与当年所得税分摊,也不再承担税款申报和缴纳义务。
  计算分摊比例所涉及的“三因素”不再区分不同年度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这三个因素是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关键。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比,57号公告对计算时所依据的“三因素”所属年度进行了统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分支机构比例时,1月~6月要按上上年度的“三因素”数据计算,7月~12月则按上年度相关数据计算。57号公告则将其统一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由此计算出的分摊比例也不会出现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数据。这样不仅简化了计算,提高了效率,同时还可以克服新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上年度“三因素”数据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仍以上述A、B、C机构为例。假设2011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8000万元、20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6000万元、150万元和3000万元;2012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B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8000÷(8000+6000)+0.35×200÷(200+150)+0.3×3000÷(3000+3000)=0.2+0.2+0.15=0.55,C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6000÷(8000+6000)+0.35×150÷(200+150)+0.3×3000÷(3000+3000)=0.15+0.15+0.15=0.45;2013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B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3000÷(3000+3000)=0.225+0.22+0.15=0.595;C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5000÷(9000+5000)+0.35×130÷(220+130)+0.3×3000÷(3000+3000)=0.125+0.13+0.15=0.405.57号公告公布后,在计算B、C机构的分摊比例时不再区分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全年统一按2012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则2013年全年B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3000÷(3000+3000)=0.225+0.22+0.15=0.595;C机构的分摊比例为0.35×5000÷(9000+5000)+0.35×130÷(220+130)+0.3×3000÷(3000+3000)=0.125+0.13+0.15=0.405。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比,57号公告中对“三因素”的表述采用了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并扩大了“资产总额”的统计范围。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而57号公告则明确指出:“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这样也意味着在统计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中,必须将无形资产纳入其中,否则将会影响分摊比例计算的正确性。
  分摊比例计算错误,多缴税款可扣减
  对于企业分摊比例计算错误的情况,5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仍以上述A、B、C机构为例,企业实行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法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率均为25%.假设2013年第一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的B、C机构分摊比例为0.55和0.45,则三家机构按此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A机构1000×50%×25%=125(万元),B机构1000×50%×0.55×25%=68.75(万元);C机构1000×50%×0.45×25%=56.25(万元)。三家机构实际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A机构1000×50%×25%=125(万元);B机构1000×50%×0.595×25%=74.375(万元),C机构1000×50%×0.405×25%=50.625(万元)。则B机构少缴税款74.375-68.75=5.625(万元),C机构多缴税款56.25-50.625=5.625(万元)。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B机构少缴的5.625万元税款,应该在办理第二季度预缴时予以补缴,而C机构多缴的税款,则可以在办理第二季度预缴时从当期应缴税款中予以扣减。至于补缴税款的具体程序以及分支机构检查权限问题,本文就不涉及了。
您是第&&访问者刚成立的分公司去税务局报到时要求提交分公司设立原因及为总公司几级分支和财务核算制度证明,急!!_百度知道
刚成立的分公司去税务局报到时要求提交分公司设立原因及为总公司几级分支和财务核算制度证明,急!!
提问者采纳
请总公司帮你出具相应证明,向税务局提供总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即可,与总公司联系。关于总公司几级分支和财务核算制度分公司设立原因,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有没有样本?
很简单,几级分支是指你公司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即归总公司直管),还是孙公司(即归子公司管辖),子公司是一级分支,孙公司是二级分支,再下面的就是三级、四级了,财务核算制度指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给个样本吧,我这边不知道怎么写???谢谢!!
证明×××税务局:为拓展市场,××总公司于×年×月在×地设立了×××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分公司为为总公司的×级分支机构,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据实选一)。
特此证明附:分公司成立批文
×××总公司(公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财务核算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0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0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保监产[2000]11号
保险监管办事处,、广州保险监管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决定从2000年4月起,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及再保险进行年检。为做好年检工作,统一年检口径,我部就年检有关事项制定了《关于对财产保险及再保险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请各监管办按照《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年检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附件:关于对财产保险及再保险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附件:关于对财产保险及再保险 1999年度业务年检的方案& 为规范年检工作,做好对财产保险及再保险1999年度业务年检,统一年检口径,促进年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管理规定》及有关的规定,制定财产险及再保险年检方案。& 一、年检对象  全国性财产保险总及中国再保险的年检工作由保监会财产险部组织实施。对太保、平保总的年检与人身险部协调确定,原则上对太保的年检工作由财产险部负责组织,对其精算部分及寿险业务的年检工作由人身险部负责或派人参与;对平保的年检,由人身险部主要负责,对其财产险业务的年检工作,财产险部派人参加。  对在已设立保监会监管办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含外资)的年检工作,原则上可委托当地监管办负责,财产险部派人指导。对保监办管辖区内各财产险分支机构的年检由当地监管办负责,其中对省级分应全部进行年检;考虑到各派出机构刚刚成立,人员尚未到位等因素,今年将不要求对其辖区内所有地市、县级支进行年检,但各地保监办抽检的支总数应不少于辖区内各支总数的10%或4个机构,两者以高者为限,具体抽检方案由各地监管办自行确定。  对在未设立派出机构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含外资)的年检工作仍由财产险部负责。  对未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地区的财产保险分支机构原则上今年暂不进行年检,但保监会财产险部可视情况对各财产保险的分支机构进行抽检。& 二、年检程序  对财产保险(含再保险、外资)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分为自查和保监会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通知书》。各被年检机构自收到通知后,应于年度决算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保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办提交如下材料:  1.年检自查报告书。包括:  (1)机构设立、变更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事项的审批情况;  (2)重要事项变更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上年度已有的,应列明目录清单;1999年新建立或变更的,应上报)及执行情况;  (4)保险业务经营状况;  (5)财务状况;  (6)资金运用情况;  (7)偿付能力状况(仅限于法人机构)等。  2.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3.年度决算报告(提交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对上年度监管机关年检报告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  6.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阶段: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收到保险机构上报年检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非现场检查,并总结有关情况,安排对被年检机构进行年检。  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在年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在年检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其中,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受保监会委托对区域性财产保险及外资年检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初报告报保监会,经由保监会审核同意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机构就年检情况交换意见,并在4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单位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  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分支机构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情况总结上报保监会。  经年检合格的保险机构,应自收到年检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申请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对保险机构的现场年检应包括年检进入会谈及年检意见反馈两次与被年检机构沟通阶段。其中,年检进入会谈是开始现场年检的重要标志,应由被年检机构法人代表(法人机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并向年检组汇报一年中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变更、年检自查、对上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等情况;年检意见反馈是年检组现场年检结束、完成年检初报告后,将年检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正式反馈给被年检机构的阶段,也是被年检机构就年检出的问题向年检组进行申诉阶段,被年检机构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应参加。& 三、年检内容  1999年度的机构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变更、市场行为、对上年度监管机构年检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应该检查的其他事项。对各法人机构的年检重点在业务、财务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分支机构的年检重点在市场行为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对保险机构上述各项目年检,分析、评价该机构的市场行为、偿付能力等状况,并对其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年检内容如下:  (一)机构情况年检  包括:  1.被年检机构及其下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2.机构的设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申请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申报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证、章、牌、照是否一致,以及许可证管理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4.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项。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机构设置情况统计表、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材料,了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机构问题;  2.实地检查证、章、牌、照是否一致,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等情况。  (二)办公制度年检  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工是否明确,有无制约机制;  2.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是否健全,会议记录是否完备、齐全;  3.监事会及监事会办公制度是否健全,会议记录是否完备、齐全;  4.总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之间的授权授信制度是否健全;  5.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任职资格审核。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由年检组组长检阅,了解其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备、记录是否齐全、各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2.由年检组长与被年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业务分工及职责划分,了解各部门之间有无相互制约机制;  3.调阅及其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制度和授权书,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4.调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材料,了解其管理人员是否均经过了任职资格审查,申报内容有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三)财务状况年检  1.财务制度方面  包括:  (1)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2)各种财务资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对各种财务资料是否妥善保管;  (3)账簿建立、会计科目使用合规情况;  (4)账户设立与管理的合规情况;  (5)实际财务工作中是否作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由被年检机构提供本或系统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记账&& 方法等有关规定,了解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执行情况;  (2)现场了解包括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总账、明细账、业务凭证等在内的各项财务报表及凭证的编制、归档、保存保管等情况;  (3)调阅1999年底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审计报告、业务统计表、各项明细账、业务传票、银行对账单、有关业务台账等,核对账、表、册是否相符合;  (4)与有关规定相对照,是否存在使用不合规的科目问题或错使用科目等问题。  2.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  包括:  (1)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2)是否按规定提取了包括坏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在内的各项备抵性准备金。  (3)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并实行专户存储;  (4)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资本保证金,且是否存入专户,有无擅自动用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调阅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办法,根据业务统计报表、损益表,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是否存在少提各项准备金的问题;  (2)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计算保险保障基金是否足额计提,并通过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了解是否对该基金专户存储;  (3)通过检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账以及存款凭证,了解资本保证金的存储是否足额、有无动用情况。  3.所有者权益方面  包括:  (1)资本金(营运资金)是否真实,有无抽逃资本金、私自更换股东等情况;  (2)资本金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3)是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根据机构批设文件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等,了解是否存在抽逃资本、变更股东情况;  (2)根据当年利润情况,计算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3)根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资本金数额,确定有无未经批准私募股份情况。  4.利润年检内容  包括:  (1)利润产生是否真实;  (2)利润分配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利润情况,有无失真之处;  (2)通过利润,检查是否存在非同股同利、非同股同权的情况;  (3)通过银行对账单,检查利润分配的去向,可确定是否存在假股东等问题。  5.偿付能力年检内容  按规定核实保险的最低偿付能力(仅指法人机构),确定偿付能力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6.资产负债状况年检内容   包括:  (1)资产负债率状况;  (2)资产流动性;  (3)固定资产比率;  (4)资金运用率;  (5)不良资产比率;  (6)综合费用率等。  (7)应收保费率是否合理,应收保费中形成坏账的比率;  (8)各项费用提取是否合规。  通过对上述指标计算和分析,对照有关规定,判断财务状况。  (四)资金运用情况年检  1.各项资金运用状况。  包括资金运用项目、余额、资金运用余额比率、收益状况、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不合规资金运用项目,是否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是否建立健全了资金运用和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和检查方法:  (1)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2)对各项资金运用项目逐一核对,要求提供资金运用项目清单及年底运用余额。  2.对以前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是否有清收规划,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清收措施以及清收效果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不良资产清收计划;  (2)清收不良资产统计表。  (五)保险业务年检  1.业务文件档案管理年检  包括:  (1)是否有业务文件管理制度;  (2)是否有业务专用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是否有查勘记录、赔案存档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4)代理人档案管理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文件管理制度,业务专用章管理制度及样章,查勘记录、赔案存档等管理制度及台账,代理人管理制度及代理人合同文本等。  2.保险条款、费率的年检  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保险条款开发管理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2)是否经过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3)是否有提高或降低费率以及违规变动批准条款的情况等问题。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开办所有条款名录及业务经营情况表;  (2)对经营的主要条款随机抽查不少于20份已签发保单,并对照批准文件核查;  3.承保年检内容  包括:  (1)是否有保险单等重要单证印制、发放、使用、登记、核销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跨地区经营业务的情况;  (3)是否有核保管理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退费或提前支付安返以及净保费入账等现象;  (5)保单要素是否齐全、生效保单是否合法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保险单等重要单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登记、核销、档案管理等项制度,核保管理制度等,实地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核保管理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核保;  (2)各险种按业务量的大小抽调10份至100份保单及相对应的批单。  4.与中介机构往来的年检  包括:  (1)是否有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2)与中介机构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是否存在与非法中介机构往来的情况;  (4)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是否合规;  (5)是否在对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过程中违规采取直接抵扣保费等情况。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提交所有与往来的中介机构名录;  (2)提交由监管部门批准的兼业代理人名录;  (3)提交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  (4)提交手续费、佣金记账台账;  (5)抽查100笔至200笔手续费支出传票。  5.理赔的年检  包括:  (1)是否建立报案登记、理赔管理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  (2)是否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理赔;  (3)是否有制造或编造假赔案的情况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赔案登记、理赔管理制度;  (2)对年检年度各险种的赔款案件档案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案件按业务量大小抽查5件至20件。  6.分保年检  包括:  (1)是否有合理的分保计划,分保业务是否符合风险分散安全原则,各项业务实际执行情况;  (2)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法定分保,是否及时划拨法定业务分保费;  (3)单一风险自留额是否符合规定;  (4)当年自留保费是否符合规定;  (5)分保业务是否体现优先境内的原则等。  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方法:  (1)提交分保计划及分保业务统计表;  (2)提交与发生业务往来的分保机构名录、基本情况及分保业务合同(合同分保提供合同分保文本,临分提交临分的材料);  (3)调阅法定分保业务统计表及业务台账,计算是否按规定足额按20%比例进行了法定分保;  (4)计算当年自留保费是否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  (5)抽调承保的每一险种前20个最大保额保单,结合分保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其自留额高于资本金加公积金10%的情况。  (六)对上年度监管机关下发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年检  检查是否对上年度年检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整改结果如何。  应提交上年的年检报告、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整改的结果。年检组应对照问题逐一核查,核实整改结论。& 四、年检报告的要求  各年检单位对每一家机构完成现场年检工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报告,及时与被年检单位进行意见反馈,并根据权限做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其年检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对上年度年检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年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附件一:年检工作记录(略)  附件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略)  附件三:市场行为情况(略)  附件四:业务违规项目金额统计表(略)  附件五:财务年检状况之基金提取(略)  附件六:财务年检状况之资金运用(略)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
|||||||||:
注会辅导:
2015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实务课程: : 综合辅导: :
您的位置:&&&> 正文
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13:25 读者上传 【
】【】【】
  【问题】  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责任编辑:zoe
      
      
      
      
           
      
      
& & & & & & &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务报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