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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延期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允许退休人员自愿选择延期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足25年或者申请延期缴费。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最多只能延期缴费8年,8年后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5年的,应当按延期缴费到期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二、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按年缴费。延期缴费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未及时办理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应当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0%.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四、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遇。延期缴费期间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后重新续缴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五、退休人员选择延期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制定。
六、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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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年福建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发布日期: 0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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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福建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起始时间为日;月增加标准采取“三个挂钩”,即: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福州市增加标准为每人每月47元)、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标准为110元)、与个人缴费年限适当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同时,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对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0元;2013年当年满70周岁(含2013年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70岁以上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13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850元的,补齐至1850元后再参加2015年的调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将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日  附件1  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福州莆田泉州龙岩三明南平漳州宁德行业单位增加标准353539374138383457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  附件2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项目合计行业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宁德支出计划(万元)23297321792650448920212592924630817287151502712153  (注:福州市支出计划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了解完2015年的情况,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2015年的情况吧!  关于2015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闽政〔2014〕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福州退休年龄养老金如何计算,2015年福州养老金计算方法公式福州晚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受办理涉及的部门多(如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等),加上个别事项为对公业务(对象为企业或单位经办人员)等因素影响,个别社保业务目前暂缓入驻市民服务中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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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015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_工资相关报道 - YJBYS工资查询系统
福州2015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献身农村一辈子的村医将老有所养,由各县(市)区财政向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政策已实施,有关参保对象的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日。  退岗的须有证书或档案  据悉,领取补助的乡村医生须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退岗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乡村医生的保障类别分为养老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两类。  参加居民保  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参加职工保  年限不到可补缴  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  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入行30天内可办社保  意见提出,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自入行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附: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  (一)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退岗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分类保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对象年满六十周岁后,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方式。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由乡镇卫生院初审,经县(市)区卫计局核准确认盖章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于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间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市)区卫计部门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2)补缴办法。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卫计、人社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三、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和福州市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入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改、卫计、人社、财政、民政、地税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地税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保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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