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报告30%货款,属于什么销货方式?如何...

预收了合同总额30%的货款,未发货但已开销售发票,要作销售收入吗?其销售成本如何结转?_百度知道
预收了合同总额30%的货款,未发货但已开销售发票,要作销售收入吗?其销售成本如何结转?
提问者采纳
是的。你们已经开具了发票的就需要解缴税款了。但你们可以现在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贵公司已开具销售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优先财务制度规定原则,因此,贵公司应当做如下会计分录1、收取预收款借:银行存款30%贷:预收账款30%2、先开发票,应当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70%借:预收账款3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7%)*17%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成本在收入确认的同时一并结转。
销售发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您的位置:&&&> 正文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增值税销项税的核算
17:2  【
】【】【】
  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得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人和补收货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永明公司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C产品一批?8月份收到预收货款90 000元;12月5日发出C产品,实际成本85 000元,不含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当日收到对方补付的货款。则处理如下:
  (1) 8月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预收账款& 90 000
  (2) 12月5日发出产品、补收货款时:
  借:预收账款 90 000
    银行存款 27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000
   贷:产成品——C 85 000
      
      
      
      
      
      
           
      
      分期收款与预收货款的区别-顺丰代收货款
分期收款与预收货款的区别
2003年10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以市国税局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向复议机关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出了两点异议:一是认为税务机关确认的销售时点不准,影响其多缴几十万元滞纳金.理由是自己的业务不属“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属“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确认应以合同确定收款的日期为准,即使按“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确定,由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在装调试交付使用后才算是发货,因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至2003年7月才解决,发货应在2003年7月才算形成,销售应在此时实现;二是认为自身无故意行为,不能认定偷税,只是财务处理习惯做法,是一种财务处理失误复议结果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本案,购销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美集团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美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成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后已成装任务,美集团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争议已于2003年7月解决,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月发货时就已发生移这一事实.因此,确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该批货物销售时间为月并无不当.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计算的应缴滞纳金是正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的素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纳税人无限期地延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款征收入库在时间上就没有确定和保证.现行税制如《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条例》《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关条文在实际执行也逐渐暴露出了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性和不适应税收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主体现在税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则与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务机关内部,在一些较为特殊的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岐.有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差异和分岐故意拖延纳税时间,为税务征管及稽查带来难题,同时纳税人也为自已带来税收风险在各种销售方式,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两种在税法上规定的很明确也很好理解的销售方式何以造成较大的争议甚至难以执行呢?我们认为主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法律条款的设计是基于理想销售模式上,而事实上的销售活动复杂的多,有时用一种销售方式来套确有困难,如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同时具有多次收款的情况,形式上像分期收款,分期收款也不排除前收取订金的情况,形式上又像预收货款.二是有些概念不明确,如定金(合同押金)是否属预收货款性质?是否可以凭此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三是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有着重大差异,税法强调的是物权的移而会计强调的是风险是否解除与收益是否能流入,企业会计按会计原则有其职业判断,税务机关按税法原则有其执法判断,两者必然发生冲突.四是部分企业故意利用两种销售方式的疑似,模糊税务机关的判断,人为推迟税款入库时间.五是部分税务干部出于对企业承担能力、发展潜力,或出于同情而网开一面,对企业故意调节纳税时间听任.六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确有相似处,税务机关对此引导和税法宣传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会计很难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那么到底应如何来正确区别和判断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异同呢?在税法体系只有《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表述,其他相关法律没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说明.我们结合一些税务稽查案例和会计准则来加以区别:预收帐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帐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必须是在合同约定为分期收款,而不能由于合同有分次收款情况就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另外,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上必须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由此,我们可以把满足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收款、先发货后收款、在帐务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三个条件的销售方式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否则一律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或其他销售方式然而实际经济生活远不像这样简单,我们姑且不论上述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是否全符合法理,即使就按此标准来界定,是否就能顺利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1、A机械制造企业与B厂于日签订一大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金额60万元,运输方式为运,运费由A企业承担,B厂付款方式表述为:30%的货款作为合同订金,货到再付30%,装调试备再付30%货款,还有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分析:该份合同的特点是:货物是一整体不可分割,需装调试.在实际工作,有的企业在货款到帐60%货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装调试备时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在全部货款到帐后确认收入,还有的企业不是按合同标的全部金额确认收入而是按到帐的部分进行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做出职业的判断,上述做法对企业来讲都是可以的.按照对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标准,上述案例应确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而争议就在这“发出”这概念上,《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出货物是否应得到购货方的签收才算发货成立,即使购货方签字确认是否应在装调试后才算物权移呢?因此,货到购货方和装调试到底哪一环节是税法上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存在分岐,众说纷纭,不管是哪一种意见均有各自的解释和理由2、甲企业于日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一简易轻钢结构厂房,合同标的80万元),建设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日前乙企业支付20%的定金,甲企业于日进场施工,日乙企业支付30%合同款,2005年6月支付30%合同款,峻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合同款,如甲企业前一个月工乙企业支付奖金5万元,如甲企业未能按期工延期超过半月扣款5万元分析:该合同的特点是:该轻钢结构厂房由甲企业派员实地建造,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收货人为甲企业的装建造人员,对于乙企业来讲购买的是一整体房屋而不是散件,另外,甲企业最终收益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单从先收款来看该合同属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但发货是逐步发货的,最终形成的产品却是整体不可分割的,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个货物是指散件还是应指整体,如果是指散件则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如果以每次发货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事实上纳税人是很难操作的,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销售收入的入帐、销项税金的计、每次发货的计税依据、发票的开具、申应税收入与帐面的不一致、IC卡的申等,即使是税务稽查干部也难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是指整体则必须等到工验收后才能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着给纳税人自由调节纳税义务时间的可能,造成征管和稽查的困难,不能保证国税款及时足额入库3、某企业承接一高速公路护拦的制造装工程,合同签订日为日,工程量为30公里,每公里为1.5万元,合同总金额450万元,高速公路公司在日付工程款10%计45万元,以后每成10公里付款25%,余款15%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该企业为此项工程特在该路段设置一工棚,工程材料先存放在工棚,由施工人员按工程进度领料分析:该合同与上例有相似外,发出的货物为散件,无法区分这些散件的销售价格,且货物是发至本公司设立的工棚,对方企业并未签收.如果按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无法确定发出货物的销售价格,与上例不同的是成的工作量却是可以按公里数计量的,按成的工作量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缺乏法律依据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种销售行为如果严格按先收款后发货即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都存在着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情况.而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必须在税法的框架范围内作出执法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执法不统一、不公平,也能为执法者带来执法风险,存在失渎职的潜在危险.因此在当前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和税法政策相对滞后的环境下,我们出是否在原则的范围内灵活地综合考虑征管难度和会计准则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具体做法:对一般货物(单件价格可以确定)严格按照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界定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特殊货物(单件价格无法确定)按照工前和工后两种情况来处理,工前以分次收款金额作为货物发出的价格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实现,工后按决算金额扣除已确认的销售确定纳税义务金额.这样做的理由是: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款进度与工进度是大致相当的,即使有所偏差对税收的影响不大,工后全额确认销售则体现了税法的刚性2>、这种处理方式企业容易认可和理解,也便于操作,税务机关也能减少管理成本3>、这种处理方式综合考虑了税法原则和会计准则,可避免征纳双方过多的矛盾.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如何理解“直接收款模式”的实质
来源:读者上传
&&&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直接收款&模式下的销售收入确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直接收款模式&的实质是什么?它与预收货款有何区别?对&先款后货&、&先货后款&、&不作约定&等结算方式如何与税法规定的&直接收款方式及预收货款方式&对应?&&& 【解答】&&&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以销售购物卡、提货卡、储值卡、一卡通等价值型提货凭证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售卡时实际收款金额确定销售额。&&&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 预收货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完全或部分货款。预收货款是销货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在发出商品之前向购货方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责任编辑:Sasha
相关资讯:
会计主管直播班
形式:网络面授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税法课后练习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15页免费7页免费4页免费284页¥21.604页免费 13页免费9页2下载券5页免费21页1下载券34页1下载券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5页免费5页2下载券2页免费2页1下载券7页免费
税法课后练习|重​点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预收货款报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