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幸福是什么么...

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企业法人_百度百科
收藏 查看&企业法人
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的社会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包&&&&括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特&&&&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1]
四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注即以上企业只有具备了条件的才可以进行而并不等于说上述类型的企业都属于中国企业法人的构成[2]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
2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
公司制企业法人只有两种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
(三)独立承担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4]公司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5-6]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5]
2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5]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是它区别于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5]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5]因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成为工商部门法院以及企业关注的焦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但在对请示的答复中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因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存在一个债权有没有人或由谁承担的问题这也是企业法人终结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因此从企业法人的成立运行直到终结整个过程以及根据经济活动的需求来看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进行分离是有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和经营资格进行分离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安徽省工商部门在工作中运用了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理念其所谓适当分离的含义是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核准其企业法人登记对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的项目核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部分适用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能否被核准登记不作为核准其企业法人登记的前提关于适用范围该局将它限定为企业应当履行法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如食品药品种子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项目如金融出版通信等除外针对市场主体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类型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前置审批亦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但这种适当分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离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企业法人和注销登记中的一系列矛盾因此有必要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从实质及形式上进行分离[7]一是有助于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的操作程序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属同时取得如果某企业已具备法人条件但因其经营范围中含有尚未审批的前置该企业便无法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和取得法人资格如果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实行分开登记企业便可不受经营范围的制约先取得法人资格从而借助企业法人这个载体提高企业筹建的效率
二是有助于企业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审批同时有助于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在前置行政审批中申请人一般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直接申请审批但这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是应当针对申请人自然人或其他提出申请的法人组织还是针对该企业法人不便掌握但如果申请人先取得法人资格在申请审批时就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请从而有一个明确合理合法的主体也便于有关审批部门认准主体开展工作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的执照后只是终结其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可使其以法人身份对企业进行清算主张债权清偿债务从而能够维护企业以及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运行的安全
四是和民法有关精神相符即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是同时取得也不一定是同时消亡好比一个自然人从其出生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但在其18岁以前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还是属于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照企业法人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就等同于自然人的出生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在取得经营资格之前就等同于自然人未满18岁还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同样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应该是相通的[7]一是实质上的分离实行分离制后在申请企业法人设立时可先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此时该企业便可享受法人的和承担法人的经营资格方面的除外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再申请经营资格对经营范围中没有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项目的也可同时申请两种资格企业因违法经营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执照时第一步应当是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限期该法人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再办理企业法人资格的注销
二是形式上的分离实质上的分离必须有形式上的分离相配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后现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分解为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两种证书申办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核准核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在具备经营资格后主要是取得再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执照时首先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其清算结束后再由企业办理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的注销拒不办理注销的再按一定程序吊销其企业法人资格证书[7]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
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可以法人的名义办理各种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前置许可建设购买设备征用招募员工等等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企业因违法经营或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在未注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企业法人资格证书之前证明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便于企业办理清算等后续事宜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条件
核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应把握的条件可完全参照现行的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即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资本金人员章程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相对就比较简单只要其持有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了有关前置审批文件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法核发营业执照[8-9]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内容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可在现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基础上保留注册号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等内容营业执照内容应当包括执照编号所属企业法人名称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照机关发照日期等内容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法人名称与经营单位名称分开是因为一个企业法人可设立多个经营单位每个经营单位互相之间名称应当有区别而且经营单位名称前应当冠所属企业法人名称这样也就引出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改革的问题如果实行分离制度一般的企业法人在设立多个经营单位门市部时便不称为增设分支机构而是称为增设经营单位对于全国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业法人为便于管理可以采取设立多级法人的方式办理如果该企业法人只设立了一个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名称可以在冠法人名称后缀以经营部等字样[8]关于的性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因此年检的重点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所以在实行分离制后对企业进行年检时企业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核准通过年检后在其营业执照上粘贴年检标识企业可不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者仅提供其复印件[8]按现行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悬挂在企业住所主要办事场所或主要的醒目位置而在实际情况当中企业法人往往是住所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并不在同一地点使企业不知该将执照挂在何处为好同时也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两证分离后企业法人应当将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悬挂在其住所办公场所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如住所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在一起两证应当一并悬挂[8]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1][10]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会议专栏&&&常委会会议&&&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 ]  本文已被浏览过&
此处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字号:、 、
  市财政局    2006,  一、总体情况  2011,,2012  (一)企业资产情况  20101231142630.58.210321798,10.15.6348523.5  (二)脱钩移交及清理关闭情况  2012201120128420121361622.97.554119  ,100  2012136“”2012,,     二、管理现状  3536  “”“”“”“”41  三、存在问题  ,  四、下一步工作        “”  11  2014
2014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南京市信息中心&&&&本站访问量:从事业单位法人走向企业法人――中国报业集团第一个十年法人制度变迁发展研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247页¥18.398页免费12页免费13页免费6页免费 5页免费5页免费2页免费5页1下载券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3页免费6页1下载券11页免费5页1下载券7页免费
从事业单位法人走向企业法人――中国报业集团第一个十年法人制度变迁发展研究|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哪些人可以开公司?公司设立的主体资格问题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公司设立主体资格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地位至关重要,公司设立人是公司设立的要件,是公司设立的前提,它首先决定了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主体资格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公司设立主体资格规定多散落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同时相关地方政府对公司设立主体资格问题也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这就导致了有关公司设立主体认定标准缺失统一性和标准性,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关公司设立主体资格认定和公司登记设立管理上的混乱。律师在提供公司设立法律服务时应对各类公司设立主体资格有明确的把握,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避免投资者的投资失误的风险。在此,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律有关各种公司设立主体资格的立法规定进行一次梳理,使大家对各种公司设立主体资格形成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1、有关自然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曾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包括能否通过原始方式取得和继受取得?对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日下发了文为《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该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该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有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争议,根据工商总局的精神,今后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通过原始取得方式或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但是实践中仍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尚不具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等未成年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如股东会表决权,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于未成年股东的该等股东权的代理事项需要由公司章程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未成年人股东权行使的障碍。
二、企业法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已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三、非企业法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现行的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关于企业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5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其他三类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立法缺失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在此,对该三类法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问题逐一进行梳理。
㈠机关法人股东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
机关法人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规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因此,机关法人原则上禁止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所有,但各部门及各地方分级对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从这个角度理解,虽然国家本身及一般的机关法人不能作为投资的主体,但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也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一般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㈡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前,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但随着一部分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实行了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一部分资产实行了市场化经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也可以依法设立公司,如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兴办企业的资格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2006年,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规定:规定省内高校今后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
由此可见,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在原则上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尤其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局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但是对于如高校、图书馆等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另有规定的,则需从其规定。
㈢、社会团体法人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根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如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特别注意事项规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因此,社会团体法人原则上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四、其他主体的公司设立主体资格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第五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出资一般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参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局)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经区、县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会能否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4、居委会、村委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局)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五、禁止投资兴办公司的主体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因此,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8、基金会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特别注意事项规定,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9、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
日,民政部民办函(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
盈科律所李三勇
做最专业的股权律师、公司律师,出具最权威的法律意见书,打造最具影响力的股权保护平台。
.代为调查出资、股权配置;&.代理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查帐);.代理股东分配权纠纷;.代理股东退股纠纷;.代理股东出资纠纷;.代理股东表决权纠纷;、代理公司解散纠纷;.其他股权纠纷公司并购
号大成国际中心座层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