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第二背书人转让中的回头背书。被背书人是出票人...

银行承兑分哪几种方式?回头背书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银行承兑分哪几种方式?回头背书是什么意思?
  一、承兑种类  票据承兑分为农工商企业、专业票据承兑和商业银行三大类。在实际运用中,到底选择那类承兑人,一般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习惯上,我们把由企业自身承兑的汇票统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专业票据承兑所和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统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个人或企业承兑过的商业汇票,它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不如银行信用稳妥,风险较大,一般不易在市场上被接受和流通。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个人或企业开出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银行承兑过的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易于在市场上被接受贴现和流通,常在进出口贸易中用作短期融通资金的工具。  1.企业自身承兑  企业自身承兑方式一般是在企业之间交易频繁,信用和资金力量比较清晰的情况下使用,即使票据转让流通,原发票人,付款人仍是汇票的当事人。这样,有了问题易于协商解决,这一承兑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不需支付承兑费用。  2.专业票据承兑所承兑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没有专门从事票据承兑业务的部门,比如,在英国承兑所就是专门办理承兑业务的,票据承兑在英国伦敦金融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办理国内汇票承兑,因与海外联系密切,又为国外办理汇票承兑。承兑所承兑的汇票信誉很好,可自由流通转让。  3.商业银行承兑  商业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一般资金实力较强,在公众中树立有良好的权威和形象,无疑,银行承兑的票据具有坚实的支付基础。所以,对于那些企业间相互不了解,远距离的商业交易来讲,收款人多愿意采用商业银行承兑方式,以减少风险,保证票款安全收回。而且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讲,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有利于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购买银行承兑票据,灵活调节市场货币量。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讲、银行办理承兑也有好处一是商业银行承兑的资金部分已生息,且以备付形式转为银行存款,有利于扩大稳定的存款来源;二是有利于开拓银行业务领域,增加银行业务收入。  二、回头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1、单纯的一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票据收受人首先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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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已经过了若干手背书,而有一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一般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还是需要注意几点注意:  1、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4、单纯的一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重要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汇票接受人要仔细审查回头背书是否合理,另还需要注意背书中虽没有同一单位,但有相同法人的情况,这种票严格起来也是比较难消化。  下面银承宝再为大家介绍回头背书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丧失追索权,意思就是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这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追索。  2、承兑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流通转让到承兑人手上,承兑人作为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自己担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这是不合理的现象。  3、保证人为持票人的情况: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4、背书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在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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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怎么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  1、找银行作废重开;  2、不修改,此票变为回头票。虽说可以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被背书人[Endorsee] :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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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该如何处理,首先要知道出票人就是在付款行开户的,所以让出票人和开户行说一声重新开一张汇票吧。其他方法就是出说明,但是后手就不见得同意了。建议先和付款人联系希望能帮到你!
你这种情况真少见。出票人就是在付款行开户的,让出票人和开户行说一声重新开一张汇票吧。其他方法就是出说明,但是后手就不见得同意了。和付款行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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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是以票据上的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主要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人、背书人、人、人)又成了票据(持票人)。回头背书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具有与一般转让背书不同的效力。
1、出票人为持票人。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权,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中国票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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