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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交上丢钱包 好心环卫工捡到物归原主
稿源时间:  文章来源:  作者:公素云 责任编辑:
【摘要】刚从银行取完钱准备回家看望父母,没想到坐了三站公交车就被偷了。为了寻回钱包内的证件,失主丁女士多次沿路寻找未果。事发5天后,钱包被河道环卫工人王素萍捡到,在民警的帮助下物归原主。
  刚从银行取完钱准备回家看望父母,没想到坐了三站公交车就被偷了。为了寻回钱包内的证件,失主丁女士多次沿路寻找未果。事发5天后,钱包被河道环卫工人王素萍捡到,在民警的帮助下物归原主。
  6日上午10点,河道环卫工人王素萍在任城路与中心闸南路路口打扫卫生,突然发现越河南岸一处绿化带内有异物,走进一看原来是一个棕色女士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但有张身份证。随后,王素萍通过河道管理员联系了派出所民警。
  很快,民警便联系到了失主丁女士。丁女士说,2日上午12点,她从银行取了2000元钱,带着孩子准备回家看望父母。乘上8路公交车只坐了三站,张女士就下车了,随后就发现钱包不见了。
  &车上的人特别多,我还得照顾孩子,没有注意有人偷了我的钱包。&丁女士说,因为钱包里有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她多次沿路寻找都没有找到,幸好王素萍帮忙找了回来。握着王素萍的手,丁女士连声称谢。
初审编辑:王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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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丢钱包 好心大学生捡到后送还拒收感谢费
  |  来源: 华商报  |  作者: 毛蜜娜  |  责任编辑: 严峻
昨日,西安市西闸口,胡先生(左)拿到钱包后从包里掏出几百块钱给王欢,王欢和妈妈立刻躲闪到一边,说这是应该做的。华商报记者 袁琛摄
华商报讯(记者毛蜜娜实习生赵诗笳)8月17日晚上11点左右,胡先生从榆林坐火车到西安,在慌乱中下了火车,不小心将装有2000元现金以及银行卡的钱包丢在了列车上。正当他焦急无助时,突然接到了捡到钱包的好心人的电话,钱包终于失而复得。
8月17日下午4点18分,胡先生从榆林火车站上了火车,六个多小时之后抵达西安。疲惫的胡先生匆匆忙忙下了车。“下车之前,我还拿出钱包去火车的餐车吃过饭,吃完饭后就将钱包丢在了卧铺上。”胡先生回想着当时的情况,“下车时我只记得把行李箱带上,忘了钱包。”钱包里总共有2000元现金、一块手机电池、几张银行卡。
让胡先生没想到的是,昨日上午8时许,一通电话打了过来,电话里的年轻人说,他捡到了胡先生的钱包。还约他当天到西闸口取钱包。昨日上午,胡先生来到西闸口,一个小伙子早已等在了这里,他就是捡到钱包的大学生王欢,“王欢把钱包还给我,里面的东西一样也没少,我非常感激他,想给他酬金,可他一看见我掏钱就跑开了。”胡先生说道。
昨日上午10点左右,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王欢,他目前就读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是一名大三学生。“我暑假在火车上兼职,有列车到站了,我就上车做一些保洁的工作。那天乘客下车后,我上去整理床铺,叠被子时,就发现了钱包。”王欢回忆说,“我在钱包中,找到了一张胡先生的名片,于是打电话联系了他。”
交谈中小王说,他在列车上做保洁工作一个月工资2000多元。问及为何不愿接受酬谢,王欢笑着说:“不是我的东西我不要,应该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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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领域专家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堪称世界最高,将钱放入银行变成存款,是公认的最安全的存储方式。然而,连日来媒体曝出的多地储户存款莫名遗失案,让人们对于银行的安全性产生质疑。银行在此类事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丢失暴露我国银行虽已上市多年,却仍存在严重的内部治理问题。他呼吁银监会加强监管,并严格追究银行高管责任。
是银行“丢钱”而非“失踪”
受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4.3亿户家庭中,存款仍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
放进银行就绝对安全了吗?似乎也不是。去年以来,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发生存款丢失案件。
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
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河北省邢台银行3名储户3000多万元存款被人全部支取,去向成谜。
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教授认为,将“失踪”的表述用于存款明显不规范,“储户与银行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存款不存在‘失踪’,而是被银行丢失了”。
另一词语的使用也遭到强力的质疑。据报道,杭州案在警方的介入下,已有超过5000万元存款被追回,剩余缺口部分将由事发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先行垫付。
在强力看来,如果是银行的责任就不能叫做“垫付”;如果不是,银行也无需“垫付”。
银行不因职员行为免责
银行是否应当为遗失储户存款承担责任呢?
从目前曝光的此类案件来看,最常见的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即所谓的“内鬼”行为。
比如,杭州案中,事发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原负责人祝某就是“内鬼”,其协助不法分子冒用银行名义,并负责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宣称可提供事先一次性给予13%利息的“贴息存款”。当储户来到指定窗口存款时,祝某再趁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多次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
此类案件中,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身上。
银行应否为员工行为埋单?强力认为,应区分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是,则银行一定要负全责;如果只是个人行为,且不能被认定为属于表见代理,则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可以使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关于表见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又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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