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待业人员城镇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怎样教

北京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政策
发布日期: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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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政策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调整前养老金水平增加绝对额标准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补足标准(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金额)4550元(含)以上10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4670元。3550元(含)-4550元以下12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3690元。3050元(含)-3550元以下14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3210元。3050元以下160――&&&&&  拓展阅读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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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按照规定,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由每人每月75元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5元。据悉,经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从2011年起,德州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农村居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终身,2011年启动之初,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日起统一提高至60元,日再次提高至65元,去年又由65元提高至75元。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文件精神,自日起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5元,提高部分将全部补发到位。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附件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调整前养老金水平增加绝对额标准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补足标准(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金额)4550元(含)以上10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4670元。3550元(含)-4550元以下12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3690元。3050元(含)-3550元以下140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0)元的,补足到3210元。3050元以下160――&&&&&&&&&&
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3月13日,北京市人力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此次调整,按国家确定的原则,采取挂钩调整、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待遇水平。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355元/月。此次调整将从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随3月份养老金同时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3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本市228万企业退休人员。  一、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多缴多得  为贯彻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向低收入者适当倾斜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见图表1】。  图表12015年年底前基本养老金水平  增加绝对额标准(元/月)  增加后未达到此标准予以补足(元/月)  4550元(含)以上  100  +120)  3550元(含)~4550元之间  120  +140)  3050元(含)~3550元之间  140  +160)  3050元以下  160&  例如:李阿姨,全部缴费年限32年,2015年12月的养老金为3060元/月,按图表1的第三档标准,应上调140元,与原养老金相加为3200元。但与2015年12月的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第四档人员相比,他们上涨160元后,部分人员会高过李阿姨的3200元(3050元+160元),所以再对李阿姨提高10元,使她达到第四档的最高额3210元。在绝对额的调整中,李阿姨实际每月增长的养老金是150元;再加上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养老金,实际共增加养老金262元/月。2015年底前(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 调整总额 调整后 分档补足3060 3.5×32=112 140102623322  三、适当提高高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  针对本市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优秀传统,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今年仍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见图表2】。  图表22015年底之前年满65至69周岁70至74周岁75至79周岁80周岁以上 倾斜标准(元/月)100120140160  例如:王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68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3400元/月。  2015年底前  (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  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高龄退休人员增加调整总额调整后  分档  补足34003.5×40=140140  01003803780  王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380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水平3780元/月。  例如:张大爷,某企业退休工人,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80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3900元/月。  2015年底前  (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高龄退休人员增加调整总额调整后分档补足39003.5×40=14012001604204320  张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420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水平4320元/月。  四、三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适当加大调整力度,即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640元。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355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三是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此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  参加2015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一次性多缴  选择一次性多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年龄一个月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存入足额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多缴手续,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缴费确认表》),《缴费确认表》备注栏中注明“多缴”,多缴金额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金额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多缴资格、差额年限及多缴金额审核、多缴信息录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预缴费模块、将《缴费确认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每月与正常扣款文件一起发送银行进行扣款。  (二)延期缴费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需延期并逐年缴费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所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附表1),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延期缴费标识,参保人按照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二、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三、注销登记及结算  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表4)。  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审核《转入表》及相关材料;  2.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表5);  3.将《接收函》原件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寄出。  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6),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转入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信息;  2.录入转移相关信息,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附表7)转财务记账;  3.将办理情况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转入表》、《接收函》、《审批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转入地社保机构,退回相关材料并做好台账登记。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算等转出处理,打印《审批表》寄送转入地社保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以下简称《转出凭证》,附表8)转财务岗。  2.业务岗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转财务岗,由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  3.次月,财务岗依据《转出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接收函》、《审批表》及相关转移材料归档。  五、公示及举报受理  经办机构应指导社保所和村(居)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人上年度领取待遇情况进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
 201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智坤教育小编收集了最新的信息给大家阅读!  关于发布201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5〕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及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7420元。现予以发布。
 关于调整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5〕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及人社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增加35元,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5元。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70元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经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请各区县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调整标准和财政补贴资金,认真做好宣传和相关服务工作。
  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3月1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此次调整,按国家确定的原则,采取挂钩调整、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待遇水平。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355元/月。此次调整将从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随3月份养老金同时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3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本市228万企业退休人员。  一、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多缴多得  为贯彻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向低收入者适当倾斜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见图表1】。  图表12015年年底前基本养老金水平  增加绝对额标准(元/月)  增加后未达到此标准予以补足(元/月)  4550元(含)以上  100  +120)  3550元(含)~4550元之间  120  +140)  3050元(含)~3550元之间  140  +160)  3050元以下  160&  例如:李阿姨,全部缴费年限32年,2015年12月的养老金为3060元/月,按图表1的第三档标准,应上调140元,与原养老金相加为3200元。但与2015年12月的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第四档人员相比,他们上涨160元后,部分人员会高过李阿姨的3200元(3050元+160元),所以再对李阿姨提高10元,使她达到第四档的最高额3210元。在绝对额的调整中,李阿姨实际每月增长的养老金是150元;再加上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养老金,实际共增加养老金262元/月。&2015年底前(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 调整总额 调整后 分档补足3060 3.5×32=112 140102623322  三、适当提高高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  针对本市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优秀传统,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今年仍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见图表2】。  图表22015年底之前年满65至69周岁70至74周岁75至79周岁80周岁以上 倾斜标准(元/月)100120140160  例如:王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68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3400元/月。&  2015年底前  (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  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高龄退休人员增加调整总额调整后  分档  补足34003.5×40=140140  01003803780  王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380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水平3780元/月。&  例如:张大爷,某企业退休工人,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5年12月年满80周岁,基本养老金水平3900元/月。  2015年底前  (元/月)  2015年调整(元/月)按缴费年限增加  按绝对额增加高龄退休人员增加调整总额调整后分档补足39003.5×40=14012001604204320  张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420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水平4320元/月。&  四、三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适当加大调整力度,即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640元。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355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5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三是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此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  参加2015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北京今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高7420元  23日下午,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7420元。自4月1日起,本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即可开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今年12月10日前均可办理。  市人社局介绍,今年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及我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此标准已经连续实行三年。  据悉,截止2015年末,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累计人数186.3万人,比上一年净增6.2万人,增长幅度为3.4%;其中参保农民173.5万人,城镇居民12.8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7.9万人,其中农民34.8万人,城镇居民3.1万人。  目前,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水平约524元,其中基础养老金470元。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缴费标准不变  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但今年的缴费标准仍然维持了去年的水平。  昨日下午,市人力局发布了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7420元。4月1日起,北京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即可开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今年12月10日前均可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今年的缴费标准是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此标准已连续实行三年。  据悉,截至2015年末,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累计人数186.3万人,比上一年净增6.2万人,增幅为3.4%。领取养老金人数37.9万人。  背景  养老金标准今年调高  本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5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具体调整方案。自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从目前每人每月430元提到470元,增幅为9.3%;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增加35元,从目前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5元,增幅为10%。  自2011年起,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每年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连续实施的第五年和第六次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经费均由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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