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办理中国建设银行网银办理需要带什么证件要...

版署规范网络发行:明年网上卖书不办证要取缔
  【搜狐IT消息】12月10日消息,日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从事网络发行业务的网站须在明年1月31日前办理相关许可证,否则将网站将被取缔。
  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称,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者以其他形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其中,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的企业,参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关条款,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同时,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称:“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的,应于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缔,并提交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
  今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调研起草了《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这标志针对出版物网络发行的举措正式开始实施。此后,在网络上零售卖书、经营网络图书交易平台等的网站都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出字〔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版物网络发行行为,现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发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下简称网络发行)作为出版物发行的新方式,以其交易成本低、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服务方便等优势受到了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各种内容健康的出版物,并实施积极的扶植政策,促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
  网络书店的设立,不受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规划的数量限制。
  二、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者以其他形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网络发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其中,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的企业,参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关条款,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四)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和已经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在批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网络发行,应自开展网络发行30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五)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开展网络发行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开展网络发行按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自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
  六、不得通过网络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
  (四)未经批准进口的出版物。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七、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年度核验。
  八、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确保注册姓名和地址的真实性。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查制度。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的,应于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缔,并提交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网络书店或者擅自从事网络发行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发行的管理,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促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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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去哪里可办理税务证 需准备啥资料
08:52:58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的网友留言:你好,刚在工商芝罘分局办理完个体户营业执照,地址在三环市场(毓璜顶医院旁),请问我要到哪里办理税务证,准备什么资料办理,麻烦详细说明一下。(听说还要网上提交,更是摸不着头脑了,麻烦了)。
  回复:您需要到芝罘国税局(二马路88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五)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现在实行网上预登记,您可以登陆http://218.57.142.38:8080/yspt/wsbsdt/kydj/two.jsp进行网上预登记。
  不明事宜请拨打国税热线12366-1转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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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办健康证呢?需要办哪些手续?
09:33:10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应该去哪里办健康证,需要哪些手续。
  市卫生局回复: 《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必须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有效期限根据所从事的职业分别为1年或2年。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也可直接咨询我们,电话:624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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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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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销都需哪些手续 是否要查账
09:39:50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友留言:您好,咨询一下有限公司注销需要哪些手续?要不要查账?
  回复: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纳税人的注销申请,符合注销条件的,可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即时办理: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上一年度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并能够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三)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商业企业分支机构;
  (四)未核定任何税种的纳税人;
  (五)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且无欠税的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实行核准注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无问题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类型,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核准注销: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
  (四)存在未办结评估、稽查事项的纳税人;
  (五)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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