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跨境交易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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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跨境关联交易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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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成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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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探索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创新专业化管理方式,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分集团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这既是对近年来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模式和成果的肯定,也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进入经济新常态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会迈得更快。在此过程中,企业将会出现更多的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要涉税事项。&
  近年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及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不断探索创新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和工作机制。在近年来探索开展以企业集团为对象的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从2014年开始又探索开展了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和关联交易等企业重大事项税收风险为导向,在统筹开展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事项制定内容详实、操作性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专门指引,为各级税务机关指明风险应对的方向、重点和方法路径,帮助各级税务机关精确制导。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最少的征管资源,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采取对企业打扰最小的工作方式,实现税收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既帮助企业排查和消除了相关税务风险,也为堵漏增收作出了应有贡献。
  股权转让:形式隐蔽暗中避税
  对于大企业而言,股权转让是企业调整集团战略、开展风险投资而经常采取的一种交易行为,往往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业务复杂,极易产生税务风险。在2014年的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江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股权转让专项审计,共补征税款11.76亿元;四川省国税局关注股权转让事项税务风险,确定某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补缴税款近1亿元。&
  ◎风险描述◎&
  总体来看,大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和所涉及业务日趋多样复杂,且大多涉及相关税种纳税业务的履行,潜在风险较高。&
  通过对部分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归纳为六大方面:一是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未扣缴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集团内部股权划转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三是企业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形式规避缴纳相关税款;四是不符合特殊重组事项未缴纳相关税款;五是个人转让股权未缴纳相关税款;六是出售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股票未缴纳营业税。&
  ◎典型案例◎&
  1股换回2亿股,听起来是天方夜谭,但有的企业就这么干了!&
  YK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国居民企业,通过注资置换股权的方式,将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74%的股权转让给CX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支付金额15.116亿元,成本为10亿元,其实质为股权置换行为(增发1股股份作为对价),形式十分隐蔽,目的就是避税。&
  《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CX香港有限公司为YK集团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为优化业务结构,提高YK集团核心竞争力,YK集团将其持有的YK生化2亿股股份(占YK生化总股本的20.74%)全部注入CX香港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采取股份注资方式,不存在资金的支付&。&
  实际上,上述注资行为共涉及YK集团有限公司(甲方)、YK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乙方)、丙方、丁方和CX香港有限公司(戊方)5家公司。其中,甲方持有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2亿股股份(标的股份),乙方是甲方在香港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丙方是乙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丁方是丙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戊方是丁方在香港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注资方式是甲方向乙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乙方向丙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丙方向丁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丁方向戊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作为注资的对价,戊方向丁方增发一股股份,丁方向丙方增发一股股份,丙方向乙方增发一股股份,乙方向甲方增发一股股份。&
  分事项工作团队判定,这种注资行为实质是股权转让,企业涉嫌通过签订注资协议,采用增发一股股份作为对价注资的方式转让股权,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有规避纳税义务的嫌疑。因此,建议对居民企业通过注资并接受增资一股作为对价的行为,按股权转让公允价值征收相关税款。&
  ◎审计重点◎&
  在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审计中,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计以下事项: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注资或增资协议等是否存在股权交易的实质;转让方是否已在当年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转让股权所选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股权转让计税基础是否正确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在股权转让中之所以风险较多,除了股权转让事项跨区域跨层级,属地税务机关难以管理,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晰等原因外,大企业在重组事项上缺乏纳税意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实践中,大集团整合业务时会发生大量的公司重组行为。但是,相当一部分大企业都认为这种业务整合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此外,还有一些大企业为了规避税收义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税收筹划,也大大增加了税务风险。
  跨境投资:资本出境不见回报&
  一些大型企业在跨境投资中,虽然一路高歌猛进,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的税务风险。据悉,海南省地税局在跨境投资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通过对一家企业跨境投资未分配利润予以核查,将该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亿元顺利征收入库。&
  ◎风险描述◎&
  根据分事项共组团队对部分大企业开展评估审计和风险应对的情况看,在跨境投资这一重大事项上,大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投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两大方面。在实践中,一些大企业往往选择在低税率国家(地区)投资,产生利润后,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在构成受控外国企业情形下,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同样,企业在境外设立许多空壳公司,没有实质生产经营目的,造成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的税务风险;或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在迪拜设立了全资子公司F公司,并由F公司控制着27家单船公司,且这27家单船公司均处于低税率国家(地区)。截至2013年底,F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5.6亿元的历年未分配利润,并且在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利润不作分配,构成受控外国公司。基于此,分事项工作团队督促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本年度内将境外控股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回;如未及时分回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视同受控外国公司股息分配并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纳税。&
  ◎审计重点◎&
  在跨境交易的风险评估工作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已分配但未在我国境内申报,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2)是否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4)是否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累积利润;(5)境外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及认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是否通过境外投资,利用职能剥离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7)是否存在银行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8)是否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9)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解、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10)企业境外投资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目的。&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在跨境交易中之所以存在很多税务风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集团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多元性和复杂性,其业务事项往往金额巨大,且涉及不同税种,一旦在税收政策执行上存在理解偏差,将会导致严重的税务风险。二是企业过激的税收筹划。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存在利用国际税制差异避税的动机,导致在跨国交易中出现过激筹划。三是企业对重大交易事项缺乏税务风险意识与管理能力。由于部分大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税务专业人士也未能充分参与业务决策过程,在集团组织机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变化、重大业务事项的发生等过程中,未就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使得涉税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为企业税收遵从埋下重大隐患。另外,税制不完善,税企沟通不足等,也是大企业在跨境交易中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关联交易: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作者:张剀
责任编辑:张津芬&&&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资金监管_财经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跨境关联交易是指境内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之间(这些企业为控制与被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关系)发生的经常或资本项目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也不断增加,成为全球经济领域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同时也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及国际收支双顺差的重要因素。在日常外汇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与其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发生着一系列的经济往来,包括借用外债、进出口货物、服务贸易项下的收支活动甚至捐赠外汇等。跨境关联交易的资金运作已成为部分外资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跨境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其一,通过经常项目贸易往来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自由流动,达到集团利益最大化目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一是跨国公司利用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性,在其中一个链条企业资金出现盈余或短缺时,利用贸易往来进行,通过加大应收账款,实现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资金的占用,或是加大应付账款,实现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资金的占用,形成无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二是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实现避税目的。许多跨国企业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集团整体税收负担减轻。这种活动使企业资金流动背离了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其二,通过资本项目实现关联交易。企业主要采取借用外债或委托汇入资本金的方式实现。有的企业汇入外债或资本金并未用于实际经营需要,而通过此项渠道实现炒房地产、向外企业拆放人民币等获取不当利益。对于资金短缺企业,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这些合同的特点是:一是形式简单,合同中仅列明借款金额、日期、利率等条款,了了数语,便形成董事会决议。二是通常利率较低或是零利率,明显属于非盈利性质。三是外债展期或债转股情况较多。企业借用外债一般期限较短,但到期如需展期或债转股,则一纸补充合同或董事会决议即可办理,机动性较大。四是存在外债到期不还的情况。  其三,通过服务贸易实现关联交易。从跨国公司对分支机构控制模式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主要是技术控权和管理控权,这种通过技术和管理实现的价值转移,构成了境内外资企业服务贸易支出的主要成分,并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组织经营活动,境内公司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服务贸易费用的需求。由于我国非贸易售付汇管理强调“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后才能办理,而代垫款和分摊费用的支付是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支付行为,支付方式较为灵活,缺乏外部证明文件证明其真实性,造成实际操作中跨国公司支付境外代垫款分摊费的真实性审核较为困难。如支付技术转让费、信息咨询费、专利权费等,集团内部实行上、中、下游产品的多环节提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有的企业支出金额较大,时间集中,因此也易成为企业关联交易资金运作的一个渠道。  跨境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首先,跨境关联交易形成内部资金融通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关联外资企业之间通过延长借款使用时间、货物赊销、延期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调节应收应付账款及预收预付账款的数额,解决了有资金缺口企业的需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资金运作方式,确保了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削弱了国内紧缩的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其次,借助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得利。一是通过“增减”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高报的形式,虚增产品外汇收入,不仅达到了转移资金的目的,而且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还能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的退税,使违规在此漂亮外衣的掩盖下,无需花费其他成本,且获取不当得利。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干扰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  再次,借助贸易或资本项目融资,掩盖了企业经营的真实背景。在每年一度的年检过程中,所报送的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及审计报告反映获利的企业极少,特别是一些超过“三免两减半”时期经营的企业,尤其如此。这些企业尽管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但其增资扩产的热情却有增无减,企业是否将所增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的缺口,或是产品确实前景广阔,值得追加投资?如果从关联交易的角度分析,无疑其掩盖了企业经营的真实背景,从而影响了决策部门对涉外企业贸易及投资情况的了解程度,造成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偏差。借用外债条款的随意性,包括长期不还外债不及时展期等,直接影响了对外债的统计监测,使短期外债长期化。  此外,跨境关联交易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资本市场的最基本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即引导资金向那些经营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集中,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跨境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那些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有效提升,给人造成一种繁荣假象,一些中小投资者如果将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企业违规将利润转移出去,使国家及个人应得收益减少,导致资源流失。  最后,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企业外汇收支的流动缺乏持续性,降低企业发展后劲。采用购销方式的关联交易,在使企业经营业绩产生水分的同时,更对企业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导致企业对母公司的依赖性太大,独立能力大大弱化。二是企业抗击外部风险的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业务经营极易陷入困境。  政策建议其一,对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融资担保等跨境关联交易达到避税、融资、结汇等目的的危害性,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有充分认识,并进一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监管。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应通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强化对辖内关联外资企业间本外币资金流动的监测,结合外汇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关联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进行跟踪,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数据,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和外汇局内部各管理岗位所不能直接提供的外汇资金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关联外资企业的外汇状况,重点关注其中的外汇现金余额、外汇暂收暂付款、短期外汇借款、利润分配等项目,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内外企业间有无异常关联交易,通过外汇财务数据的综合运用和异常情况的迅速反馈,构筑从发现问题到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非现场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税务部门则应合理地调整关联交易价款或费用标准,对外资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或费用,以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取代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并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利润归属。  其二,积极发挥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财务信息的披露。一是进一步提高年检过程中会计事务所对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对关联交易集中的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等项目,应附有详细的审计说明;二是强化对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负面信息披露,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虚假验资和审计报告,应在外汇局对外网站等公共平台予以公布,威慑造假行为,同时建议财政部及有权机构对失信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其三,加大对外债借、用、还各个环节的监管。在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环节,重点关注企业的实需性,加强对企业利用外债渠道流入热钱的调查与研究,特别关注明显过低或过高利率的外债流入。在使用环节,企业借用外债资金到账后,申请一次性结汇使用的情况较多,也就是说,企业不存在第二次结汇时提供上次结汇的资金去向证明,这样,外汇局对借债企业的结汇资金去向实际上较难掌握,特别是外债资金是否用于合同中列明的用途等,是否存在资金直接汇出后又汇回原企业、挪作他用的现象。在归还环节,关注外债展期或长期不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  其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应有长远意识,改变观念,只有将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放在首位,才能使招商引资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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