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交税交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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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 11:17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有关地方税收申报纳税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日至18日。   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日【】 责任编辑: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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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去年6月份注册的,单位没有建账,税务局也没有要求,每月按收入交税就好了,今年8月份想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局要让从八月份开始建账,现在是银行存款有余额,其他的现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都没有余额,怎么建账啊,银行存款那笔账怎么做分录,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金,所以是不是没有实收资本,麻烦老师告诉我怎么做分录,还有以前的收入是不是就不要管他了,因为以前没有账,成本都没有办法核算,以后要是老板投入资金的话怎么做分录,没有做过个体工商户的账,麻烦老师给我讲讲,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实务分录,还有税务方面的问题
麻烦各位吧友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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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和交税问题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和交税问题&&编号:85777&&
&&&&我是个体工商户,请问要怎么申请仟位发票,和怎么交税,谢谢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塘厦闽龙&发言时间: 11:25:14&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国税局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 现就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编号85777号标题为“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和交税问题”的咨询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确定用来缴税的银行账户,携带税务登记资料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将协议书的税务机关留存联及时送交主管税务分局备案。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通过该账户缴纳税款。
二、办理税务登记后分局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种和申报征收方式。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每月填报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按申报额计算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已经核定的定额自动从双定户的银行缴税账户中扣缴,双定户不需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对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的建账标准,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并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每月通过银行扣缴税款。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规模和地点等经营信息后,如实录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通过软件系统的数据指标测算出定额标准。根据《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双定户当月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低于定额,按照定额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定额30%的,其差额需在次月征收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双定户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出定额但未超出30%的,可在发票核销时或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申报。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不包括公司、企业)申报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即应缴增值税税额为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全额纳税。
感谢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 2013年7月16日
&受理人: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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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 | 条评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我是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二款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四条
  3.自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一条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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