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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D04-00013
] [公开范围:]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四月七日
  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解决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下同)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可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私营企业、街道办企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佣人员;
  (三)具有本市暂住户口的外地来平从业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
  (四)本市市区范围内其他灵活从业人员(含有条件的农民)。
  第三条&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坚持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直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它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缴、运营、管理。
  第八条&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按下列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城镇私营企业、街道办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统一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0.5%?。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佣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具有本市暂住户口的外地来平从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本款第(一)项中职工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下列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1.不满30岁的人员按4%的比例缴纳;
  2.30岁(含30岁)以上不满40岁的人员按4.5%的比例缴纳;
  3.40岁(含40岁)以上不满50岁的人员按5%的比例缴纳;
  4.50岁(含50岁)以上不满60岁的人员按5.5%的比例缴纳;
  5.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即为参保人员终身缴费比例,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动(视为中断参保的人员除外)。
  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按季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下同),个人参保以及职工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时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及每年7月份。
  私营企业、街道办企业、乡镇企业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欠缴3个月以内者,从欠缴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当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专户储存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实际参保缴费不低于10年,可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免缴医疗保险费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必须在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参保人员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十三条&在原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本办法参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费,并在6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继续使用;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销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已退休人员按《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原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依照本办法参保后,其缴费年限的计算为:
  (一)1994年6月原单位参加了&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6月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虽然已参加了&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有间断,参加医疗保险时,应全额补足所欠医疗保险费后,其1994年6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首次参保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计算年度,年度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第2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以后每次住院依次递减2.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共同支付。其中: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或经批准转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降低10%。
  (三)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0%。超过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加大病救助保险的,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医疗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满一年,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下降5000元。下降后的实际限额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时,按照本项目的价格(材料费按国产材料价格)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进行器官移植,其器官源及组织源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就诊制度。定点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确定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订包括住院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以及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的《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院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对超过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未经认可的新技术、新项目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承担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的诊疗过程以及执行本办法及配套政策等规定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督检查,审验参保人员住院病历及相关资料,定点医院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必要时,市卫生、物价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持住院介绍信,并携带个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参保人员直接与医院结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按照《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转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生弄虚作假、滥用药品、不按规定收费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物价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追回违规资金直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对已发生给付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经济损失,并给予违规人员暂停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大病救助保险
  第二十九条&建立灵活从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保险)制度,以解决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享受免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应参加大病救助保险。
  第三十条&大病救助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7月份同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单位整体参保时,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由单位代缴或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退休金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大病救助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90%(经批准外转或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0%)。
  大病救助保险费缴纳每满一年,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逐年累加。但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最高限额为12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石龙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日起实施。河南省医疗保险手册(2011整理版)整理,手册,保险,整理版,河南省医疗,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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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行政区域较大、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各地按实际测算数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一般按照6%控制;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掌握,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报经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四)基金的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原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保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缴纳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于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冻结从统筹基金中向该单位的职工拨付医疗费。  破产、撤销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按照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  城镇个体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建单位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等情况确定,最高超过40%。  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及分别核算的办法,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机构的人员和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予以适当照顾。退休人员要按不低于职工的最高划入比例,由单位缴纳部分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如何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规定。  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有支付能力的特定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八)其他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保险的途径解决。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参加商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方式。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仍执行原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暂维持不变,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实行新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诊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具体贯彻意见。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征求卫生、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审定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入竞争机制。省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积极进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的要求是: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四、进度安排  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采取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推开的办法进行。  省选择安阳市、新密市、扶沟县、栾川县为医改试点,第一批启动改革。试点城市今年4月底前制定出实施方案,上半年按新方案运行;原实行“统帐结合”试点的新乡、许昌、漯河、平顶山、巩义、武陟等市、县和实行“大病统筹”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对原医改方案修改完善,今年6月底以前提出新的实施方案,9月底以前按新方案运行;其他市地、县(市)今年9月底前制定出实施方案,年底以前基本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市地级医改实施方案,报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审批。县(市)级医改实施方案,属新试点的,由所在市地审核后,报省医改办审批;其他县(市)报所在市地审批,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各地在医改过程中,要注意新老制度的衔接,搞好平衡过渡,不得因医改而影响职工正常的就医和应享受的医疗待遇。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五、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省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和相应办事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医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工作。同时撤销原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联席办公会议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李成玉和副省长李志斌负责召集,省劳动、财政、卫生、体改、医药、经贸、计划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在省级机构改革前,由劳动、卫生、财政、体改等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各地也要建立医改领导机构或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统筹地区的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各地要按照中编办(1998)8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医改工作会议的精神,尽快理顺体制,明确职责,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需要,从劳动、卫生、财政、体改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提高认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改革事业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这项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国务院《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识到医改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确保今年内完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要加强舆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取得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使他们自觉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三)明确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医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尽职尽责,才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财政、卫生、体改、医疗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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