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系统单位信息怎么填

[华东]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计量单位的问题 - 报关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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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计量单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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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计量单位的问题
我现在办理了一本进料加工的贸易手册,其中出口成品中的计量单位是备案了平方米,而在海关税则书上的法定的计量单位是千克(而且是惟一的),请问我在出口报关时,报关单上能否显示两个计量单位,第一个计量单位是法定的——千克,第二个是手册上备案的平方米。
关于这个我前面问过相关人员,有的回答是说报关单上肯定要显示手册上备案的计量单位,否则是无法通关的,然后法定的计量单位是自己跳出来的,肯定定也要填的,但是又有报关公司跟我说只能显示法定的计量单位,手册上做的不能显示,到底谁说的是真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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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有高人指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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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备案的时候备2个单位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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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让报关行帮你打一下单试试看··打入项号都会显示相应的单位的,录单的时候单位不能改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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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两个是不能滴,否则会影响后面的申报数量单价和单耗的计算
当初我就跟办手册的人说改成千克,跟着税则书走,他却说不用改,哎!然后领导说听他的,因为他可以搞定海关,关键是办手册的海关和实际报出口的不是同一个海关,他搞定了办手册的那个海关难道还可以搞定报关的那个海关,蛋疼!
现在麻烦来了吧,总之是我们小的倒霉,哎!
我前面又打电话去问过办手册的人了,他说报关的话肯定是要先下载手册的,然后根据手册上备案的单位报,否则是通不过海关的系统滴,然后报关上肯定还要填法定的计量的单位,我听了很茫然,然后打电话去给货代,他们说这样子不行,哎!然后另一家报关公司说可以,现在我越发茫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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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北京TEL
自动调出来的是手册备案的计量单位& &一般申报时不能更改& &让报关行试试把第二计量单位加上&&看能不能发过去
(香港-深圳/皇岗报关/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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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圳关区预归类
回复 #1 linhucat 的帖子
没事,正常的。法定单位要填,报关的时候把成交单位做成和备案时候的单位一样。录qp系统时候,弹出来法定计量单位照填(第一行),第三行填你成交单位,也就是你手册备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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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单位备千克,平方米备成交计量单位,做单耗的时候要申报平方米与千克的换算关系,出口申报的时候申报千克数和平方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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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单位是必须录入的,计量单位是公司自己确定的。也就是手册备案里的计量单位。
2、申报的时候,表体出现两个单位,一个是法定单位,一个是计量单位。两个单位的数值不要搞混。
3、同上面朋友所说一样,做单耗的时候,要做换算的。个人建议用法定单位比较不麻烦。不然又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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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贸易业务指南
A、操作程序
一、递交资格证明: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二、办理内销征税应接受以下单证:
(1)常规单证
A、操作程序
一、递交资格证明: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二、办理内销征税应接受以下单证:
(1)常规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呈批表》;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企业内销申请;
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边角料不需提供)。
(2)特殊单证
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相关商品资料;
相关价格资料。
三、边角料按内销报验状态归类、审价,免征缓税利息。
四、剩余料件、残次品及制成品
金额占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收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其他方式应提交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
以其相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来料加工除外)为基础审价,确定缓税利率及起征日期。
五、副产品
收取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
按内销报验状态归类、审价,确定缓税利率及起征日期。
六、受灾保税货物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交许可证件,应提交: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应提交许可证件。
七、联网监管企业内销
(1)经批准,联网监管企业可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征税的申报手续。
(2)联网企业内销商品缓税利息计算方法:
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近一次核销之日,没有核销日期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缴纳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合同核销办理指南
A、合同核销流程图
B、企业报核应交验的单证
1.申报人资格证明
报关员证;
《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2.常规单证:
加盖公章和报关专用章的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按规定格式打印或填写的盖有申请单位公章和报关专用章的“核销报告”;
《加工贸易手册》或《辅料登记表》正本(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无需提交);
进出口报关单(按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分别按照报关单放行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列)。
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它单证。
3、特殊单证:
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提交缉私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工贸易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被没收、销毁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没收或者销毁证明材料;
因走私被海关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核销专用报关单遗失的,应提交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或报关地海关加盖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货物受灾,应提交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已办理内销征税的,应提交已缴纳进口税的税单复印件;
出口应税商品,应提交已缴纳出口税的税单复印件;
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C、操作程序
a)企业进行核销预录入,向海关申请核销。
b)海关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接受报核。
c)海关进行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经审批后,打印台帐核销联系单。
d)企业将台帐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并送回银行回执。
D、疑难解答
a)问:核销报告中"申报事项及随附单证"栏企业该如何填写?
答:进料加工合同应填写进口主要料件的名称、数量、进口料件总价值、进口总重量和出口产成品的名称、数量、出口成品总价值、出口总重量以及进出口报关单的份数;来料加工合同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填写工缴费。
b)问:海关对超期未报核手册有何管理规定?
答:超过手册有效期限30天未报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作业程序
企业申报结转计划---海关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企业按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核销结案申请单。
B、疑难问题
a) 企业如何办理报关业务?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合同备案指南
A、加工贸易货物备案业务基本流程
企业办理“备案资料库”备案——持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等单证进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备案科合同备案岗位办理合同备案——中行开设保证金台账——海关核注保证金台账。
递交备案申请
是否报关长审批
海关审批结束
海关向银行发送台帐联系单电子信息
到银行办理台帐手续
海关登记台帐
办理进出口手续
是否报总关审批
报总关审批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a)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b)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c)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d)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C、操作程序
a)企业去经贸委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b)填写预录入呈报表,到报关行进行数据预录入,收到“成功入海关库”的信息后,到相关岗位办理手续;
c)海关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批后向银行发送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电子数据;
d)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
e)海关H2000系统自动登记台帐。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什么是外发加工?
答: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b) 问:什么情况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答: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c)问:首次备案需如何办理?
答:1)持备案资料库预录入呈报表、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办理企业备案资料库备案申请;
2)除备案单证外,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注册登记证、土地证/租赁合同、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总计台数和金额、发票)、上年度审计报告、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尚未验的附进账单)、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财务制度、仓库保管制度以及其他海关认为必须的材料。
A、交验的单证
a)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b)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变更后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c) 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除外);
d)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B、合同变更备案申请流程
a)企业去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协议)变更证明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b)企业填写合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进行数据预录入;
c)海关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批后签发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d)企业到银行变更保证金台帐;
e)海关凭银行开具的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核发变更后的《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
C、疑难问题解答
a)问:海关对备案合同的展期有哪些规定?
答:备案合同的展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b)问:哪些合同的变更可以简化手续?
答: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不需收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减免税备案登记业务指南
A、减免税备案登记审批流程图
项目备案:企业填写《减免税企业备案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
B、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下同):
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审批部门对企业成立合同、章程的批复(正本,商务系统审批出具《项目确认书》的);
或审批部门对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文件(正本,发改系统审批出具《项目确认书》的);
(7)企业成立合同、章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商务系统审批出具《项目确认书》的);
《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发改系统审批出具《项目确认书》的);
(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1)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海关档案仅需留存反映企业当前出资状况的《验资报告》。
(9)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详见附件2);
(10)《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1)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非机关法人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关法人提供);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4)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5)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
(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
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
《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
(7)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为 “贷款证明书”正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5)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提供);
(7)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自有资金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5)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科教用品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提供);
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
(4)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提供);
(5)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科技开发机构提供);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提供,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10)《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1)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远洋渔业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5)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
7、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原件);
(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8、保税区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6)《验资报告》(复印件,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
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海关档案仅需留存反映企业当前出资状况的《验资报告》。
(7)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8)《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
9、公益收藏项目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承诺接受的藏品将作为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材料;
(4)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
C、操作程序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
b)进行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项目批文号如何填写?
1、自有资金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编号;
2、科教用品,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填写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号,科技开发机构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文件号;
3、保税区填写有关部门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号;
4、公益收藏填写有关部门批准收藏单位成立的文件号;
5、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中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文件号;
6、远洋渔业填写农业部确认远洋渔业项目的具体文件号;
7、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主管部门+《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编号。
8、其余项目填写最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号。
设备减免税业务指南
A、减免税设备审批流程图
征免税证明审批:企业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发《征免税证明》。
B、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注:远洋渔业以《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代发票。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6.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仅科教用品项目提供);
7.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
8.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书面证明材料(仅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的公益收藏项目提供);
9.有关进口藏品特征的详细资料及清晰彩色图片(仅公益收藏项目提供);
10. 承诺接受的藏品将作为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材料(仅公益收藏项目提供);
11.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无项目备案的提交,进口饲料、化肥可不提供);
12.《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
1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4.《减免税商品说明》(企业填写,详见附件3);
1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C、操作程序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
b)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货物分批到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能否分次使用?
答:《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只能使用一次,且与报关单申报内容完全一致。
b)问:《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哪些内容可以直接申请变更?
设备抵押贷款业务指南
A、设备抵押贷款审批流程图
设备抵押贷款审批:企业填写《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中预录----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1.《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
2.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报关单(复印件);
3. 财产抵押物清表一式两份;
4.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签章确认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C、操作程序
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b)经三级审批后,为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
设备解除海关监管业务指南
A、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图
设备抵押贷款审批:企业填写《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中预录----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B、办理解除监管所需单证:
1.到期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行驶证件和车辆进口证明(限原进口交通工具的单位提供);
(4)《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提前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2)《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出口报关单或结转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免税解除监管企业提供);
(4)进口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补税解除监管企业提供);
(5)相关许可证件(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提供);
(6)行驶证件和车辆进口证明(限原进口交通工具的单位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C、操作流程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b)经三级审批后,为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为几年?
答: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为五年,机动车辆监管期限为六年。
A、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适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B、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应提供单证
a)《登记手册》;
b)《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c) 经批准的不作价设备合同;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f)《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g) 经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
h) 进口设备清单预录入呈报表;
i)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C、疑难问题解答
a)问: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几年?
答: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b)问:监管期已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应如何处理?
答:监管期已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
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规定对放弃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呈批表》;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企业内销申请;
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边角料不需提供)。
(2)特殊单证
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相关商品资料;
相关价格资料。
三、边角料按内销报验状态归类、审价,免征缓税利息。
四、剩余料件、残次品及制成品
金额占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收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其他方式应提交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
以其相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来料加工除外)为基础审价,确定缓税利率及起征日期。
五、副产品
收取内销批文和许可证件;
按内销报验状态归类、审价,确定缓税利率及起征日期。
六、受灾保税货物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交许可证件,应提交: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应提交许可证件。
七、联网监管企业内销
(1)经批准,联网监管企业可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征税的申报手续。
(2)联网企业内销商品缓税利息计算方法:
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近一次核销之日,没有核销日期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缴纳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A、合同核销流程图
B、企业报核应交验的单证
1.申报人资格证明
报关员证;
《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2.常规单证:
加盖公章和报关专用章的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按规定格式打印或填写的盖有申请单位公章和报关专用章的“核销报告”;
《加工贸易手册》或《辅料登记表》正本(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无需提交);
进出口报关单(按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分别按照报关单放行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列)。
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它单证。
3、特殊单证:
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提交缉私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工贸易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被没收、销毁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没收或者销毁证明材料;
因走私被海关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核销专用报关单遗失的,应提交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或报关地海关加盖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货物受灾,应提交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已办理内销征税的,应提交已缴纳进口税的税单复印件;
出口应税商品,应提交已缴纳出口税的税单复印件;
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C、操作程序
a)企业进行核销预录入,向海关申请核销。
b)海关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接受报核。
c)海关进行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经审批后,打印台帐核销联系单。
d)企业将台帐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并送回银行回执。
D、疑难解答
a)问:核销报告中"申报事项及随附单证"栏企业该如何填写?
答:进料加工合同应填写进口主要料件的名称、数量、进口料件总价值、进口总重量和出口产成品的名称、数量、出口成品总价值、出口总重量以及进出口报关单的份数;来料加工合同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填写工缴费。
b)问:海关对超期报核手册有何管理规定?
答:超过手册有效期限30天申请报核的情况则为超期报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手册超期报核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的罚款。
A、作业程序
企业申报结转计划---海关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企业按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核销结案申请单。
B、疑难问题
a) 企业如何办理报关业务?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遍号(前4位)、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合同备案指南
A、加工贸易货物备案业务基本流程
企业办理“备案资料库”备案——持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等单证进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备案科合同备案岗位办理合同备案——中行开设保证金台账——海关核注保证金台账。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a)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b)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c)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d)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C、操作程序
a)企业去经贸委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b)填写预录入呈报表,到报关行进行数据预录入,收到“成功入海关库”的信息后,到相关岗位办理手续;
c)海关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批后签发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d)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
e)海关凭银行开具的《保证金台帐开设通知书》登记台帐。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什么是外发加工?
答: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b) 问:什么情况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答: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c)问:首次备案需如何办理?
答:1)持备案资料库预录入呈报表、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办理企业备案资料库备案申请;
2)除备案单证外,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关注册登记证、土地证/租赁合同、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总计台数和金额、发票)、上年度审计报告、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尚未验的附进账单)、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财务制度、仓库保管制度以及其他海关认为必须的材料。
A、交验的单证
a)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b)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c) 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除外);
d)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B、合同变更备案申请流程
a)企业去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协议)变更证明;
b)企业填写合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进行数据预录入;
c)海关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批后签发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d)企业到银行变更保证金台帐;
e)海关凭银行开具的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核发变更后的《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
C、疑难问题解答
a)问:海关对备案合同的展期有哪些规定?
答:备案合同的展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b)问:哪些合同的变更可以简化手续?
答: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A、减免税备案登记审批流程图
项目备案:企业填写《减免税企业备案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
B、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7)日至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详见附件3);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
(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5)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自有资金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科教用品项目:
(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科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远洋渔业项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4)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
(5)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7、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1)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原件);
(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8、保税区项目: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5)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
C、操作程序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
b)进行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项目批文号如何填写?
答:指减免税项目批准文件号,具体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文号(增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批准增资的文件号;
自有资金项目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鼓励项目(外资除外),填写《项目确认书》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号;
其余项目填写最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号。
A、减免税设备审批流程图
征免税证明审批:企业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关长(处长)终审---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发《征免税证明》。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a)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或《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
(b)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c)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d)《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e)《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仅科教用品提交)
(f)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g)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
(h)《法规摘要》(无项目备案的提交)
(i)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仅科教用品项目提供)
(j)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C、操作程序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
b)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货物分批到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能否分次使用?
答:《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只能使用一次,且与报关单申报内容完全一致。
b)问:《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哪些内容可以直接申请变更?
答:《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只有到货口岸、有效期、合同号可以直接变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需将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作废后重新办理。
A、设备抵押贷款审批流程图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a)企业申请函;
(b)原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报关单复印件;
(c)财产抵押物清表一式两份;
(d)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或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e)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他单证。
C、操作程序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并下厂进行核查。
b)经三级审批后,为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设备抵押贷款申请报告的批复》。
A、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图
B、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a)企业申请;
b)拟予解除监管的设备清单;
c)《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d)进口报关单或货物进口证明复印件;
e)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C、操作流程
a)检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并下厂进行核查。
b)经三级审批后,为企业出具《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D、疑难问题解答
a)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为几年?
答: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为五年,机动车辆监管期限为六年。
A、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适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B、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应提供单证
a)《登记手册》;
b) 经批准的不作价设备合同;
c) 经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f)《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g) 进口设备清单预录入呈报表;
h)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C、疑难问题解答
a)问: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几年?
答: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b)问:监管期已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应如何处理?
答: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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