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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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汇算清缴须知(一)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1、汇算清缴范围2012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及其条例和国09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1)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总机构应按比例分摊企业年度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5月31日前,分别扣除各自的已预缴税款,在各自的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多退少补。(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4)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按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出具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进行汇算清缴。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在2013年5月31日前,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错峰申报&。4、报送资料(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文附件),请下载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说明;◆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同步报送(2)定期定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使用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请下载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013年度《核定征收鉴定表》)。 (3)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进行年度税款的补(退)税结算申报。(二)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纳税人在申报税前扣除时,请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已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取得来源,分为应税外部凭证、非应税外部凭证、内部凭证、特殊事项凭证。1、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非应税项目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纳税人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据为税前扣除凭证。(2)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3)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4)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5)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6)纳税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1年7月1日启用,纳税人2011年10月31日后取得的《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3、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纳税人自制的用于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表等。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纳税人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充分体现纳税人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4、特殊事项凭证(1)工资薪金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标有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纳税人业务宣传有关。(3)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4)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5)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支出,凭发票据实扣除。 纳税人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作为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凭纳税人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单据税前扣除。单位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6)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4、以实物形式发生。(7)利息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3、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8)赔偿费 1、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纳税人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或法院文书)、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签字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或法院文书)、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9)水费、电费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等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以物业公司的发票、费用使用及分摊表、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费用代收代缴记录,以备核查。纳税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三)相关表单下载1、(1)(2)(3)(4)2、34、5、6、7、8、9、10、11、12、13、14、15、&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流程& 三、税收政策(一)管理类1、(主席令第63号)2、(国务院令第512号)3、(国税发〔2009〕79号)4、(国税发〔2008〕30号) 5、(国税函〔2009〕37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8、(国税发【2008】28号)9、(皖国税发[号) 10、(国税发〔2009〕31号)11、(财税〔2009〕60号) 12、(池地税函〔2012〕201号)13、(国税发〔2009〕2号)14、(池地税〔2007〕145号)15、(池地税〔2011〕34号)16、(池地税〔2012〕50号)(二)收益类1、(国税函〔2008〕828号)2、(国税函〔2008〕87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5、(国税函〔2010〕20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三)扣除类1、(国税函〔2009〕98号)2、(国税函〔2009〕202号) 3、(国税函〔2010〕7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6、(国税函〔2009〕3号) 7、(财税〔2009〕27号) 8、(财税〔2009〕29号) 9、(财税〔2012〕48号) 10、(国税发〔2008〕8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12、(财税〔2008〕121号)13、(国税函〔2009〕312号) 14、(国税函〔2009〕77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7、(财税〔2012〕11号)18、(财税〔2012〕25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21、(皖地税【2011】67号)(四)优惠类1、(财税〔2008〕1号) 2、(财税〔2012〕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4、(皖地税函【2012】392号)5、(财税〔2011〕1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7、(财税〔2011〕70号) 8、(国税发〔2008〕116号)9、(财税〔2011〕47号 )10、(财税〔2010〕65号)11、(财税〔2010〕111号)12、(财税2009〕70号)13、(财税〔2007〕9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5、(财税2011〕26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8、(财税〔2011〕99号)19、(财税〔2009〕124号)20、(财税〔2010〕45号)21、(国税发〔2009〕81号)四、服务热线&您拨打,选择2进入地税服务,按1进入池州市地税局:1、人工服务(拨&0&进入)我们在工作时间设置专人受理您的各类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我们承诺做到:对于一般性问题当场可以解答;对于重大复杂性问题(如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涉及多部门综合性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等相关问题),将在协调核实后及时给您回复。2、发票查询(拨&1&进入)(1)发票真伪查询: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和号码;(2)发票中奖查询: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和号码;(3)人工查询:对上述查询结果仍有疑问的,您可按&0&转人工服务;或将发票原件寄、送到发票所属地地税局征管部门实地鉴定。(4)短信查询:编辑&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送到指定号码&&,可以即时获取发票真伪信息。(5)网络查询:您可以进入池州市地税局网站,选择主页上的&发票真伪查询&窗口,按照相应的提示进行查询。3、自动语音(拨&2&进入)为您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地方税政策及社保费和基金政策等自动语音服务。4、查询各办税服务厅电话(拨&4&进入)您可通过此功能查询池州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和窗口单位电话。5、语音留言(拨&5&进入)12366热线具有自动语音留言功能。24小时均可受理您的各类涉税咨询,使用此功能,需留下您的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行回复。&五、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通讯表&&&&& &版权所有:池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皖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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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由于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以公司名义向股东个人借款,2012年经股东大会决议,直接转增公司资本,我公司在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以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规定,企业增资扩股,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公司为股东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您对我们培训的知识感兴趣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或在线报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
发布日期: 09:44:49 &浏览数:4662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
(2011年度)(常勇总结于宁波各税务年报会议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2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如下活动:
4.cn/cn/index.php
1、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注意进一步明确,即可以不用参照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来计算。
2、企业发放的午餐补贴、职工通信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通讯费300元标准。
3、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注意:宽松了,实质重于形式,用之前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
5、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查补收入可以作为收入当年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6、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7、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是否可以在当年税前列支?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如支付对象为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支付对象为个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实际支付或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8、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9、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
进一步宽松,执行一年估计不能执行下去。
10、租来店面的装修费用未分摊完毕时由另一企业承租,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可否由承租企业继续分摊?
承租企业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承担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凭相关印证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质重于形式,但是像这种不是很多企业发生的情况,最好取得主管税务的确认。
11、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计算?
企业筹建期间由于没有业务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强调多年,但是可以延后到有收入年度扣除。
12、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其试制产品销售时,其对应的料、工、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其试制产品销售时,其对应的料、工、费可以加计扣除,但试制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相应的研发费用。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有这种情况。注意,回答要注意,不要引起税务机关的误解。
13、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其借款利息是作财务费用还是作投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借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4、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
筹建期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至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一般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生产为筹建期结束。即:商贸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工业企业从生产成本开始发生。
15、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
实质重于形式,即在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扣除。
16、海关滞报金、海关增值税缓息能否税前扣除?
海关滞报金不能税前扣除,海关增值税缓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17、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应取得相应的发票。
18、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
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19、外资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是否以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
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按其协议或相关文件指名用途,如是指明土地补偿的,冲减后的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其他形式的,按土地购入价作土地的计税成本,其补贴收入按相关规定处理。
主要看协议处理方式。
20、企业购买名贵树木、花草、办公用具等对企业进行绿化或妆点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准予扣除。
21、资产损失申报处理有关问题。
①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允许事后补报。②与经营无关的企业间借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与企业经营无关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除外的。③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该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扣除年度为实际发生年度。
注意2011年度开始所有的损失均需要申报,包括资产转让损失。
22、关于佣金支付问题。
一般企业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3、企业向妇联、团委的捐赠,是否属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妇联、团委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适用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
24、当年未扣除的费用,以后年度发现的,是否可以无限期的追溯调整?
不能无限期追溯调整,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这里所指的残疾人员是否包括&精神残疾人员&?
企业工资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6、上年度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当年季度预缴若要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的,是否需要将上年度年报主表及附表五作为季度报表的附送资料一并报送?
不需要。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实行申报备案办法,即申报的数据附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视同备案受理。
27、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即没有退休的人员可以。
28、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应并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作费用扣除。
29、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0、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做纳税调减处理。
31、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非常严格,不申报不得扣除,包括财产转让损失。
3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税率优惠的条件中的收入概念的计算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中的收入概念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栏营业收入。
33、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对方单位仍在经营,但销售方多次催讨,均无法收回,能否核销?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4、如果企业租入某房产推倒重建(或租入空地建造房子),合同约定租期5年,请问重建的房屋是按&长期待摊费用&5年摊销还是按&固定资产---房屋&20年计提折旧?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摊销。即明知使用年限。
35、企业厂房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为自然人的,抬头为自然人的电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什么发票?
凭承租协议和相关凭证作税前扣除。可以税前扣除。
36、企业互相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失,通过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37、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
汽车销售公司为促销,随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等可以按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考虑原因:不能取得应有的票据。
38、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可作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9、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未取得全额发票,而在超过12个月后才取得发票,此时取得的发票是否还应追溯调整原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追溯调整以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折旧?
应追溯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原已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0、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41、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0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应作为2009年度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在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并取得收入时调整原预留的残值。
42、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
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43、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4、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45、补交以前年度税费,税票开具日期为今年,是否需要调整到以前年度?
补交以前年度税费应计入税费发生年度在税前扣除。
46、独立董事、监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据?
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
47、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每月汇总根据出车次数造单发放如何调整?
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48、分公司接待总公司(设在外省)的人员来甬发生的住宿费,应作差旅费还是招待费?
总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住宿费按差旅费处理。
差旅费处理,给了宁波的住宿费报销的名头。
49、土地、房屋的折旧与摊销问题。企业拥有的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
税法上对土地和房屋计税基础无另行规定,按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提取折旧,主要看企业是执行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入帐和摊销,房屋按房屋建筑物按不低于20年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待房屋建造完成后,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
50、房屋建造后(旧房)安装中央空调,该中央空调如何提取折旧?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还是按生产设备提取折旧,还是按电子产品提取折旧?
增加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提取折旧。
51、企业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如;展览费、差旅费等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可以凭合同(协议)、外汇付款凭证和境外发票等合法支付凭证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52、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的,可作为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53、对跨年度的企业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收入?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收到跨年度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如补贴收入是先使用后计算给付的,则应计入发生当年的所得。
54、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中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税所得额3万及以下的可先减半再按20%计算,其报表的填写口征是否按[2011]29号公告的规定,将年应税所得额乘以15%的积填入到相应的减免税额栏目中?
报表的填写口征应按[2011]29号公告的规定,将年应税所得额乘以15%的积填入到相应的减免税额栏目中。
55、企业在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中改为查帐征收,已交纳的税款是否作预缴税款?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征收方式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征收方式。企业在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中间改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已预缴的税款可作为查帐征收的预缴税款。
56、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的年度折旧与残值确定是连贯的,没有为了少缴税款而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账征收的要求,资产折旧可延续并在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上述方法。
&& 可以了,宽松了,考虑民情了。
57、支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非本企业人员的工伤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列支补偿金相关证据。
58、企业差旅费补贴如何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按相关的财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扣除。
59、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来自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60、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61、物业费中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物业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按代收代管项目不计入物业公司应税收入,但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2、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年报中何处填写?
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何处填写?
答:企业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63、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否包括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股权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总局公告》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1第4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均把&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明确为清单申报中的股权转让损失,把&非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明确为应进行专项申报。
6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
问:清单申报第五项是指:&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八条和《市局公告》规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分类申报。
65、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哪些?
问: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哪些?
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
66、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申报进行清单申报?
问: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非第四十七条中不同类别资产),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申报第一项&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答: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打包转让损失不在《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清单申报的范围,应进行专项申报。
67、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问: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答:三年以上以连续36个月确定,一年以上以连续12个月确定。期间没有收回或新增。
68、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问:《总局公告》第四条: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
69、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问: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以资产是否实际处置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即可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70、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问:《总局公告》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答:以该类资产的年度平均数计算。
71、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损失能否扣除?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损失能否扣除?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
72、《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73、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74、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问: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75、企业搬迁后,被拆除资产的折余价值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
问:企业2009年度政策性搬迁,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政府补偿收入1000万,企业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是否可以直接将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在政府补偿收入中扣除?
答:《总局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政府补偿款1000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76、幼托保育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发放的幼托保育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2、甬财政事[号文件规定:
&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77、企业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规定补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存入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可以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注意已经退休不可以)
78、企业承担的他人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问:某公司审计中发现有笔劳务报酬支付未取得应税凭证,在根据劳务合同等资料补办取得门征发票后支付了应由对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请问该公司承担的这笔税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税款应由对方承担,并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9、现金折扣如何税前扣除?
问: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符合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80、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是否纳税调整?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5&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之中较小的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中还有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请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全额和其它发生额40%的金额。
81、企业拨给内设食堂的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节余金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内部设有职工食堂,每年拨入一定数额的补贴经费给食堂使用,每年有几十万节余,请问企业能否按拨款金额在税前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拨给内部食堂的钱款,只是企业资金在不同内设部门间存放,并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企业食堂节余也说明了这一点情况。因此,企业食堂经费补贴节余应做纳税调整,应按拨付并实际耗用金额作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按限额扣除。
81、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把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判断依据?
问: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根据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答:1、由于离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总局在2011年27号令中取消了国税函[号文件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断条件。
根据各地反映,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结合总局文件精神,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从实际合同出发进行判定。
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8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后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只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200万元,截止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200万发票,那么这2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是追溯调整至2010年,还是直接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2010年。
83、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问: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84、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投资企业转增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可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85、企业用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问: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86、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8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88、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89、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9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备案?
问: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何进行备案?以前年度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手工备案的 ,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
答:(1)企业对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在该项资产以后的折旧期内不用重复备案;2010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备案的加速折旧资产,也不需重新备案。
91、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92、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一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年度申报?
问:我企业201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1、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0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年度时通过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进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2、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出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94、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答: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19号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哪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该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那些情形?
答:该公告中&另有规定&指特殊重组政策和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即:特殊重组和政策性搬迁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96、小型微利(三万以下)年报填写和备案办理时,能否简化操作,按60%比例税率减免,一次性备案和申报?
问: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优惠备案相关规定,上述所得减免和税率优惠应分别备案。由于该政策的实质是对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0%税率(减免60%比例),能否直接按税率减免办理一次备案?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及文件《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文字表述,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减轻纳税人分别备案工作量和加快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用简便操作,备案和年度申报时均减按10%税率(相当于60%比例减免),不再实施应纳税所得的减免手续和年度申报。
根据财税[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比例减免一次性备案。
97、问: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如何征税?
&& 答: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8、问: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目前合伙企业的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合伙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又有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类合伙人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取得所得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9、问: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购买价格不同),其转让部分股权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
答:对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其转让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100、问: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目前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中出现了个人代个人持股的股权变更事项,这种变更事项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重新确定持股人产生的股权变更;第二种情况是个人通过协议表明的代持股行为而产生的股权变更。对上述情形如何征税?
答:对上述情形各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情形。
101、问:企业给职工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如直接打入住房公积金帐户或直接给房地产公司用于购房,是否也需要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财税[号文件规定,除了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所得范围,应并计工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取得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住房公积性质,按住房公积的税务处理操作。
102、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暂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问: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无法提供住房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04、问: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扣除费用标准需要分段计算,即前八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105、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凭合法凭证,比照前款规定税前扣除。
106、问: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如何?
答: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
对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7、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商变更投资人时,税务机关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工商变更投资人时,其实质是原投资人把投资企业份额转让给新投资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税收机关应按照税务清算程序办理。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8、问: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答: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转让利得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由于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
109、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企业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110、问:个人以股权、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股权对价情形的股权转让如何征税?
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11、问:个人由于离职而取得的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归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给个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暂比照&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情形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12、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113、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114、问:员工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员工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115、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幼托保育费能否在税前列支?应否视同职工个人收入所得?
答: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根据甬财政事[号文件规定:&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2、对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上述标准内的幼托保育费,不作为职工个人收入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116、问: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以评估增值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征税可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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