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长有权力辞退公司发起人股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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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份与股票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劳动与人事
第十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合并与分立
第十三章&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章&章程修改
第十六章&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章程宗旨
为确立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律地位,
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章程。
第1.2&条&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Dalian&Refrigeration&Co.,Ltd.
公司的住所为: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
邮政编码:116033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1.3&条&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系根据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股字
(1993)7&号”文件,由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
式,经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授权,以原大连冷冻机厂国有资产折
股作为国家股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过发行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而成立。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并于1993&年12&月8?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1.4&条&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5&条&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合法
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公司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法人财产权,在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享有独立自主权,并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1.6&条&公司的入股原则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1.7&条&对外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
不得超过当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
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的,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不得成为任何营利性机构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1.8&条&经营期限
公司除本章程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规定的情形外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1.9&条&章程的法律效力
本章程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最高准则,对公司、公司的股东、董?5
事、监事和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是公开的法律文件,故此任何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不论
其能否合法有效地取得公司的股份,均应理解为产生这样的法律效
力:认购公司股份的人已自愿接受本章程的一切条款及对其约束力并
没有任何保留。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方式
第2.1&条&公司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化
规范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使企业稳步而
迅速地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推进制冷、空调事业和公
司各业的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
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2.2&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主营:制冷设备及配套辅机、阀门、配件以及制冷工程所需
配套产品的加工、制造
兼营:制冷空调系统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调试及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运输、商业贸易和物资供销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经营其他有关业
务。?6
第2.3&条&经营方式
公司经营方式包括:加工、制造、批发、零售、进出口、投资、
代购、代销、租赁和服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并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与国内
外企业合资经营及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
第2.4&条&经营范围和方式的调整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
式。若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
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有限制的业务,应当依
法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份与股票
第3.1&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共人民币三亿五千零一万四千
九百七十五(350,014,975)元。
第3.2&条&注册资本的划分
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采用股票形式。
公司发行股份总额为三亿五千零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五
(350,014,97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
第3.3&条&注册资本种类和构成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股份,分为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上述股份均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人民币普通股(简称“A&股”)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允许或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主体持有,其中包括国家股、法人?7
股和社会公众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由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
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所持有。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三亿五千零一万四千九百七十
五(350,014,975)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五
千一百万(51,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50%。
公司的股份构成为:
股份类别&股份数额
国家股&一亿零四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104,422,500)股
法人股&三千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二百五十(32,222,250)股
社会公众股&九千八百三十七万零二百二十五(98,370,225)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一亿一千伍百万(115,000,000)股
公司的股票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
第3.4&条&入股资金
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和中国法律的规定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
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用以折价入股的资产需以股东拥有合法有效的产权为前提条件
并符合《公司法》。
第3.5&条&股票持有限制
任何投资者(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达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
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说明其持股情况和意图。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8
三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但上款中的5%是由于公司股票总量减少所致,则该投资者不受
上述限制。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
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所称之间接持有包括:由该个人拥有权益的公司持有或该法
人的关联公司持有及虽为其他法律主体持有,但该个人或法人对该法
律主体同样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3.6&条&股份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认购必须一次缴清全部股款。股份一经认购,不
得退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
及价格相同。发行既可以按票面额发行也可超过票面额发行,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9
第3.7&条&股票形式和登记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
书面凭证。公司股票需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股票专用章。如
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按有关规定以非实物股票方式进行
交易时,公司有权采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作为股东持有股
份的凭证,股份以股东名册登记记录为准,但公司有权对登记
记录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公司向法人和其他机构发行的股份,只能记载该法人或机构的名
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3.8&条&股票转让和交易
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将
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或依公司股份上市之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
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出售予其他有资格合法持有该等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但是,国家股的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配股权及股份的其他衍生权益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转让和交易。
股东转让记名股票的,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确认后,公司始认可
其为公司有效的股东。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
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3.9&条&股票的赠与、抵押和继承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赠与、抵
押和继承。赠与和继承公司股票的应当凭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依法向
法定登记机构登记。抵押公司股票的应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登记机构
登记。?10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10&条&股份的合并或拆细
公司为生产经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经董事会提议,由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并在取得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按照一定的比例
将公司的股份合并或拆细。
第3.11&条&增资扩股的方式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
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增资扩股。
其发行方式如下:
1.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2.向非特定投资人发行新股;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5.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许可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3.12&条&股票补发
公司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或公司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经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股票。
第3.13&条&其他种类股票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
主管机关批准后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11
限于可转换债券)。
如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除应遵守有关法律
和法规的规定外,股东大会应对该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
确的规定,而本章程也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而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3.14&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注册资本经减少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3.15&条&股份回购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1.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依照第3.5&条的规定;或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12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
形。
第3.16&条&回购股份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自购入之日起十天内注销该部分股
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依照法律和本
章程规定的办法予以公告。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3.17&条&赔偿义务
公司对于任何因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
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公司的疏漏或欺诈行
为而造成。
第3.18&条&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认购
人购买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上款所称之财务资助,是指以馈赠、担保、补偿、贷款或垫资等
各种方式以减少或免除认购人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义务。
但公司依法将公积金或利润转为资本而向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派
送新股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9&条&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经有权审批
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13
第4.1&条&股东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为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证据,股东名册
即为证明公司股东身份的充分根据。股东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享有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
理行使权利。
第4.2&条&股东权利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其所持股份领取应得的股息、红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
配;
2.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行使表决权;
3.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
有的股份;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5.在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有权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所作出的违反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提起诉讼,要求停止
该等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
7.股东有权以下列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公司信息:
(1)在缴付合理的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4
A.本人持股资料;
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8.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3&条&股东义务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缴纳股金后不得退股也不得放弃已认购但尚未缴纳股
金的股份,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逾期不缴纳股金,
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3.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
4.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5.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恶意行为;及
6.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4.4&条&控股股东之行为?15
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
之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其
股东权利时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和不损害全体或部份股东利益为出
发点处理下列事项:
1.任命或免除任何董事或监事;
2.以任何形式处理公司财产以及对公司有利的任何商业机会;

3.董事、监事的任何个人权益。
第4.5&条&控股股东之含义
本章程第4.4&条所述的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1.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股份;或
4.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
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
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4.6&条&股东名册组成部分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可由公司委托有关的证券登记
机构编制及保存。
公司可根据需要要求公司委托之证券登记机构提供股东名册,并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名册予以更改或更正。?16
第4.7&条&变更限制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登记日前五
日内,不得因股份转让而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
第4.8&条&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5.1&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
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职权。
第5.2&条&年会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5.3&条&股东大会年会
股东大会年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
个月内召开。两次年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5.4&条&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
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17
3.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规定人数(15&人)的三分之二时;或
4.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或以上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
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
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
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5.5&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8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修改本章程;
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的提案;
15.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
项。
第5.6&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三十天以前通
知公司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信函方式寄发给全体股东或书面公?19
告形式刊登在董事会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本章程选定的报刊上。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2.载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载明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一经公告,所有登记在册股东被视为已收到有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
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5.7&条&股东大会的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
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
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5.8&条&出席通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
加会议的报名通知应说明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
式发送。?20
第5.9&条&出席和委托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须持委托股东
的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委托书确定的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受委托的代表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5.10&条&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一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
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4.对依照本章程规定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
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21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5.11&条&出席人员签名册
股东大会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亲自填写。
第5.12&条&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通股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应
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不得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5.13&条&董事、监事的选举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前,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时,按实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
同意即为通过。
第5.14&条&普通决议表决?22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上款所称普通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5.15&条&特别决议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上款所称特别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修改公司章程;
5.回购本公司股票;及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23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5.16&条&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两名或以上股东代表
和一名或以上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5.17&条&股东提出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5.18&条&议案的条件
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且其内容与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2.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审查股东提案
是否符合前款条件。凡符合条件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十天以前
送达董事会的,应当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该审
议事项。符合条件而未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十天以前但在股东大
会年会召开五天以前送达董事会的,应作为临时增加提案列入股东大
会年会议程。符合条件但未按上述期限送达董事会的,列入下一届股
东大会。?24
董事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股东提案可以要求提案人补正。提案
补正后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应当依前款规定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如果
提案人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提案为无效提案,不能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应对无效提案的
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4&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5.19&条&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作记录,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及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
姓名、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表决事项
的表决情况、股东的质询与建议和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存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5.20&条&公证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
以进行公证。
第六章&董事会?25
第6.1&条&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6.2&条&董事的产生
董事须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
任。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期内如有过错,经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可罢免。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6.3&条&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诚信和
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6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
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司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27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6.4&条&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由上届董事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6.5&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采用奇数制,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分执行董事和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执行董事若干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及执行董事应由董事会内由股东提名的董事担任,由全部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6.6&条&董事会会议召集?28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该等会议
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董事长和董
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表
决。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
罢免。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如有本章程第6.7&条第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
会议。
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在全体董事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除非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在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
议,会议应在公司住所举行。
第6.7&条&临时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占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3.公司总经理提议时;或?29
4.公司监事会要求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6.8&条&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选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或弥
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的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
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内部有关具体经营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9.监督、协调和指导公司及附属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10.拟定公司章程以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及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11.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30
12.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13.编制、核准和发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聘请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委任所属公司、企业的董事(包括任何合资企业中代表公司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聘请、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
其他担保事项;
1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
风险投资范围:制冷空调业及其他领域;
资金使用限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5%。
第6.9&条&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2.领导董事会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并将重要问题向下次董
事会会议报告;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重要?31
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报表,并以董事会名义
签发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6.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及
7.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其职
责。
第6.10&条&董事的罢免
若公司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予以免职: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2.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用公司资
产为任何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3.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4.被政府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5.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而给公司业务或者声誉造成损害;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6.11&条&董事的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因该董事负有某种责任尚?32
未解除而不能辞职外,一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毋须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经理提出辞
职的,须经离职审计通过以后,该辞职报告才能生效。董事因负有某
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
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6.12&条&董事会表决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在表决作出本章程第6.8&条
所列事项的决议时,第6&、7&及10&项应有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同意,
其余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在表决与某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
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其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法定人数,但不得计入构成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
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应注明该名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除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不包括有关之董事)或股东大会批准外,
董事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6.13&条&书面决议?33
董事会可不需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此等决议应由全体董
事传阅并签署。书面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书面
决议与其它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6.14&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能有效地运作和妥善
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议事规则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6.15&条&董事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出席董事的姓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
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以及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全部记录应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理人)和记录人签字后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且十年内不得销毁。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的权利。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
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6.16&条&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2.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34
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3.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本章程第6.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5.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准备和递交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和妥善
保存会议文件和记录,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3.使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
当担负的责任,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5.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7.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8.负责处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股东及
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及?35
9.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其它职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7.1&条&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
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2&条&监事会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东代表,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余三分之一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
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不
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7.3&条&监事任期与辞职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6.11&条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7.4&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36
2.对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职权和业务活动以及离任审计进行监
督;
3.检查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
和总经理报告业务情况;
4.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6.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
助复审;及
7.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7.5&条&报告违规行为
监事会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和本章程
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在制止无效时,应向股东大会及政府有关机关
报告。
第7.6&条&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委派另一名监事代表其主持会议。未有指定委派时,则由出席会议的
监事选举出一名监事主持。?37
第7.7&条&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的要求,召开
监事会特别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
的原因和目的。
第7.8&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任何
一位监事所提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7.9&条&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的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且十年内不得
销毁。本章程第6.15&条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适用于监事会
会议记录。
第7.10&条&免职和赔偿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前述第6.10&条和6.15&条关于董事的免职和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监事
的免职和赔偿。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8.1&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和副总经
理若干名。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公司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总经?38
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总经理任期三年,自董事会之聘任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总经理
可以连聘连任。
第8.2&条&选任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由董事会成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8.3&条&辞职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在向董事
会提交辞职报告后,须经离职审计完成后,该辞职报告方能生效。未
通过离职审计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8.4&条&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执行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
3.制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年度财务结算方案以及拟定利
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组织制定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本规章及机构设置和调
整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5.提名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6.决定与公司员工有关的事项,包括奖惩、升降级、加减薪、?39
聘任、解聘和终止服务;
7.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签订各项经
济合同、协议,并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的责任,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履行
合同规定的条款;
8.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开支和行政文件;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其授权的范围。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8.5&条&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在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并在经
董事会授权后,代总经理履行职权;
2.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门的工作。
第8.6&条&行为限制
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所得的受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必须在年度
报告中予以说明;
3.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或以任何方式挪用公司资产以
谋取私利,并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总经理除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不包括有关之董事)或股东大
会批准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0
5.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
6.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7.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8.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
(2)《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况。?41
第8.7&条&处罚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可给
予下列处罚:
1.限制其权利;
2.免除其所担任的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
4.触犯法律的,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动与人事
第9.1&条&劳动人事和工资
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以及大连市的
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聘用职工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本公司有权依法自行决定受薪人员的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9.2&条&劳动合同
公司应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
公司有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辞退员
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者。被辞退者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及
政府部门申诉。
本公司员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按公司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须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9.3&条&职工福利?42
公司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取职工医疗、
退休、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第9.4&条&劳动安全与卫生
劳动保护及有关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
法规处理。
第9.5&条&节假日
节假日按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
第9.6&条&职工工会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
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每年应提
取在职职工之工资总额的2%以拨作为工会的活动经费。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权
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和监督公司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组织职工学
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征询公司工会和职
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10.1&条&财务制度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10.2&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43
第10.3&条&记帐方式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10.4&条&记帐本位币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与其他货币兑换汇率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之买卖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公司的非人民币业务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
办理。
第10.5&条&记帐文字
公司的一切财务凭证、帐簿及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在必要时,帐簿及报表也可用英文书写,但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10.6&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为准。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编制。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六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一百二十天内
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
下列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
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
务报告包括上款除利润分配表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聘请国外知名会计师行按国际会
计标准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审阅或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44
第10.7&条&报表
公司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应依法向国家财政税
务和统计部门定期呈报,并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抄报给政府主管
部门,并应放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所有财务会计记录由公司保存至少十年。
第10.8&条&财务报告
公司按每一会计年度,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备
置于公司所在地供股东查阅和复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予以公告。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
审核签字。公司在收到股东购买财务报告的书面要求并收到股东支付
合理的印刷及邮递等费用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财务报
告寄出。
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
(限于年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必要时,上述
各项财务报表可采取摘要或简报形式。
第10.9&条&内部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
领导下不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10.10&条&公积金
公司设公积金。公积金分两大类:
1.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分为两种:?45
(1)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应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盈余
的百分之十作为盈余公积金,但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2.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10.11&条&公积金用途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只能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时,应使用其盈余公积金;
2.转增资本。公司可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
3.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10.12&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46
1.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2.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
的资料和说明;
3.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宜发言。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
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
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十一章&利润分配
第11.1&条&依法纳税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纳税,并接受国家
财税机关的核查和监督。
第11.2&条&税后利润分配
本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47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利。
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该年度的经营状况
拟定,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
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本条所称利润是指下列两个数据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利润: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
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
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1.3&条&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分派股利一次,按股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进
行,但股东大会有特别决议除外。普通股不支付固定股息。股利分配
可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以人民币计算和宣布。人民币普通股的现金股利以人
民币支付,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现金股利以港币支付,折算汇率按股东
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48
中间价计算。
2.股票。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种类比例依法分得相应种类的红
利股票。
第11.4&条&股利所得税
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代扣并代缴各股东
所获股利收入应缴的税金。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利和其他收益依法纳
税后,可以汇出中国境外。
第11.5&条&分派股利公告
本公司分派股利,采用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指定的报刊公告的方
法通知股东。
第十二章&合并与分立
第12.1&条&决议和批准
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按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通过合并或分
立方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有关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3..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49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2.2&条&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
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12.3&条&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应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天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
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12.4&条&变更登记
合并与分立方应于有关协议签订后向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报告,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
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
注销登记,并依本章程第十四章的规定进行公告。?50
第十三章&解散与清算
第13.1&条&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勒令停
业;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营业期限届满。
第13.2&条&解散后的清算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应当根据解散的原因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
2.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勒令
停业而终止的,由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
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3.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自营业
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有关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的成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的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分立时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
第13.3&条&停止新的经营?51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
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13.4&条&清算公告和申报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章程第十
四章的规定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
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只
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但债权人认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并
能提供证明材料者,不在此列。
第13.5&条&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公司债权、债务,遣散公司从业人员;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及
8.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2
第13.6&条&清算组的职权限制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和各种财务帐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公司不能
因此免除对延迟清偿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院许可,清算组可不拘上述规定,对有担保债务及无损于其
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第13.7&条&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13.8&条&清偿顺序
在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确认后,公司财产应
优先用以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3
2.交纳公司所欠税款;
3.清偿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按上述规定清理完毕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
违反上述清算顺序所作的财务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
追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13.8&条&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和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结清应缴税款、缴税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第14.1&条&法律依据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按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国务院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
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14.2&条&监管机构的同意
公司在通过本章程的公告方式披露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
大事件之前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经上述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告。
第14.3&条&通知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
公告方式进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54
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5.6&条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14.3&条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7.6&条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14.4&条&公告方式
公司按本章程及有关规定而就重大事项(包括向股东公告中期报
告及年度报告)发出的公告应以信函方式寄发给全体股东或在中国以
中文在至少一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
登并且同时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中文和英文在至少一份中文
报和英文报刊上刊登。
如中文和英文在理解或解释方面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则以中
文为准。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14.5&条&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的成员应对此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55
第15.1&条&修改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15.2&条&修改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方案;
2.把上述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股东大会对修改条款进行表决,获得本章程第5.15&条规定
比例的股东表决同意的,即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4.经修订的章程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
公告。
第15.3&条&查阅与备案
公司章程经修改后,应备置公司的法定住所供股东查阅,并报大
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章&附则
第16.1&条&章程组成部分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章程及细则,均为
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56
第16.2&条&未尽事宜处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下一次股东
大会修订通过。
第16.3&条&其他规章制度
公司所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者,一律视为无效。
第16.4&条&章程解释权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若有任何争议,则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6.5&条&文字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16.6&条&数字效力
本章程中述及的“以上”、“以前”、“至少”和“内”均包括本数。
第16.7&条&生效
1.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公司将本章程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第16.8&条&仲裁与适用法律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与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应在中国国际经?57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与本章程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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