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事业局待遇如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工伤死亡职工的待遇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如何裁决?-中国劳动争议网-劳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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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工伤死亡职工的待遇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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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日上午,东莞市某石场临时工杨某在操作时,发现输送机的皮带被石块卡住,当他在排除卡住皮带的石块时,不慎被皮带卷入机器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之母到东莞处理善后并要求给予有关待遇。10月30日,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杨某因工死亡作出如下处理:①丧葬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0元)的4个月发放,即1400元;②抚恤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月发放,即7000元;③由于死者父母达不到国家所规定的退休条件,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再支付死者父母的供养费。对此处理,杨某之父表示不满。12月16日,杨某之父再次到东莞,以死者之母患有“歇斯底里”症,“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及对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死者父母达不到退休条件而不支付直系亲属供养费,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由,要求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把死者之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提出一次性支付供养费14600元。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于日当场向杨某之父发出裁决书,维持10月30日处理决定。杨某之父对此裁决不服,向上级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专家评析:本案是工伤保险案件中较常见而又较典型的案例。&&&&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杨某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如丧葬费和抚恤金,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标准支付,这是依法办事的行为。二是死者之母能否作为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待遇,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祖母、母、妻未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的规定,杨某之父虽言其妻患“歇斯底里”症,但却不能证明其“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歇斯底里”症,在医学上称为癔症。按《广东省职工因工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癔症”被排除在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外。据此可以认定患“歇斯底里”症者并非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而且,经核实户口,死者之父母均未达到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三是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裁决书第3项中把死者父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作为不支付死者之父母供养费待遇的法律依据,这是适用法律不当,但其裁决的实质性结论仍符合按国家有关供养条件的规定要求。据此,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维持东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杨某因工死亡待遇裁决的决定。&&&&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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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王秉   留言时间:<span class="color14/3/28 2:13:35
留言标题:
留言内容:
我想知道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的构成和计算方法,能公开吗?
留言部门:
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科
回复人:工资科   回复时间:<span class="colorCD/3/28 10:29:44
回复内容:
你好,退休人员的工资分两块。一是基本退休费,根据你退休时基本工资(国标部分)按工龄打折;二是退休生活补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按工龄和职务对应。具体可咨询工资科,电话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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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苏ICP备号 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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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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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2   更新时间: 9:35:08
【字体: 】
 & 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为顺利推进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1、市属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 2010年1月1日 起实施绩效工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 2009年12月31日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市属事业单位,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3、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号)执行。    
4、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号)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市属事业单位2009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综合考虑单位经费来源和单位类别等因素,确定各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以后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收入分配制度变化动态调整。   2009年12月31日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单位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高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核定,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出部分单独核定发放,今后采取限制增量的办法,合理调控其绩效工资水平。   2009年12月31日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单位年度津贴补贴和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低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单位,按照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类人员按不同等次执行市属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标准,不得突破。  2、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需调整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3、经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估不达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自筹资金不足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主管部门意见,适当降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  2、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规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全额发放。对履行岗位职责义务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酌情扣减。  3、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  4、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其他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差距。  5、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单位事业发展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发放。  6、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分配办法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关系。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  7、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离退休人员待遇  1、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2、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照社保机构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  
1、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2、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员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予以保留。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1、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原经费拨款比例和渠道发放,分别有财政和单位负担。市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差额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现行拨款比例保障,不足部分由单位筹措发放;自收自支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  
2、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3、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不再单独核拨。  
4、市属其他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纪发【2006】17号文件。要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5、市属其他事业单位要加强会记核算管理,保证绩效工资经费专款管理。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计提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核算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  
1、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锁住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2、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所属安排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3、市属其他事业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政策和程序,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指导。妥善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实施工作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附件: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水平参考标准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参考标准  
&&&&&&&&&&&&&&&&&&&&&&&&&&&&&&&&&&&&&&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文章录入:办公室&&&&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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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 www.
& 为了加快本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 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总体分配制度的原则精神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使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 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 三、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式 
&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及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 ㈠ 实行分类管理
& 对全额拨款(财政拨款,下同)、差额拨款(财政补助,下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可按人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㈡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特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以下四类工资制度:
& 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 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 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操作难易程度不同确定,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
& 3.艺术结构工资制。
&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艺术专业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表演等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
& 4.体育津贴、奖金制。
&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在构成上,分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各部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㈢ 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
&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 职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活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㈣ 工人的工资制度。
&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 1.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
&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确定。
& 2.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
&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确定。
& ㈤ 奖励制度。
&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
&3.按国家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 ㈥ 正常增资机制。
& 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
& 1.正常晋升。
&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市里每年安排单位职工总人数3%比例予以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实行正常升级,也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 2.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 4.提高津贴水平。
& 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关系。
& ㈦ 建立地区津贴制度。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 ㈧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并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
& 医科等长学制院校的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一些。
&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其中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适当高于同类人员。
& ㈨ 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 所有按国家政策规定离退休的人员,从其离退休之月的次月起,统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和金额领取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探索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 ㈠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 对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单位在国家调控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对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并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
& ㈡ 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
& 事业单位可按岗位为基础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
& ㈢ 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 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可向作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和关键岗位的人员倾斜,给予其优惠的待遇。逐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 ㈣ 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和地位。
& ㈤ 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
& 档案中记入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或计发退休费。
& ㈥ 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
&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
& ㈦ 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
& 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 ㈧ 加大高等学校、卫生和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
& 1.深化高等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 高等学校在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框架内,可自主设计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在具体分配制度改革上,可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同时,高校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本市政府和人事部门制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 2.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 卫生事业单位可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在具体实施上,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同时,可根据不同岗位,技术劳动复杂程度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的风险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试行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在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并对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 3.深化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把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在具体实施上,可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并对具体分配办法进行试点。同时,大胆探索按项目分配的办法,逐步变国家对单位的支持为对项目的支持。此外,要落实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拟录用公示)
(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拟录用公示)
(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拟录用公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第三届农民工职业技能大赛)
(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拟录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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