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出租车的经营权经营权到底归谁?行驶证上是公...

昨晚坐出租车把行驶证掉车上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昨晚坐出租车把行驶证掉车上了,怎么办?
到申领地的车管所,办理补证,请记得带上你的汽车绿卡及汽车登记者的身份证。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第一:遇到好心人给你送回来第二:给出租车公司打电话,让帮你查一下是否有师傅车上有你的证件第三:你问司机要发票了么,这个可以很省事的帮你找到他
如果有发票的话,根据发票直接找那家公交公司啊
看看好心的人能不能给你送回来了,没其他办法。
行驶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520: 源站返回未知错误
如果您是网站管理员,点击查看。如需网站监控,可以使用。
您的游览器
百度云加速||||||||||
挂靠出租车惹祸谁“埋单”? 引来四种不同声音
10:53:54 来源:   
  记者 王淇
  车辆肇事 挂靠公司吃“挂落”
  日下午,沈阳市的李先生打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北陵立交桥时,与行人张某相撞,事故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先生右臂多处骨折。经皇姑区交通大队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司机姬某与行人张某各承担50%责任。而遭遇飞来横祸的李先生因为受伤,先后住院131天,共花费医疗费16337元。
  伤愈出院后,李先生开始为赔偿问题四处奔走。他了解到,司机姬某并非肇事车辆的车主,真正的车主是余某,同时这辆车牌号为辽AG50××的出租车挂靠在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几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李先生将余某和安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余某辩称,自己不是本案车辆的承运人,车辆的承运人是沈阳安运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不是出租车司机的责任。
  而安运公司则辩称,公司并非承运人,原告与安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而且公司与司机姬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在本案中安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12月8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余某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合计2.6万余元;判决安运公司在收取于余某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事情虽然过去了三个多月,但带给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却一点没有减弱。
  “该不该赔” 引来四种不同声音
  出租车肇事,为何挂靠的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起原本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赔偿问题而变得复杂。那么作为出租汽车公司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在采访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听到了四种不同的声音,这些声音正是各地法院对类似事件的不同判决。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租汽车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公司和出租车实际车主签订的经营权租赁合同期限通常是8年,每年收取租赁费大致是5000元,除此之外每个月还收取一定数量的服务费,出租车公司作为受益人,既享受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出租汽车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让出租车公司对原告所受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原因是肇事出租车驾驶证上的车主就是出租车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出租车公司是车主,驾驶出租车的是其雇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出租车公司对其属下的出租车负有管理、教育等义务,因此当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酿成交通事故后,作为管理者的出租车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出租车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份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自由裁量。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出租车公司不是实际上的车主。虽然出租车公司出面贷款,签订购车合同,履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出租车公司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内容,并不是真正的车主。其次,肇事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只是出于国家规定,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不能认定肇事司机行使的是出租车公司派出业务,两者构不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当出租车肇事后,作为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观点激辩“机动车所有权”
  对于同一个问题,存在四种截然不同的声音,这主要缘于我国在对出租车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建设部在1997年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得擅自购买出租车进行经营,必须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公司或工商户下,实行统一管理,然后出租车公司再将出租车营运权有偿转让给出租车实际购买者,并从中收取转让费或管理费。
  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并没有明确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出租车究竟归谁所有。在我国,关于机动车辆所有权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登记主义;另一种是实际占有主义。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办法》都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故此机动车的所有权应当比照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以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为机动车所有人。
  赞同“实际占有主义”观点的人则认为,机动车所有权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取得的方式为准,过户登记不是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应以实际占有者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由出租汽车公司出面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出租车,以及银行购车贷款手续,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以经营权租赁的方式将出租车转给实际购车人,并由个人逐步偿还银行购车款。当车辆不再进行营运并且还完全部贷款后,车辆归购车人个人所有。个人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出租车行驶证,只有出租车公司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的车主名字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这一情况的出现,正是因为在“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上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车辆挂靠”问题没“法”说
  在出租车经营方式中,具有代表性并引起较多诉讼的便是出租车挂靠这种经营方式。在这种挂靠经营合同中,挂靠人——司机承担出租车的灭失风险以及维修义务、各种费用等,支付被挂靠人公司的租金中不仅有使用收益而且有的还包括车款。而由于政策的规定以及限制,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出租车指标不对个人,因此个人经营出租车就只能通过挂靠经营的方式,致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利益分配不合理,司机承担过多的风险。很多接受采访的司机表示:自己一个月挣两三千元很不容易,而公司靠营运证几乎不承担风险,赚得还比我们多。
  目前,对出租车的管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出租车客运管理法,我省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出租车管理法规、规章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现行的管理都是依据当地市政府令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正视出租车行业的公用事业性和行政垄断性,通过明晰产权,核定合理利润,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改变出租车产业不合理的利益和风险分配机制,在政府出让经营权时应合理限价,减轻投资人与司机的牌照成本,对于是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经营,让市场去选择。
  可将三方一起列为被告
  近段时间,本报的维权热线连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均是询问在被出租车撞伤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究竟该将哪一方列为被告。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建议,受害者可以将车主、出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杜律师说,将车主及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是为了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实际车主,有利判决;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则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感谢杜立国先生对本次采访提供的大力协助)(辽宁法制报)
网易相关专题
看看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热门评论Top5
(评5345条)
(评1529条)
(评1426条)
(评1146条)
(评1046条)
大家有何高见
头条新闻热点追踪
网易趣闻娱乐新闻
网罗天下资讯!
网易新闻,更多精彩在首页,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租车经营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