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个人所得税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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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信息编号:4259748&发布时间: 17:36:18&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
将于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周(日),该消息一经公布,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根据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亿元,预计全年将超过3200亿元。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5.1万亿元左右,增长31%左右。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个税增收的幅度不仅远超去年,而且也高于财政增收的速度。
但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的物价高企,CPI继今年3月突破3%警戒线后一路走高,在8月和10月双双达到6.5%的10年新高,11月份又攀升到6.9%,创下了11年来的最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已大大提高。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迫切所需。
根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显示:共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时,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到2500元较为合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持有相同观点。但他也指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
记者注意到,在一片提高声中,也有专家“老调重弹”,再提税收指数化。
专家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安体富认为,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这也是税收改革的方向。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2]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
将于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周(日),该消息一经公布,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根据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亿元,预计全年将超过3200亿元。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5.1万亿元左右,增长31%左右。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个税增收的幅度不仅远超去年,而且也高于财政增收的速度。
但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的物价高企,CPI继今年3月突破3%警戒线后一路走高,在8月和10月双双达到6.5%的10年新高,11月份又攀升到6.9%,创下了11年来的最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已大大提高。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迫切所需。
根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显示:共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时,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到2500元较为合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持有相同观点。但他也指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
记者注意到,在一片提高声中,也有专家“老调重弹”,再提税收指数化。
专家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安体富认为,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这也是税收改革的方向。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2]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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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9月起实施
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并自9月起实施。针对市民关注的新旧标准衔接、外籍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标准等问题,本报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介绍。&&一、福田区吴小姐来电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公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9月起开始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问:9月是指工资实际发放日期还是工资所属期?&&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见税率表一)&&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二、宝安区任先生来电咨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问: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地税局方小姐回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新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三、龙岗区谢小姐来电咨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及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是如何调整的?&&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见税率表二)深圳市金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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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
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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