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办理所需资料旅店经营特许证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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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湖北新闻1月8日电 (潘成涛 唐锐)旅店业是一种需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应当遵循一店一审批的原则。可湖北省竹溪县的男子操某某偏偏打起了歪主意,依仗自己有一家旅店的经营许可,又租来一套民宅,开起了分店。结果,这个“黑店”被查封,其本人也受到治安处罚。
  1月7日,竹溪县公安局水坪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检查时,发现位于工业园区附近的一栋民房的外墙上,赫然悬挂着&“某某旅馆”的招牌。“这旅店从没有备案许可过。”管片民警觉得蹊跷,遂决定对其进行检查。该旅馆共有10张床位,生活设施一应俱全。当民警要求店主出示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时,其出示的工商、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清楚写明营业地点为县城客运站附近,明显系张冠李戴。在民警的盘问下,店主不得不道出,该证件是自己在县城开办的另一家旅店所属,自己现在出示这份证件,实属搪塞之举。
  据民警介绍,店主操某某,是竹溪县人,几年前其在县城客运站附近办了一家旅馆,生意一直比较红火,于是,他在水坪辖区的工业园区又租来一套住宅,改造成了现在的旅馆。为逃避监管,他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报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张营业。不过,令他没想到的是,新旅馆开张不到10天,就被查处了。
  目前,操某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
(编辑:裴春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事项名称特种行业(旅店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一、旅店业: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典当业:
1、《典当管理办法》(日颁布,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自日起施行);
三、公章刻制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关于公章刻制企业开办经营条件、审批发证程序以及年检年审的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安厅日发布实施)
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50及50个床位以上的旅店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
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县市局治安(一)大队(50个床位以下的旅店业、典当业)
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一、旅店业: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二、典当业: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公章刻制业:
1、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2、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并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承诺,落实到位;
3、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4、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5、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6、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7、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8、建立健全了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9、长沙市公安局提出的其它安全条件。
申请材料一、旅店业: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二、典当业:
1、申请报告;
2、典当业经营审批表;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查验原证留存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7、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8、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三、公章刻制业: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刻字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厅(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
8、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10、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2、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各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长沙市公安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一、旅店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典当业: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发证,由市、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市、州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由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公章刻制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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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30
办公地点: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您所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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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特种行业行可证证件有效期:2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经审批方可开办旅馆业
&4.设定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3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规划部门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使用功能要求。
&6.申请资料
1、开办旅馆业的书面申请。
2、《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4、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6、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8、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9、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10、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11、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12、与经营地所在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佛山市富民路10号三楼
&8.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9.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持开办旅馆有关资料向佛山市禅城区规划局(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规划局窗口,咨询电话:、)申请办理场所改建、扩建和使用功能转换有关手续。需要改变功能的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初步审核意见书》、申办旅馆业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单位或合作、合资单位、合作人、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和拟开业时间)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场所四置方位图、平面布局图(标明房号、出入口、贵重物品保管室位置)向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治安管理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3、由公安部门派员根据设立条件对实地初步审核,符合开设条件的同意申请,并发放《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旅馆业审核同意申办意见书》。
4、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初步审核意见书》和公安部门核发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旅馆业审核同意申办意见书》到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持公安部门核发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旅馆业审核同意申办意见书》和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到规划部门办理装修工程的规划报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装修完毕后,申请人向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7、公安部门对场所硬件设施验收合格后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8、由业主同场所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10.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1.审批收费
收费:有 收费标准:10元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号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投诉: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电话:酒店开业和经营需要证照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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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开业和经营需要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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