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高于750,低于社平一半,在生产饱和蒸汽,劳动强度增大...

哈尔滨平均工资标准,哈尔滨最低工资待遇上调水平,历年职工工资月薪标准。
请问哈尔滨今天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要是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可以按照最低的工资标准来办理。办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都需要什么手续,什么办理流程。
&您好!哈市在岗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 &&& 养老保险:企业承担缴费基数的22%,个人承担8%,如果职工工资低于黑龙江省社平工资的60%,按照社平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60%且低于社平的300%,按照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300%的,按照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 新参保企业具体办理方式为: &&& (一)企业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领取新参保企业需要填报的表格。 &&& (二)携带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携带从成立日起每季度提供一本会计记帐凭证及近期连续带三个月记账凭证。& &&& (三)携带近期银行连续三个月银行对帐单,申请地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加盖地税管理申报专用章。 &&&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参保人需携带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带劳动合同)。 &&& (五)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需携带护照原件复印件。 &&& (六)企业有离退休人员的需出据离退休工资存折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七)企业有外单位参保的需出具在原单位参保带有企业代码和个人编码的证明;凡是在省社保局、行业统筹、外地参保的的人员需加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 &&& (八)企业填好表格后,加盖企业印章,持以上述手续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窗口办理。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职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职工名册;4、社会保险登记表。
据黑龙江省政府网站公布的消息,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哈尔滨市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最低工资标准由650元/月调整为840元/月,上调了190元/月,呼兰区和阿城区为7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上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被看做企业用工的工资“红线”,劳动中介也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用工招聘时的“底线”。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2008年以后,国内大部分省市均放缓了最低工资调整的步伐。黑龙江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还需追溯到日,经过调整,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50元/月。两年多以来,哈尔滨市企业在用工招聘过程中,为了能够吸引和招聘到合适的员工,提高员工待遇,普遍进行了自发调整,多数月薪在800元以上,超过千元的也不在少数。
根据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为“硬性”标准,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大庆市区880元/月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840元/月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720元/月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700元/月
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600元/月
调整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大庆市区7.5元/小时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 6.5元/小时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6元/小时
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5.8元/小时
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5.5元/小时590元是哈尔滨市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好像工资水平是不可以低于这个底线的,不过很难说,也许老板会想办法扣你的钱呢,而且有些工作是没有低薪的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2011年,哈尔滨将在八个方面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2%以上。在促进农民增收上,重点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务农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3%以上;通过实施“百万农民进城镇”和“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增加务工收入,使农民人均劳务收入达到2400元;在促进职工增收上,重点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去年将标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5%。在促进低收入困难群众增收上,城乡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调高140元以上。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修订)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教育、工业经济综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定期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第七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二)出租、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各种储蓄、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四)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遗属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改制并轨和破产等企业补偿金等收入;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经商、办厂等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下列各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
(三)因公伤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五)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社会组织及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临时性救助金;
(七)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城市低保人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第十条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月收入。
第十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不能按月计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总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二)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计算);
(七)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八)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十一)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申请1年内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
(一)组织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二)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三)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或者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有义务配合户籍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居委会应当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城市低保对象的名单以及所领取城市低保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三)经评审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在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核查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8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和领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折;
(三)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市区内迁移户籍,应当自户籍迁移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低保证》变更手续: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下同)将《低保证》交回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将其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交其本人并出具证明;
(二)由本人将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和证明交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
(三)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发给《低保证》。
在本区内迁移户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低保证》手续变更期间,城市低保金照常发放。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应当及时将《低保证》交回所属区民政部门,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并批准其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因护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视为无劳动力,下同)且无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仅有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四)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有除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五)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具体数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定期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社会救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以减免缴纳杂费。
(二)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
(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关单位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拆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二条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复查和随时抽查,区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抽查,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就业安置、有关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等情况及时进行相互沟通。
工业经济综合等管理部门应当将在职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不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名录,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对享受或者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以及出具虚假证明。
第二十六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向户籍地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接受复查和抽查。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每月报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况。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主动就业或者接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介绍的工作,每3个月通过户籍地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每月参加户籍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的8-12小时公益性劳动,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未主动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对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资代劳。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影响城市低保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收取以资代劳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或者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或者冒领城市低保款物总值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实际收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管理组织,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干扰、破坏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胁、辱骂、殴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低保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回复此楼 ]& [ 回到顶部 ]& 楼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发〔2010〕66号)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2011年,哈尔滨将在八个方面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2%以上。在促进农民增收上,重点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务农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3%以上;通过实施“百万农民进城镇”和“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增加务工收入,使农民人均劳务收入达到2400元;在促进职工增收上,重点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去年将标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5%。在促进低收入困难群众增收上,城乡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调高140元以上。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修订)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教育、工业经济综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定期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第七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二)出租、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各种储蓄、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四)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遗属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改制并轨和破产等企业补偿金等收入;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经商、办厂等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下列各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
(三)因公伤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五)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社会组织及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临时性救助金;
(七)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城市低保人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第十条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月收入。
第十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不能按月计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总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二)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计算);
(七)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八)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十一)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申请1年内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
(一)组织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二)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三)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或者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有义务配合户籍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居委会应当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城市低保对象的名单以及所领取城市低保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三)经评审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在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核查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8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和领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折;
(三)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市区内迁移户籍,应当自户籍迁移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低保证》变更手续: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下同)将《低保证》交回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将其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交其本人并出具证明;
(二)由本人将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和证明交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
(三)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发给《低保证》。
在本区内迁移户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低保证》手续变更期间,城市低保金照常发放。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应当及时将《低保证》交回所属区民政部门,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并批准其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因护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视为无劳动力,下同)且无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仅有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四)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有除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五)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具体数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定期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社会救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以减免缴纳杂费。
(二)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
(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关单位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拆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二条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复查和随时抽查,区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抽查,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就业安置、有关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等情况及时进行相互沟通。
工业经济综合等管理部门应当将在职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不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名录,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对享受或者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以及出具虚假证明。
第二十六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向户籍地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接受复查和抽查。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每月报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况。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主动就业或者接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介绍的工作,每3个月通过户籍地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每月参加户籍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的8-12小时公益性劳动,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未主动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对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资代劳。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影响城市低保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收取以资代劳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或者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或者冒领城市低保款物总值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实际收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管理组织,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干扰、破坏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胁、辱骂、殴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低保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绥化市区670元/月宝岛眼镜(共348条)&00&葵花药业(共258条)&000&哈药集团(共228条)&500&方正证券(共213条)&00&北大方正(共202条)&00&申格体育(共200条)&00&哈尔滨顶益食品(共152条)&00&北大方正集团(共151条)&00&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共150条)&00&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共126条)&00&哈尔滨华兴木业(共124条)&00&米旗食品有限公司(共122条)&00&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92条)&000&哈尔滨天运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共91条)&00&哈尔滨申格体育(共89条)&00&远大购物中心(共79条)&00&哈尔滨泰姆凯迪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77条)&0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73条)&0&哈尔滨工业大学(共70条)&00&哈尔滨城市人家(共69条)&00&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620元/月年份 社平工资(元) 年份 社平工资(元) 99 6314 00 6314 01 7042 02 7885 03 8792 04(1-6) 9929 04(7-12) 12031 05(1-8) 13928 05(9-12) 12557 ) (1) 12557 ) (2-3) 14610 06(4-12) 14458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哈市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哈市将适时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预计“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5%,确保在“十二五”末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哈市将加大《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推进力度,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努力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用工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技能培训,并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物价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哈市“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5%,确保在“十二五”末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力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职位名&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最高工资教师&2466元/月&1000元/月&12000元/月英语教师&2526元/月&1500元/月&5000元/月教务&2827元/月&1500元/月&10000元/月助理&2046元/月&1500元/月&3749元/月兼职&3015元/月&1000元/月&5000元/月高中教师&3116元/月&1500元/月&5249元/月顾问&2334元/月&1500元/月&7000元/月课程顾问&2129元/月&1500元/月&3800元/月助教&2257元/月&800元/月&6500元/月教务管理&2836元/月&1500元/月&10000元/月哈尔滨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增长基准线为9.8%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的收入水平与哈尔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昨天,哈尔滨市公布了哈尔滨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9.8%。这也意味着,企业可根据工资指导线及经营效益等,来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水平。
  据悉,2009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内生产总值3175.5亿元,较上年增长13%,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261元,比上年增长14.64%,职工工资总额396.94亿元,比上年增长13.64%,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44.04万人,200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04%。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劳动生产率及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城镇就业状况等情况,经过测算及综合分析,有关部门确定了2010年工资指导线为(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4.6%;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9.8%;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指导线通知的要求,对企业拟定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核定,作为落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核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可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
  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在工资指导线合理控制的区间内,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具体幅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人:个人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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