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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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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扬州市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号)文件规定,以及2012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明确“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的要求,为落实统筹城乡制度,妥善解决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对象范围、退休条件以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仍按市政府《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区日至12月31日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截止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1年12月起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缴费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2、在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可从2011年12月起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3、在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可从2011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三、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或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9977元/人。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1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江都区、邗江区除外)。
  四、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在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4300元/人。(即: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基数,2025元/月×20%费率×60个月=24300元)
  考虑年龄因素,以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江都区、邗江区除外)。
  五、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按以上办法进行类推,其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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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化建设,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一)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指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失地农民(指人均0.1亩以下),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2、征地安置就业,且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3、征地安置就业,因本人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4、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 5、户籍迁出扬州市区的人员;&&& 6、婚迁以外因投资、引进人才、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 7、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 8、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三、参保的具体办法&&& (一)截止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缴纳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二)截止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此次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三)截止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四)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参保登记缴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在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连续计算。在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已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此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有重叠的,本次缴费年限可从2000年12月底向前缴纳直至1996年1月止。&&& 四、缴费标准&&& (一)在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不含邗江)。&&& 被征地农民有征地个人账户资金的,用于冲抵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应用于个人补缴或续缴。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书面申请承诺对土地回征时,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组土地,由所在地区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二)在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考虑年龄因素,以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 五、退休条件&&&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本人应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55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本人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到达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时,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向前缴费10年。同时按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60个月),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后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待遇计发办法按照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终止原保障关系。2011年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从2012年起依据国家和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七、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政策制定及落实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各区应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推进和协调。邗江区按本办法规定和原则,制定贯彻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统筹实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操作办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会办制度、督查制度)及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区级国土、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劳动保障所共同开展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个人基本信息、生存状况、户籍情况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参加情况的比对等审核工作。&&& (四)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的管理,开设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参保资金的归集、缴库工作。&&& (五)市社保中心负责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缴费、人员建档等工作,开发启用相应社保软件系统,专门管理。邗江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用统一软件规范有关数据。&&& (六)各区乡镇(街道)以及所属劳动保障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受理、资格报审、资金解缴、个人档案保存、退休报审等工作。&&& 八、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号
穗府[2007]15号
&&标&&&&题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显示/隐藏
&&发文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等级
&&税务行政规范
&&文件密级
&&补充说明
&&发&文&号
&&粤府[2006]96号
&&标&&&&题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文件正文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发文号:穗府[2007]15号
发文日期: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为:  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一次性继续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一次性继续缴费后符合条件的,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对于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死亡待遇时,计发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计发地方养老金。  六、按照《》(穗劳社养[2005]5号)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时的月平均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穗劳社综[2002]34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缴费指数按逐月缴费的正常参保人的计算办法处理。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参保人相关参数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月数计入“视同缴费月数”;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八、下列情形均使用所在统筹区的工资水平:  (一)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的“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原办法月实际缴费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计算新办法视同缴费指数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核定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十、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第4点的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及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调整、测试工作,确保新计发办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从2006年7月起,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定适用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新核定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人员予以补发。  十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日 粤府[200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日前的个人账户与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水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底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灵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日后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日至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日到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日至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日至日期间首闪领取待遇的计发50%;日至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日至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保险关系。其中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到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日前缴费的限×1%  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转入地将转来的地方养老金并入统筹基金,为参保人记录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地方养老金由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参保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  地方养老金月标=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规范参保缴费为内容,以提高实际缴费人数为目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高于20%的,按20%执行;所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之和低于20%的,按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七、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订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全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市应从日起统一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市应严格按规定向省上缴养老保险调剂金。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在税收返还或项财政补助中抵扣。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等方面的工作,满足退休人员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各地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各地要完成社会保险经办综合服务大厅、档案库房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办管理服务体系。  十、有关规定  本通知所提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附件:1.附件:2.附件:3.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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