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出让土地受让方缴纳征地小额账户管理费费吗

土地使用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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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缴纳土地使用费。外文名sdfsdfa作&&&&用理财
土地使用费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者除外),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的手段之一,是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企业对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规定,原则上高于内地,大中高于中小城市,中心、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在原有工业区设厂高于新开辟的工业区,利用原有企业改造高于新建工厂等。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用以及公共设施费用。系计划经济下引进外资的过渡性尝试手段,现因为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行,土地使用费制度已基本废止适用。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出1L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
一般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中方企事业单位以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的,须向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还可以按方式取得,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交纳土地年租金()。一、关于居民内业主共有的缴纳问题
土地使用费缴纳流程对居民内业主共有的,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其中自营的,依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问题
在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把剥离出来,就是把以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按年度缴纳。由专门部门制定评估机制和征缴办法,并负责征缴。这样,就可以把目前的土地转让制度,这种短期行为,转变为长期行为,更适应的要求。消费者在的时候,购买的仅仅是土地上的建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一次性买断70年,而是像暖气费和有线电视费一样,每年缴纳。并且,土地使用费应该随状况视市场行情而浮动。
由于土地为全民所有,应该有一个社会保障面积作为计费基数,该基数以上多占用的面积为计费面积。住房不够该基数面积的,可以获得某种形式的。该面积应该为住房折算占用土地面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简化为住房面积。对单位面积的计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与,当年新建住房销售状况等指标挂钩,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而得。如果过高,说明土地使用费偏低,可以提高土地使用费,即提高住房使用成本。如果新建住房销售低迷,说明住房使用成本偏高,可以降低土地使用费。原则上,家庭住房和商业网店房折合为占地面积以后,收费标准相同。
该办法的核心是计时计费,费用由占地面积乘以占地时间乘以单位面积计费标准计算得出。土地开发期间的费用由承担,住房转让之后,收费对象随之转移。比如房屋,费用由房主承担,如果新建住房未售出,则费用由承担。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可大大降低现行房价,减轻购房者的压力。特别有利于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住房的一步到位。降低频繁换房和重复装修造成的浪费。而且,把从房价中剥离后,可以基本消除地脚差异对房价的影响。住房的成本仅仅由建筑及相关(设计,配套等)成本和相关税费构成。使得全国各地的房价趋于统一,有利于成本的透明,使得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趋于理性,从而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地脚的不同,会导致土地使用费的差异,进而导致住房使用成本的差异,通过市场优化配置不同地脚的住房。
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还可以大大提高住房使用成本。有效打击行为,降低。同时,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将时间直接纳入土地使用费的计量因素,即计时收费。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费的计量方法是土地面积乘以占有时间,只要占有土地,就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因此可以有效抑制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提高效率。
住房具有保障民生的性质,不能所有的住房都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使用费。因为土地归全民所有,因此每个公民应该有一定数量的。这个数量可以通过全民平均住房,或者其他评估机制得出。在这个数量以内的面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超出这个数量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样可以消除,经济适用房,各种保障房,甚至小产权房的差别。可以把所有住房都纳入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费年度缴纳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的弊病,从根源上消除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取消一次性,还可以降低前期投资,降低项目烂尾风险。同时,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就开始计费,可以促使缩短工期,提高效率。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及停车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关系,由建设规划部门协调。住房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工业用地,桥梁、、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关系,有相关部门协调。以上所有用地比例,可以反映到土地使用费中。
有人也许会担心,取消了一次性,土地如何分配开发,是不是回到模式。仔细分析这个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目前的制度下,土地如何分配开发依然是政府规划部门的职责。通过竞拍取得开发权,支付。取消一次性以后,依然可以竞拍某地块的开发权。政府通过审核其资质,评估其开发方案,甚至可以收集公众意见,择优而选择和开发方案。取得开发资格以后,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开展商业运作。土地使用费与物业税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互相代替,土地使用费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而是凭借强制力收取的,解决的是受益再分配问题。一些专家提出物业税的初衷,是降低房价,提高住房使用成本,抑制行为。但是制定实施方案的时候,会有很多难题无法回避,最终不得不加入许多人为因素。比如考虑住房的保障民生性质,免征物业税。这样就为社会不公平埋下伏笔,如果按价值计算,一套别墅可以抵十套甚至几十套。如果按占地来计算,这个比例甚至更高。另外,的计量办法是对价格乘以一个系数或者比例,如果住房不进行交易,就很难评估其价值,因此难以计税。而土地使用费是按行政社区规划,取社会平均值计算,只需要折算的占地面积,即可计费,简单易行。有人担心,如果施行土地使用费年度收缴,如何与现行制度衔接。现在已经开发的项目或已经支付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难以退还给。已经建成,并入住几十年的住房,更难以评估退还数量。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只能两套制度并存:即已经取得70年的住房,剩余期限之内不收缴土地使用费。待到期之后,并入土地使用费年度收缴制度之中。这也使得类似黄岛开发区已经出现的土地证到期,尚无政策可依的问题迎刃而解。与耕地占用费
土地使用费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以上海的土地使用费来说: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性质的费用,不含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和条件、土地使用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收费标准按平方米计算,最高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70元,最低每平方米0.5元。
土地使用标准调整以后,合营企业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另外按营业额的百分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不作调整。
取得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拍卖、出让的方式取得,即一次性买断该块土地若干年的使用权;另一种方法是以租赁或按月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这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核定费用,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否则,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范围最高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30%,凡在调整范围内的,均执行新标准。
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项目的按有偿出让办法执行土地使用费。,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收新增建设费拟升1倍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新一轮土地调控的序幕,和相关税费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上海证券报获悉,根据《通知》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从具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专家解释,提高1倍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加大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另一方面仍有余地,未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
土地使用费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透露,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也将提高1倍,将提高2倍,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我们进行了测算,总水平将增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不同用途受影响不尽相同,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实际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通知》还规定国有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管理,而非仅是,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让总价款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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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5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令[1993]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制订如下办法:  一、 土地出让金  (一) 征收范围   依据《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4号)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除以下四类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外,其余用地均按有偿方式供应,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二) 征收标准   1、 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域内(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通惠河)进行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旧城其它地区(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苑环岛102国道)土地出让金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元征收。   2、 城区规划范围内利用旧村址拆迁改造、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项目,按照每平方米50元征收,新占平地按评估标准征收。   3、 利用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80元。   4、 在本辖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写字楼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标准征收。   5、 工业、商业及综合类用地按照评估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   6、 对于农业投资开发项目用地,凡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按照评估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 土地出让金缴纳程序   1、 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财政部门凭据出让合同规定的征收标准收缴土地出让金。   3、 受让方持财政部门出具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据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和确权发证手续。   4、 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无故不缴纳者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 商品房开发的居住用房征收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80元。  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域内(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玉带河大街,北至通惠河)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在旧城区其它区域内(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苑环岛102国道)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元的标准征收;其它旧村改造项目、旧村址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新占平地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  (二) 职工住宅、农民自用住宅征收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三) 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用房的征收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四) 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元征收:   1、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 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 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 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 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 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 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 工业建设项目。  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按开工期面积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规定的主管业务科室直接套算收缴,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不再作为审批事项。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缓交的报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通州区车站路49号"税务"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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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耕地,如何缴纳契税??
提问者:回答数:1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受让的土地属于耕地,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处,则受让该土地是否应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呢??再请问,如果要交契税,那么应缴契税的计税依据怎样确认呢?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但是向国土部门办理受让手续,往往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勘测、赔偿费、补偿费、同时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受让该土地的成交价格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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