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存在的问题问题,详见问题补充

财务高手请进!详见下面问题_百度知道
财务高手请进!详见下面问题
就税收方面请详细明确回答那种方式好?如何能省税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合作办展。营业税缴纳有何不同。请详细列明 先谢过:1--A公司直接让客户把钱汇给A公司(但高出佣金部分A公司需汇给B公司)2--B公司直接收款,B公司按A公司招商情况给A公司佣金,到时把佣金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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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直接给还是分着给,正常情况应该是人家付出多少钱就会索要多少钱的发票,你纳税会按照你开出的发票金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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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税务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 13:39:19
  2014年已经步入金秋,在过去的第三季度里相继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对于新老政策财税工作者有哪些困惑呢?对此,笔者通过汇编、整理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并将其共分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  (一)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近期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转让境内股权,由于该股权升值空间有限,因此此次转让属于平价转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依情况而定。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该项交易的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二)我是一家在杭州设立的公司,今年在上海新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上个月上海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上海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缴纳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不需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4年第二季度累计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预缴申报企业所税时是否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额进行申报?  答:可以。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二、增值税  (一)我公司购买的汽车是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发票上面显示的税率是“***”,该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使用。  《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二)请问我单位向出口加工区内的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请问二维码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销货清单了吗?  答:是的。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第四条规定,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四)我单位在境外向境外公司提供了会展服务,但是款项由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关联企业直接支付给了境内企业,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  答:不符合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不予免征增值税。  (五)我公司在8月份收到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是成品油,“单位”一栏显示的是“吨”。由于我公司以前收到的类似发票“单位”一栏显示的都是“升”,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有效。  《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六)我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由于供出租的汽车都是“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因此我公司选择的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这一笔业务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答:不可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第10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七)我公司从事电影发行业务,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在日之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发行电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2014年对电影发行是否可以依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日至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我公司投资制作并拍摄了一部电影,现要将该部电影的版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请问该销售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日至日免征增值税。  (九)我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一家水路运输企业,今年7月份取得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请问我公司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但需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十)我公司在6月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安装了防伪税控系统,8月份以后是否要到税务机关更换为金税盘?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专门更换新的税控设备。  《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十一)我公司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二级代理企业,是否也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可享受免税政策。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2号)规定,自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第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十二)受票方收到开票方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现在知道开票方有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行为,那收到的发票是否有影响?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凭据?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点的情况,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十三)请问电信业营改增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礼品或话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不同的兑换方式应不同对待。  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应视同销售,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以积分兑换电信业服务的,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听说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改版了,那么之前购买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缴销后重新购买,收到改版前的专用发票是否能够进项抵扣?  答:不需要专门去税务机关更换新版的专用发票,收到老版的专用发票认证比对通过后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3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十五)最近我到移动营业厅去开具上个月的话费发票,清单明细显示我上个月实际消费80元,但移动公司只给我开了60元的发票,理由是剩余的20元是我用积分兑换的,请问使用积分兑换的话费是否不需要开具发票?  答:不需要。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文件规定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话费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部分可以不开具发票。  (十六)我公司是成品油经销企业,一直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发票,近期接到国税局的通知,要改成针式打印机打印发票了,请问有这项规定吗?  答:有。  《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3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自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三、其他  (一)企业今年9月购入一辆自卸式垃圾车,请问是否可以免予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关于自卸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3号)第一条规定,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我单位是外贸企业,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请问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吗?  答:不需要。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因此,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申报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三)我单位想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请问如何判断是否为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  答:通过合格证确定。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53号)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1.标注免税标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2.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四)我单位出口的货物从苏州市太仓港启运报关出口,通过水路运输方式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请问是否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答: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第一条规定,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其中苏州市太仓港属于文件中列举的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有关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出口企业的条件详见该文件内容规定。  (五)我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业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六)听说在税务机关提示我单位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后,在自行补税并加收利息时,在一定情况下可不另加收5个百分点,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不需要另加5个百分点。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同期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2号)第三章内容。  (七)我在8月份买了1辆电动汽车,听说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请问是否有这项规定?  答:不可以。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53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由于您的汽车是2014年8月份购置的,因此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同时需注意,即使是在日至日之间购入的新能源汽车,还需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才能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我公司为一家出口企业加工商品,对方符合来料加工出口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从事该项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九条第(四)款第2点第(1)项中规定,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九)我公司8月份在两家不同的汽车4S店各买了1辆小汽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不一致,第1张发票上显示的是“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第2张发票显示的是“纳税人识别号”,请问哪张发票是真的?  答:两张发票都是真的。  《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日起启用,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因此,现阶段两类发票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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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的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admin时间:日
&&&&&&&&&&&&&&&&&&&&&&&&&&&&&&&&&&&&&&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
&&&&&&&&&&&&&&&&&&&&&&&&&&&&&&&&&&&&&&&&&&&&&&& 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发布,日修订)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详见附表2);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详见附表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一)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十三)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五)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财政部、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详见附表4)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协议复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合并、分立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计报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详见附表6);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详见附表7)。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详见附表8)。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详见附表10);
  (八)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情形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证券资格失效,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交回证券资格证书。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证券资格证书后将终止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资格的情形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详见附表12,一式2份)。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附表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附表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10: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附表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时间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
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人。其中最近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五年连续执业的&&&&&&人(含分所)。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含分所)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风险基金 &&&&&&&&&&&&&&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含分所) &&&&&&&&&&&&&&&&&万元
分&&所&名&称 负&责&人 注册会计师
人数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 …… …… ……
最近三年是否有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含分所)、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后被撤销资格、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我所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签名并盖章)&&&&&&&&&&&(盖章)
&&&&&&&&&&&&&&&&&&&&&
年&&&月&&&日 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省级财政部门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后,采用幅面为209X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打印后填写,下同。
&&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基准日&&&&&&年&&&月&&&日&&&&&&&&&&&&&&&&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注册时间 注册会计师
证书编号 考试全科合格证号或考核(认定)文件号 是否合伙人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是否从事过证券业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注:1、应当按照担任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顺序填写。
2、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3、本表行数不足,请自行添加。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客&户&名&称 业务类型 报告意见类型 收费金额(万元)
合计 —— &&&&&—&&&&&&&&&&&&&&& &&&&&—&&&&&&&&&&
注:&1、业务类型栏内分以下情况填列:A: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B:年度报告审计C:中期报告审计;D:验资。如有其他类型审计业务,请详细填写该审计业务的性质。
2、收费总额满6000万元人民币时,可不再填写。
3、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
合并后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合并基准日 工商变更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
(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人。其中最近五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人(含分所)。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万元) &&&&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
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合并前各方名称
主任计师 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 ...... ……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
(首席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分立后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分立基准日 工商变更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
(含分所) 注册会计师&&&&人。其中最近五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人(含分所)。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万元) &&&&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分立前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分立前会计师
事务所成立时间 取得证券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证券资格证书编号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立时间 批准设立
机关 批准设立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联系电话
资格时间 证券资格
作出名称变
更决议时间 工商变更
其他需要说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主任会计师
变更 原主任会计师
现主任会计师
合伙人变动 增加合伙人
(名单) 减少合伙人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新设分所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格时间 证券资格
新设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主任会计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上一年度末员工总数(含分所) 上一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最近五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人(含分所)。
上一年度合伙人变动情况 新增 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万元)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含分所)
退出 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收入(万元)(含分所)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职业风险基金
注册会计师数量变动情况 上年初 上年转入 上年转出 上年末
注册会计师人数(含分所)
最近五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含分所)
分所名称 负责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年业务收入
上一年度因违法违规
受到处罚情况(含分所)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客户名称 首次承接
业务时间 具体业务
类型 上一年度
业务收费(万元) 报告意见
注:1、&为同一客户提供的不同证券业务服务应当分别填写。
2、&具体业务类型栏目按以下类别填写:A:证券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B:证券机构的中期会计报表审计;C:净资产验
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D:盈利预测审核;E:内部控制审计;F: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G: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取得证券资格时间 证券资格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不具备条件的
(具体情况、原因,出现时间等)
整改计划: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会计师事务所
资格时间 证券资格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原因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答记者问
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日前,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199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要求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后才可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此后,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财政部与证监会分别于、、年先后六次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了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制度。&财务信息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需要有效监管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审计,因此,该项申请制度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审计服务,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部、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设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明显偏低,需要进行调整。同时,针对证券审计市场监管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手段,细化监管要求。为此,财政部、证监会从2011年年初开始着手研究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测算、反复征求意见,确立了新的申请条件并且充实了有关监管方面的内容。&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过程。&
答:为确保调整后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科学合理并能够满足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多次实地调研,反复进行数据测算并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初,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成立联合调研组,分别选取上海、湖北、重庆等东、中、西部地域进行了多次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对提高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意见和建议。调研过程中,联合调研组既认真听取了约15家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的意见,又广泛征求了约15家不具备证券资格的较大规模事务所的看法,同时还邀请近10个省级财政部门、证监局、注协参加座谈讨论,形成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述有关事务所和单位对两部门提高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总体设想和基本思路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征求意见稿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规定和国办56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实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的战略,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阶段,30多个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20多个地方证监局、交易所以及数十家事务所回复了书面意见。我们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不同形式多次沟通,积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按程序报两部门领导签发&。&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的原则。&
答:在本次调整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 &
一是质量为先原则。审计质量是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生命线。审计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治理机制。为此,证券资格申请在强调业务收入、审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数量要求的同时,还从质量管理、分所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从而体现质量为先的原则。&
二是总体稳定原则。为贯彻国办56号文件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战略规划,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需要,证券资格事务所数量应当保持总体稳定,证券资格申请条件应当具有前瞻性,具体申请条件应当适中,不宜过高或过低。两部门通过调整申请条件和严格后续业务考核使证券资格事务所总量维持基本稳定。&
问:本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结合实地调研、数据测算和各方面反馈意见,本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关于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的要求。根据测算与调研结果,将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由“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要求。根据测算与调研,为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适应上市公司审计要求,规定证券资格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还规定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
(三)关于组织形式的要求。为促进风险与责任的协调匹配,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要求其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转制工作。&
(四)关于实际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动态考核,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其他相关改进。针对个别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人员素质不高、执业能力不强等情况,我们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以及业务报告的签发等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问:调整申请条件后对资本市场审计服务有何影响?&
答:在本次申请条件调整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总体稳定”的原则,相关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趋势,兼顾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考虑到本次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调整将事务所组织形式作为申请条件之一,并且要求现有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转制,所以设定了较长的过渡期,即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日之前满足申请条件。因此,证券资格事务所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过渡。总体来看,经过我们测算,本次申请条件调整后退出与进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体平衡,不会对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另外,此次申请条件的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内部治理更完善、执业能力更高、抗风险能力更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更好的要求,势必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有利于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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