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可以管夏天可以做什么生意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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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号)相关措施和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需要审批的项目。其他减免税项目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二、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一)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16、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17、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1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附件1规定应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送达纳税人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三、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一)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1、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3、执行到期的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4、执行到期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5、执行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6、执行到期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7、执行到期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二)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附件1规定应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过渡优惠政策及执行到期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如果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应持原税务机关审批决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继续执行。(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减免税决定,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依法不予减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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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实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信息发布: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 &本信息已被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根据《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鄂科技发计〔2011〕23号)精神,更好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对我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启用《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www.whtm.org),实行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将研究开发项目信息按照系统要求录入,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或后续审查时,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系统通知企业到市科技局进行项目鉴定。
三、企业从系统中获得研究开发项目需要进行项目鉴定的通知后,依照(国税发〔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的规定,到市科技局(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流程(附件1)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鉴定完成后,申报单位持市科技局出具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的《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之间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该系统功能,强化管理和服务。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流程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鉴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条件(国税发〔号第三条)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鉴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三)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用章&。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遵循&减程序、减时限、零费用&的服务宗旨,采用集中办理和常年办理相结合,零收费。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鉴定工作完成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常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鉴定工作完成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请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二)自主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交:自主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任务书)。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四)其它:如有专利证书、技术查新报告、化验(检测、测试)报告、验收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提供复印件。
企业在系统中获得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将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交至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九楼,电话:)。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四、市科技局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联系人
经鉴定,该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 类第(&& )条第&&& 款第(&& )项&&&&&&&&&&&&&&&&&&&&&& (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 类第&&& 条第&&& 项&&&&&&&&&&&&&&&&&&&&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 (有或没有)推动作用。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或:经鉴定,该项目不符合国税发[号文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
&&&&&&&&&&&&&&&&&&&&&&&&&&&&&&&&&&&&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
最新发布内容浙国税外[2008]6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地方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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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外[2008]6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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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外[2008]6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开具、审核、统计、检查工作;没有设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地区应在承担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相应部门设置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和《税务证明》的印制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解决。
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规格自行刻制,并加强印章的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各市(地)国税局汇总后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和《》()要求,加强对《税务证明》的开具和审核管理,并做好台帐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地)局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税务证明》自日起开始使用,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抓紧落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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