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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和汇丰国际集团的网科挣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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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会加你具体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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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了 就不会来做网络版的了,如果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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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连锁销售是不是传销?国家为什么要打击?
朋友当你看到这个话题就会想到近几天新闻媒体报告連鎖銷售的那些画面,和近几天在广西那边发生的很多事情!那連鎖銷售到底什么是“傳銷”?如果您是个不甘心的人,是有想法的人,是不愿意失去机会的人,也想了解清楚请耐心的把这篇文章看完!!!
我国法律对“傳銷”究竟是怎么界定的?请看——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傳銷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傳銷活动的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傳銷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傳銷”;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傳銷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傳銷;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是傳銷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傳銷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傳銷,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傳銷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傳銷”。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傳銷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傳銷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傳銷。更何况消费投資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傳銷”毫无瓜葛!
&&&&正在全国特别是广西等地的連鎖銷售,仅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鉴了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傳銷,还缺了其它好几项法律要件呢,更何况連鎖銷售连推销商品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是“傳銷”呢?
&&&&由此,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刑法》规定,仅仅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并不构成“傳銷”,要构成傳銷罪,还必须具备其他法律要件。而单单采用一个五级三晋制,更是与“傳銷”风马牛不相及!所谓“变相傳銷”、“高级傳銷”等,那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法盲的语言。必须指出的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妄言者当自慎之。国法在上,竟用想当然的违法言行来自以为是地诋毁一个合法行业,你说这有多么愚昧与荒谬!
&&&&&就好比一把刀,有哪个思维正常的人会一看到一把刀就说这是凶器的?一把刀歹徒可以拿来行凶,常人也可以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一把刀要成为凶器,还得同时具备这样几个法律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结果。这样,这把刀在这个案件中才能成为凶器和物证。同样,我们有必要一看到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操作工具就大惊失色吗?我们得先看清楚这个工具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有没有用于推销商品,有没有采取不法手段,有没有造成经济社会后果,再作判断不迟。我们不能一见拿枪的就认定是恐怖分子,一见拿刀的就认定是歹徒劫匪,一见五级三进制就认定是傳銷,这样的思维方式是否过于幼稚了些?
这条法律的出台,表面上看,只是和全国采用五级三晋制的三个行业有关(即:連鎖銷售、直销行业、保险行业),而实际上却和連鎖銷售关系最大。因为即使没有这条法律,谁也不会去说安利公司还在搞“傳銷”,也没有人说保险公司是“傳銷”。有没有这条法律,对他们毫无影响,人家生意照做不误。而这条法律的出台,对連鎖銷售却非同小可,它权威地、直接地把連鎖銷售从“傳銷”这个充满非议的概念里一下子彻底剥离出来,再无任何争辩余地!从某种角度讲,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为連鎖銷售度身打造的,也毫不为过!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以全国网络及广西为代表的这个連鎖銷售绝不是“傳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通篇没有“傳銷”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连锁销售普遍误传为“傳銷”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傳銷,使得“傳銷”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消费投資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傳銷”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连锁销售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既然国有国法,就得依法而言,依法而行。
从以上法律解释来看連鎖銷售根本就不是傳銷!那为什么国家工商总局及六部委不依法而行啊?为什么要在全国大面积打击傳銷,在新闻媒体上大做文章啊?又为什么只抓住了少量的头目啊?这些真的就是傳銷吗?
我个人理解就是现在做异地連鎖銷售的人太多了,造成了很多的連鎖銷售难民,首先只要认可了連鎖銷售这个行业,至少要投資1份几千元,这还没什么,投資1份—4份也不是很严重,投資高起点11份或者21份或者65份,那就是比较大的投資了。有钱人还无所谓,关键是从事异地連鎖銷售的绝大部分人都是穷人,是农民、工人、退休职工、大学生等,他们是典型的下层老百姓,甚至是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为了从事异地連鎖銷售,都会借钱、贷款、变卖家产或者房子,或者找家里要钱,或者转让自己的生意等等,但是就我所看到的现象,真正能够赚钱的只有1%左右,真正在連鎖銷售能够赚大钱的(100万以上)只有1&的比例,所以赔钱率达到99%以上。但是在連鎖銷售里面,为了增加大家从事連鎖銷售的ji情和保持创业的信念,是不可能说赚不到钱的,说赚不到钱是极其消极的说法,会遭致众人的反对和排斥。另外,下面的人也对連鎖銷售最终上总或出局后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所以也无从判断到底是否能赚那么多钱,那么既然是奔着挣钱来的,也投了钱开始做了,加上連鎖銷售行业保密工作做的好,下面的人无从知道上面的事情,那就只能是继续从事下去。当然,当你做到一定级别的时候,就算你知道并不能赚多少钱甚至有可能赔钱的时候,你也没有退缩的余地了,到了連鎖銷售上面也就只有一个字“骗”,为了把自己的的本钱拿回来,为了挣钱不惜用到了骗来提高人们的欲望,导致很多人盲目的跟风而走向失败,而这些失败的人当中就有一些不知道内幕的人就以为是自己的能力不够,经济实力不行,人脉圈子不行,最后他们就黯然退场,但是有一些知道連鎖銷售内幕人就不是那么想的,他们首先会想到連鎖銷售后面是个骗局,再加上现在的信息太发达,所以連鎖銷售这种騙的内幕就会以各种方式传播,导致以前很多不知道内幕的人也就知道了内幕,所以他们就不心甘了,就把連鎖銷售误以为就是整人害人的“傳銷”,就到处打电话投诉,因为失败的人太多,投诉的人也太多,由于里面有一些骗也就符合了(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傳銷活动罪”。)关键是有一个引诱和骗局,最重要的是造成了很多难民,从某种意义上扰乱了一定的经济社会秩序,所以国家不得不出面进行打击和调控,
&&&其次由于异地連鎖銷售投資太大,导致很多人从此返贫,这也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
了解了以上这些就知道国家为什么要打击异地連鎖銷售了吧!我们在回头想一下,如果连锁销售行业能全程透明,没有那些可怕的谎言,不用投資那么大,不会把人们做成难民,不用到异地地去苦苦蹲守,&不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家就能做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不耽误工作和家庭,投资不大、让每一个投资的人都能承受也无所谓,同样也能达到异地連鎖銷售所说的那些好处,大家想一想国家还会打击吗?
既然现在的异地連鎖銷售造成了那么多弊端,我也是从事过异地連鎖銷售的,对连锁销售这个行业有着亲身的体验和见解,由于篇幅的关系有很多关于連鎖銷售方面的資料,和关于连锁销售行业的真实内幕以及今后的走向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需要了解国家对连锁销售行业的真实态度和未来走向,到底是重演98年的一刀切?还是让他自生自灭?还是加以规范?还是换一种运作机制()来拯救我们异地的难民?这些我就不一一论述了,如果您想把行业搞懂可以和我联系,我会把这些给你讲解清楚,让你对連鎖銷售行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自己今后对連鎖銷售行业的真实看法和是否选择绝对是一种帮助!也給自己一个从新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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