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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的预防
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班级:&&&
学号:&& 30
学生姓名:宋宁杰
起讫日期:2006.12------2007.5
撰写地点:九江学院商学院
要】:单证贸易主要处理的是单证,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是通过单据间的交付完成的,单证工作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对我国对外贸易失败的案例中引发思考,文章中介绍了我国单证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单证欺诈的方式和应对欺诈的预防措施,并且就每一种单证欺诈的方式,引入真实案例,使文章更有说服力。并就单证欺诈行为,提出了健全单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单证&&
国际贸易&&&&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水平逐年增加,据海关总署统计,2007年的前两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2978.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6%,其中出口1687.1亿美元,增长41.5%;进口1291亿美元,增长20.6%。预计2007年的对外贸易总额有望超过21000亿美元。这其中的贸易额大部分都是通过单证贸易进行的,所以,随着我国外贸规模的增加,单证贸易也显得日益重要。
单证贸易主要处理的是单证,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是通过单据间的交付完成的,单证工作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出口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的备货、装运、结汇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单证缮制、处理及交接,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由于单证贸易中的环节繁多,再加上单证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份子钻空,利用一些单证进行诈骗活动,对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样就有必要对单证的诈骗行为有一定的了解,为以后的贸易活动规避风险而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
单证工作的现状及问题的思考
单证就是各类单据的总和,它的作用就是用来代替贸易过程中的现金流通。由于各国之间文化存在差异。所以,运用单证交易就避免了因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各国的文化也逐渐融合,单证的形式也趋于简单化。
1.1单证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在货币出现之前至十二世纪)在货币出现之前,贸易原本就是“以货易货”的形式,无须结算。自从有了货币以后,贸易是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须将金银或可兑换的货币运送给卖方,支付货款,清偿债务,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至十五世纪以后)十二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十五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就以票据进行,主要是光票的授受进行结算,贸易进入“非现今结算”时代。
第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轮船的运用,到海运事业的发达,海运单据也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承担运输风险的保险单据,也可以转让。国际贸易结算“货物单据化”,是以商品买卖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卖方所交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获得货物。
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从付款依据上来讲,除少数“货到付款”外,绝大多数是“凭单付款”,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资本主义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不论采取哪一种支付方式,买方卖方之间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因为单据代表着货物。经过单据的转移就达到了货物的转移的目的,使得货物的转移合法化。“货物单据化”大大地便利了货物买卖时货权的让渡或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这样单据的正确与否,成为能否顺利及时收到货款的基本保证。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第四阶段:(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贸易上的现金结算或者非现金的票据授受,最初一般都是买方与卖方直接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世界各地普遍建立了银行网点,买方可以委托银行代付货款,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由于银行信誉良好,以及信用证等保证付款凭证的广泛使用,使得买卖双方都愿意通过中间人——银行,办理结算。这样银行便成为国际结算中心,也就决定了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称为“单据买卖”。在实践中,银行对结汇单据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对单据审查甚严,特别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单据要求极其严格,因此,缮制各种结汇单据,就一定要符合银行的要求。
1.2单证发展的未来趋势
基于电脑网络的发展、以贸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的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并己成为推动新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来说,既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影响将会是十分深远的。如下图所示,将传统贸易方式与网上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对比。
从图1-1和图1-2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方式比传统贸易方式大大方便了交易过程,节省了不必要的支出与资源浪费,更有利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有利于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为客户服务,以扩大产品销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生产企业与消费者更容易接触,使直销这种渠道最短、成本最低的贸易方式得到更大发展,从而降低了贸易成本。因此,电子商务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适应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趋势,利用电子商务贸易手段来提高进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动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长,是我国政府、企业及相关各方面应该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由此可见,单证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国际间互相衔接的时候,就难免会存在不协调和制度的漏洞。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和一些政治原因,使得双方在贸易时相互衔接有难度,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一些在国际上通用的有关对外贸易的公约和惯例,有的贸易参加国在某些方面做了保留或者有的贸易参加国不承认某公约和惯例。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在单证上运用一些含有歧义的语言或者是其中某个条款属于该国保留范围在贸易进行到对自己有利的时候终止贸易,拒付货款,就构成了单证诈骗的行为,并且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就突出了单证工作的重要性。
3我国单证工作的现状与问题的思考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经营权已经由少数大型国有公司的特权逐步放宽至更多公司。加入WTO后,我国进出口贸易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为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迎接挑战,扩大出口,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优越的外部环境,我国政府逐步调整了各类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条件。企业的外贸工作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产(收购)、销售、运输、收汇四大环节。而收汇是收获的环节,是体现经营成果的环节。如果成交是前提,那么备货是基础,运输是关键,而收汇则是目的。因此,作为收汇依托的单证业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外贸工作。操作单证业务要求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操作规范性强,要严格遵守国际惯例。
从当前贸易现状来看,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单证工作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不止是企业任务和效益所在,也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证工作与经济效益有着密切关系,包括加速资金的回笼、节约利息及银行费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对外贸易实行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单证工作的效益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单证方面,大量信用证的传递,已运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网络系统(SWITF),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关于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所代替。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的实质是一系列单证的流转。
我国在过去的几年的对外贸易中喜忧各半,喜暂且不提,忧却令人忧心重重。由于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了解不足,我国的进出口企业屡屡吃亏,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单证的一些不足导致的。有个别的国家对进口单证有特别的要求,比如说尼日利亚,有的尼日利亚客户要求提供海关发票,对海关发票的签署还有不同的要求,背面要出口单位经理和证明人签字,正面要加地方贸促会签字盖章,这些要求往往会被不法份子利用,进行欺诈。如果我们外贸企业不了解这些规定,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1.4单证的意义
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几十种国际贸易单证来维系的,单证制作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单证工作讲究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也就是说各类单据之间要内容一致,各类单据要与信用证保持一致。因此,国际贸易单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最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1.4.1单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基础
国际间的货物买卖,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单证的制作并传递的过程。单证工作是外贸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最基础性的工作。
1.4.2单证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
国际间的商品贸易,尽管买卖的是货物,但在整个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交易。在CIF这一类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所以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单证是结算的基础也是结算的依据。
1.4.3单证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
单证的流转构成了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它的整个操作过程涉及到国际贸易双方之间的各个相关机构的权责利益关系。如果发生争议时,单证则是处理国际贸易赔付的依据。因此,单证是一项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
1.4.4单证是实现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
单证是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与外贸企业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单证管理工作出现错漏,会使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单证工作是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实现、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单证的欺诈
由于单证贸易处理的都是单证,整个贸易过程中只见单证,不见货物。因此,国际投机商利用单证贸易的这一特点设置陷阱,进行诈骗。单证诈骗案件(包括各种支付方式下的诈骗)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有:
2.1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诈骗,即当卖方提交的是假单证,或是真实的单证,但却与单证所代表的货物不相符,不交付货物,则构成信用证项下的单证欺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5条的规定,银行只负责验证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其真伪性或法律效力等则概不负责,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情,如货物数量、质量、状况等,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等的诚信、清偿能力、信誉等也概不负责,这样一来就为一些不法商人进行单证诈骗提供了方便。
2.1.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文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以是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随附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合同中信用证所规定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
2.1.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主要指交易过程中运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涂改过的信用证。这些信用证已经失去了效力,已经作废。
2.1.3骗取信用证
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所开具的信用证,也可以是他人骗取另一人己开出的信用证,从而进行诈骗。
2.1.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人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才能生效;(2)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才可以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3)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品质证书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2005年南非华裔商人李华因涉嫌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被我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就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2005年初在李华以南非公司的名义与建华衬衫厂达成交易,后者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1月31日李华委托一家香港公司由香港银行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交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在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得益。2月28日李华伪造了客检单签字,并以该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为理由拒付货款。对建华衬衫厂造成了损失。在这个案例中,李华在信用证中设置了软条款,并伪造了客检单,使得建华衬衫厂根本无法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相符的单据而进行诈骗,李华从中获得佣金和信用证保证金的利益。
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在取得货物之后付款,在取得货物后距信用证到期付款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骗取货物。有的则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告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告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事先编造虚假的交易,谎称有进口商需要货物,凭借自己与虚拟的进口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骗取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2.2提单欺诈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的过程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它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贸易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疯狂蔓延起来。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负责这样就为卖方交付货物时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提供了方便。
2.2.1倒签提单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的签发日期一般为装船日期。信用证上一般会规定货物装船的期限,出口商在装船期限已过,为了能够结汇,要求承运人倒签日期,从而构成倒签提单。在托运人的要求和利益的诱惑下,再由托运人出具保函保证,和承运人倒签提单。
1991年7月,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丰和贸易公司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日装船,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日,比合同约定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终取得庭外和解。之后,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证规定向收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2.2.2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己到期,但装船还未结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提单。
“新发轮”预借提单纠纷案中,日,中国广澳公司与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日。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胶合板,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第一批货物于8月11
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并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提单签发日期是日。8月3日,茂林合板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第三批胶合板已于日装上“新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广澳公司应于8
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 8月24日,
广澳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汕头港。据调查,“新发”轮日至8月6
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
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
本案提单签发地在印度尼西亚,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由于联发公司向其预借提单,掩盖了茂林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茂林合板厂隐瞒延迟装船的事实,使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广澳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 单证欺诈的预防措施
由于法律漏洞和单证只处理单据不见货物的缺点的存在,给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运用单证进行诈骗活动。为避免诈骗行为,维护国家及企业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与此同时,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合作,健全单证制度。
3.1信用证欺诈的预防措施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再国际结算中被广泛采用,因而往往会被欺诈者利用,进行欺诈活动。在国际上对信用证的性质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缺乏合力打击的力度。所以,应对信用证欺诈,应作好宏观和微观的预防措施。
3.1.1宏观政策的预防措施
在国际上被普遍用于规范信用证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是法院审理信用证案件的主要依据,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适用于UCP500,或虽没有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适用于UCP500,但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或不反对适用UCP500,则法院将适用统一惯例来处理纠纷。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SWIFT用户指南》的规定,SWIFT开立的信用证虽不注有文字保证条款,但仍受UCP500的约束。这里应该声明的是当地的法律优先于UCP500。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当UCP500与当地法律相违背时,法院就不可能按照UCP500进行裁决,此时信用证当事人对于法庭的裁定不能置之不理,即使其做法完全符合UCP500;第二方面,由于UCP500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它并没有涵盖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环节,当发生UCP500不能解决的纠纷时,执行时以法律为准。
但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欺诈者就是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欺诈的。所以,在宏观上,我们应该完善管理信用证的制度,建立全球性的信用证网络管理系统,对信用证的整个使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杜绝欺诈的发生。同时,在立法上,对信用证进行统一的、规范的管理,加强打击力度。各个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建立合作机制,联手对信用证进行监督,防患与未然。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严格遵守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的司法解释和公布的判例中体现了这一点。就目前越加开放的中国而言,面对变化迅速的世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对待UCP问题上表现出来的努力是值得赞赏和鼓励的。
3.1.2微观主体的预防措施
对付欺诈,除了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管制,健全法律体系,通过国际间的合作,杜绝欺诈的发生之外,还可以积极预防、及时补救。尽管国际贸易中存在着种种单证诈骗行为,但只要能灵活运用国际贸易业务知识,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并且银行与贸易双方能密切配合,尽好各自职责,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协会不断完善法律条文,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从而避免风险,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
在防范措施方面,进出口人和银行需要作好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工作:
(1)、就出口人而言,在进行出口贸易之前,应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认真签订出口合同,我方若作为出口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同时做好各种应对措施,例如就仲裁地点、法律适用及管辖权等问题上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时争取胜诉的主动权。2、出口人应严格审核单证,要求进口人按合同要求开立信用证,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严格审核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的内容严格相符。3、正确选择信用证的种类,出口人最好能争取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指定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这就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付款人都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人最为有利。
(2)就进口人而言,同样也要对出口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同时也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认真签订进口合同,进口人应避免出口人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款的情况发生,所以进口人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卫生证书、质量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对信用证中与合同不符的内容及信用证中的不利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以免存在信用证陷阱条款。2、尽量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出口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进口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的止付令,避免出口方对进口方造成欺诈。
(3)就银行而言,银行应该严格审核单证,审查内容包括:审查开证行自身的信用可靠程度;审查信用证是否有“不可撤消”的字样;审查是否有进口方和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审查是否是“软条款”;审查有效期是否适当等。此外,加强银行内部控制,规范操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在职人员认真学习信用证相关知识,各部门积极配合国际结算工作,认真建立客户档案,考察客户信誉度,对金额较大贸易,应派专人了解货物的情况。同时,建立国际间银行信息系统,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信用证犯罪。
3.2提单欺诈的预防措施
由于提单欺诈的发生,所涉及的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旦发生欺诈,除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之外,还有纠缠不休的官司,在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时,往往困难重重。所以,为避免欺诈的发生和欺诈发生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国家到企业都应该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3.2.1宏观政策的预防措施
国际间应该设置专门机构,落实防范措施,为预防欺诈提供国际组织上的保证。到目前为止,国际的和国内的、官方的和民间的防止提单欺诈组织尚未普遍建立,因而有必要建立这类专门性的国际机构。同时,各地区、各国政府也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全球性的防止提单欺诈网络。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应该密切配合,形成有机的全球提单欺诈防范体系,使欺诈分子难逃法网。
在立法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对提单欺诈出台专门的、有征对性的法律,对提单欺诈进行有效的规范,防止提单欺诈的发生。明确提单欺诈的定义和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3.2.2微观主体的预防措施
如上所述的两种提单欺诈的类型,都是卖方对买方造成的欺诈。所以,在微观的预防措施方面,进口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选择资信好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而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2、掌握好船舶信息,当卖方发出装船通知后,应该检验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时与船公司取得联系确定船舶航行的路线及方位,以及船舶的状况。3、谨慎选择进口贸易术语,目的在于:力争我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一般来说,我方出口时采用CIF或CFR对我方较为有利;而在进口时采用FOB对我方较为有利,租船订仓由自己掌握,租用国轮和资信良好的船公司的船舶,就可以避免对方进行恶意欺诈,而且还可以减少外汇支出,壮大我国航运力量。4、指定进口检验人,进口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以及信用证的检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时间争取为装船的时间。
3.3对健全单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由于法律漏洞的存在,给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运用单证进行诈骗活动。为避免诈骗行为,维护国家及企业利益,光靠积极的预防是不够的,健全单证制度的任务势在必行。单证诈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条文和惯例条款不完善,如前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提单规则(如《海牙规则》)等都有机可乘。因此,首先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条文,如规定银行有义务审核单证的真伪性、承运人承担起检验货物内部状况的责任、改善对“不清洁提单”的处理方法等,可以有效减少单证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就是要加强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欺诈违法行为的发生。
(1)对重要单证管理实行内外监督
首先,银行机构应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管理列作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其次,从银行设立专门部门、专门人员从事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监督管理。
(2)构建重要单证管理的数据信息网络
应该建立从单证的购入到领用再到使用、销毁的整个过程的数据信息网络。
(3)建立健全重要单证监管岗位责任制
首先,建立健全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使用、管理、监督各个部门及其所属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其次,建立健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外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4)我国应尽快完善单证的立法,特别是有关信用证欺诈的规范
要以统一的、规范的法律对各类单证的使用进行规范。相关立法应当对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做好单证的工作,是做好每一笔交易的前提,为了能顺利的结汇,单证是最值得引起注意的工作。在做好单证工作的前提下,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对单证的管理,构筑健全的单证管理制度是我们每一个外贸企业都应该重视的工作。单证是维系整个贸易过程的纽带,灵活的运用单证,做好每一笔交易,为国家顺利创汇。
我国在作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准确及时的审证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灵活按时的交单是奔向成功的冲刺。二者完美的结合及游刃有余的配合将使得单制工作达到最佳境界,但这些都建立在对UCP500的充分了解以及对单证工作流程的宏观掌控与对每个细节的仔细推敲。中国的出口商能建立适合于各自企业的单证工作系统,作到安全收汇、顺利收汇、尽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我国也应该积极参与、协调和制定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建立覆盖世界的全球适用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要学习外国的经验,要参与进去,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我国法制环境的建设。
总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市场,与世界接轨已经刻不容缓,中国能否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占据一席之地,将是中国入世之后对外贸易发展的重大的挑战。现阶段,我国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发展壮大,用现代化的运作手段实现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图1-1 图1-2引自&
陈文培 主编.丁亚军& 朱巨公&
副主编.外贸单证电子化实用指南& [M].中国海关出版社.
引自& 刘伟奇 丁辉君
主编.国际商务单证实务[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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