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收费标准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中新网2月14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办法全文如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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