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招聘平台用工管理哪家好,能保障企业权益的?

  1、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2、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3、何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什么时间调整?  浮动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自2020年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7月1日起调整。    5、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申报?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6、工伤预防费用如何支付?  市社保中心对于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可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在项目完成且经过评估验收合格以后,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住院工伤康复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  (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4、申请住院工伤康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属于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和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15、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哪些?  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7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在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鉴委根据其伤情和意愿确定。    16、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从业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自其停止工作至重返岗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18、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9、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20、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21、按项目参保遵循什么原则?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    22、《通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上述施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3、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及时将追加投资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确定追加投资后的30日内办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    24、按项目参保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的参保凭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25、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施工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26、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用人单位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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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4日
来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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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1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安机关有什么职责?  答: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18.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19.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0.《条例》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1.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2.实行不同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规定?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3.行政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由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4.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25.用人单位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什么?  答: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6.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7.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怎样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8.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找谁清偿?  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9.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允许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答: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0.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什么担保?  答:工程款支付担保。  3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如何进行实名制管理?  答: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32.《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什么?  答: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3.工程建设领域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主体是谁?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4.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5.什么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6.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登记由哪个单位实行?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37.工程建设领域的劳资专管员由哪个单位配备?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38.劳资专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39.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保存多少年?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0.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什么责任?  答:直接责任。  41.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  4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3.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答: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4.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45.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46.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7.工资保证金实行怎样的差异化存储办法?  答: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48.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什么替代?  答:金融机构保函。  4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什么告示牌?  答:维权信息告示牌。  50.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明示哪些信息?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51.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由谁建立?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2.各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联合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53.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怎样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5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条例》中规定,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哪个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7.哪个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8.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谁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其请求支付工资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答:农民工。  59.如何加大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60.人社行政部门怎样掌握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情况?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61.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到工会去投诉,工会如何处理?  答:工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2.对用人单位未编制、依法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4.人社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6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怎么办?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不依法配合人社行政部门怎样处理?  答: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怎样处理?  答: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68.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69.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怎么办?  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70.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3.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4.怎样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5.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1.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哪些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答: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8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8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4.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85.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如何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  86.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哪些行为要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87.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哪些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答: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  88.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什么制度?  答:首问负责制。  89.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90.农民工工资具体支付日期是在什么时候,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91.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2.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9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如何确定?  答:合并和分立前应由用人单位清偿;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9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  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什么时候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5.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主要出资人要承担什么清偿责任?  答: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6.《条例》对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9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98.《条例》对农民工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有什么规定?  答: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99.《条例》对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00.对于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处理,《条例》中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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