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有明确的文件内容是“鼓励军人长期部队延长服役年限”吗?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政策解读日期:2022-01-27
大中小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作出改革强军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要求,是强军兴军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对服役满规定年限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随之将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确立下来。  制定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要求转化为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体系。二是推进军官职业化的重要保障,将服役年限或担任军官年限作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基本条件,使大多数军官通过稳定服役达到这一条件,保障初中级军官以充裕的时间培养历练,进一步提升职业能力、增强专业化水平。三是提高军士制度吸引力的重大创新,契合延长中高级军士服役年限的改革方向,为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退役军士提供更多“后路”,有利于引导他们长期稳定服役,更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四是实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适应当前地方干部人事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户籍制度、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要求,通过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引导退役军人积极融入社会就业创业,既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又能够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社会效益。  二、关于制定出台《办法》的基本情况  围绕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军地相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分析研究问题、不断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  一是军地密切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成立联合攻关课题组,军地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明确重点攻关方向,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密切协同推进。二是深入研究论证。在全面梳理比较退役安置和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国内和国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的功能定位、内在机理、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人员范围、退役金基数、调整机制、计发比例等关键问题,进行多案对比、建模推算,并与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办法》初稿后,先后赴8个省(区、市)军地单位实地调研,召开10余次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的意见,还广泛听取部队官兵的意见,请专家组进行了评审评估,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  三、关于研究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统筹不同时期安置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军地改革相衔接、与服役贡献相结合的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制度,更好满足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4条原则。  一是统筹设计、军地兼顾。通盘考量不同安置方式的制度内涵、不同退役军人的服役特点、军地不同待遇保障体系的改革要求,坚持一体筹划、衔接平衡,确保制度设计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二是政策调控、鼓励为军。坚持退役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向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长期服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退役保障越好的导向。三是多措并举、综合优待。把握制度目标导向和功能定位,享受待遇既体现尊重优待,又做到合理公平,并且设置多种政策渠道,从养老、医疗、住房、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综合性优待保障,努力解决后顾之忧。四是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平衡好制度改革前后关系和不同类别退役军人之间利益关系,保证制度平稳落地运行。  四、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  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沿用《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担任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规定,并对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生长军官、直接招录地方高校毕业研究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等来源渠道的军官,增设了相对合理的适用条件。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这样设置,既契合新的军士制度改革方向,有利于牵引技术成熟骨干长期服役,在黄金年龄段为部队多作贡献,也能够确保享受政策人员具有一定规模,避免条件过高造成政策效用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大学毕业生军士、招收军士,由于高定军衔,有的未达到担任军士16年的条件就要退役,因此适当放宽了这类群体的年限条件。  五、关于退役金的发放机制   《办法》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退役金;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退休前融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退休后享受相关待遇,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大部署,针对军人退役到地方后身份属性转换的实际,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又从制度上为其尽快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留一部分退役金,也全程体现了对军人职业贡献的特别褒奖。  六、关于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退役金标准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依据,以引导融入社会、鼓励就业创业为牵引,采用相对独立的计发基数,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发放。其中,计发基数主要针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工作生涯“半程在军队、半程在地方”的特点,参考现阶段各衔级军人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为相对合理的固定值;计发比例综合考虑军官(军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差异化设置为60%、50%,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担任军官(军士)时间越长、退役金水平增长越快。同时,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退役金调整机制,给退役军人选择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对清晰的预期,《办法》综合考虑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明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七、关于《办法》中退役金增发情形  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干部,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办法》充分考虑这几类群体的服役贡献,针对性设置了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二是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三是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四是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  八、关于《办法》中如何优待艰苦边远地区服役退役军人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官兵优待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交流使用、待遇级别调升、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退役安置去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办法》除了设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增发退役金优待政策外,还从3个方面给予了倾斜: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军队地区津贴计入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计算项目,退役时补助资金转移至地方,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普惠优待。二是对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原则,给予相关待遇保障,体现对安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役军人的叠加优待。三是对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退休后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体现对高海拔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这样明确,符合中央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安置退役军人优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官兵长期稳定守边戍疆。  九、关于《办法》中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其他待遇保障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普遍服役时间较长,退役后再就业稳定性和预期收入不确定,养老、医疗、住房等刚性需求需要给予合理保障。《办法》将相关待遇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明确退役后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就业的,医疗保险给予倾斜照顾。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至安置地,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样规定,既符合融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原则,也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就业创业扶持、家属子女安置、抚恤优待等方面也作了规范。  十、关于已经退役的人员是否适用《办法》  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退役的退役军人,此前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仍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和服务管理。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针对部分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社会保险、就业扶持、困难帮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拿出具体举措,建立了帮扶援助机制。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还将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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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待证即将落地12月13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正式发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优待证管理办法》共9章、52条,分为3个部分两种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分为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优待证申请方法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第七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 功能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第十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第十一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第十五条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第三章 申请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八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第四章 审核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第二十三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七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第二十八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二十九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第五章 制发第三十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第六章 补换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第三十四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第三十七条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第三十八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收回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三)户籍注销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条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第四十一条收回的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第四十二条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第四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第五十条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对接办理。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一、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优待证相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优待证管理办法》。二、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出台《优待证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三、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优待证管理办法》共9章、52条,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条。明确了优待证制发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信息支持、职责分工、功能等。第二部分为优待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条。明确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监督管理等全周期过程的要求。第三部分为附则,即第九章,共4条。明确了遗属界定、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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