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名人在微博上辱骂网友的图片而被告上法庭,随后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该事启示我们,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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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因在微博上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徐某被山东烟台开发区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告诉我们()①违反民事法律要承担民事责任②违反行政法律必须承担行政责任③违反刑事法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④所有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①③B.②④C.①②D.③④点击查看答案第2题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2018年5月4日山东烟台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通过"新浪微博"恶意
2.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2018年5月4日山东烟台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通过"新浪微博"恶意辱骂在北京通州4·21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战士的网民。4月29日,网民徐某(女,24岁,户籍黑龙江,现暂住烟台开发区.网名"北京人是**")在"新浪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山东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其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批评教育,徐某对自身错误言行表示悔过,表示接受警方的处罚,目前徐某因寻衅滋事被烟台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思考】 (1)结合材料,谈谈如何加强网络道德自律? (2)结合实际,谈谈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点击查看答案第3题网民徐某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 消防战士张鑫,引起网民的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徐某的行为()A.侵犯了张鑫烈士的荣誉权B.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不应受到谴责和处罚C.是犯罪行为应该给予刑罚处罚D.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点击查看答案第4题一女子在微博恶意辱骂凉山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四川人,造成不良影响,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这则案例启示我们()A.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B.法律保障公民一切利益C.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D.法律禁止转发发布微博点击查看答案第5题据2019年7月1日《华商报》消息,陕西榆林市的张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说明()①侮辱英烈是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③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未得到充分实现④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点击查看答案第6题据2019年7月1日《华商报》消息,陕西榆林市的张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说明()(分值5)①侮辱英烈是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③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未得到充分实现 ④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点击查看答案第7题据2019年7月1日《华商报》消息,陕西榆林市的张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说明()(分值5)①侮辱英烈是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③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未得到充分实现 ④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点击查看答案第8题据2019年7月1日《华商报》消息,陕西榆林市的张某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说明()①侮辱英烈是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③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未得到充分实现④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点击查看答案第9题某知名教授因在微博上辱骂网友而被告上法庭,随后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该事件启示我们,必须()A.实施依法治国原则,政府依法行政B.确保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C.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理性有序表达意见D.保护公民政治自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点击查看答案第10题恶意二维码一般出现在()。A.微信B.微博C.QQD.论坛点击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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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发生龃龉不合,被领导爆粗辱骂后迟迟等不到道歉,23岁的江西小伙小港(化名)为讨公道,一纸诉状将上司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小港的经历也被网友们戏称为“00后整顿职场”。11月3日,小港告诉记者,虽然此举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无法收回,但其获得的精神价值远超物质时间成本,“我获得的精神价值是无与伦比的。”办公室“摸鱼”被上司逮个正着因辞退问题矛盾升级遭辱骂小港说,他2022年8月进入这家位于南昌市南昌县的公司,公司主营教育培训业务,他主要负责在线上带学员,偶尔去线下招学员,月薪大约3000余元,90后的刘某是其直属上司。“其中也有我的问题。”对这段纠纷的起因,小港并不避讳。他说,今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恰好处于学员考完的淡季,他的手头也没什么工作安排,于是在办公室“摸鱼”打了会游戏,被刘某逮个正着,“那时候甚至有些人都没来,都没在工位。”小港原以为领导最多处罚一下自己,但没想到刘某给了他两个选择,一个是工资计算到当月15日自行辞职,另一个是由其亲自辞退。面对如此突兀的劝退,小港并不接受,“我摸鱼,你给我应有的处罚,这是没什么问题的。”“我还处于工作之中,所以我不想交给他。”小港回忆,不到一周后,刘某打来电话要求自己和同事交接工作,并交出含有学员联系方式等资料的工作手机。谈着谈着两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自己有意识地打开了电话录音,刘某开始上升到人身攻击,对其爆粗。据其提供的一份通话录音,明显可以听到两名男子交谈工作事宜,两人互不相让,言辞火药味十足,其中一名男子怒骂道,“他X的。”“民警问我的诉求,我说就要他在办公室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对我公开道歉。他答应了警官的。”小港回忆,有天中午午休时段,自己抽空去公司附近的一个派出所就此事报了警,民警通过电话与刘某沟通调解。在电话中,刘某同意给小港道歉,自己才离开派出所。两个月未等到道歉后下属辞职起诉上司要求道歉索赔1000元然而,小港却迟迟未等到刘某的道歉,多次询问催促,都被刘某推脱敷衍了事,“后来我问他什么时候可以给我道歉,他说非常忙,等了两个月他都没有任何形式的道歉。”在此期间,发放6月份工资后,小港发现到手的工资下降得很明显,一查才知道,自己的办公室管理绩效被刘某扣除了40分,折合320元,“绩效总共只有20分,他扣到-20分。”两人之间的不快也与日俱增。小港说,7月份,自己曾给刘某发过一份律师函,但未得到回应。8月份,小港自认为“没意思了,没必要和他耗了”,也等不到刘某的道歉,遂辞职并着手准备起诉刘某。从未打过官司的小港经过反复修改,终于在8月下旬以人格权受到损害为由,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刘某当着所有员工的面,正式公开向自己道歉,并赔偿误工费等费用1000元。上司辩称骂人系下属偷懒且态度不佳对方要求其道歉口气嚣张据判决书显示,刘某辩称,自己骂人系事出有因,其在事发前曾了解过,员工小港“经常不带工作手机上班……经常在公司利用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班态度不端正,经常因个人行为在工作中进行偷懒……”又因为自己催问该下属交接手机时,“对方回复态度已然不好,于是本人针对其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因对方态度实在刺激到本人,导致情绪有些激动,下意识情况下在电话中有针对工作一事说出了几句辱骂之言。”刘某辩称,后续工作中,小港不仅在工作中未有改善,且屡次在上班时间未到达岗位。每次查岗系整个部门均有严查,但小港可能认为在工作中被其有意针对,故选择报警。刘某称,虽然其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中同意道歉,但小港发信息口气嚣张称"道歉不需要我来教你吧,需要当全部员工面道歉,并且还要拍下视频,直至其满意为止",其不认同且不认可小港的做法。刘某解释称,小港声称要对其道歉过程录下视频,这是有意侵犯其隐私权及肖像权,故未对本意向其(小港)道歉的行为进行实施(后因为其手机坏了,无法提供相应的聊天记录截图,故该员工离职后将其删除微信),小港变本加厉要求道歉外加赔偿一事,自己不认可。法院判处上司发微信群道歉不少于50字赔偿下属100元精神损失费10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因工作问题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小港,属于侵害其人格权,刘某在微信群中对小港使用“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这种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亦属于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刘某辩称其辱骂小港系因被激怒,该院认为,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应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而非辱骂他人或公然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名为“南昌XX群”的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对原告小港道歉的文字内容(内容不少于50字),或将道歉声明(内容不少于50字)张贴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司办公室内或走廊不少于三日以消除不良影响,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小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小港称,判决下达后,刘某卡在7日快到期的前两天向其道歉,并转账125元给他,“我跟他表示我很高兴,发了哈哈哈,发了微笑。”来源:华商报}
“晨起披衣出草堂,轩窗已自喜微凉。余春只有二三日,烂醉恨无千百场。芳草自随征路远,游丝不及客愁长。残红一片无寻处,分付年华与蜜房。”北大教授孔庆东当时一定不知道,自己会因为这首一时兴起写下的七律而被告上法庭,还被判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200元。事情发生在2012年5月6日,那天下午14时许,孔庆东在自己的实名认证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叫《立春过后是立夏》文章,在文章中,孔庆东写下了上述的七律诗。孔庆东的这篇博文发出后,不少网友称赞这首七律诗写得好,而在其中,一个微博名叫@rushiwolai2012 的网友这么评论道:“和尚(孔庆东)写的诗已经不错,可确实格律不对……好歹孤仄孤平不该犯。亏你还自称度变(读遍)七律啊。”这句话立刻引起了孔庆东的注意,孔庆东回复@ rushiwolai2012 的评论道:“你不要装作懂格律好不好?你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你连原诗都没看,你就是个狗汉奸,你当我不知道啊!……”孔庆东微博骂网友“狗汉奸”被告名誉侵权孔庆东的回复被多名网友转发,并迅速在网上传播。第二天,当网友@ rushiwolai2012 发现这一情况后,他立刻责问孔庆东为什么要对他无端进行人格侮辱,但孔庆东并没有理睬。于是,这个微博名叫@rushiwolai2012 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生关凯元就此起诉孔庆东,要求孔庆东发布微博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50元,承担因诉讼所造成的交通费、复印费等1000余元。不过这起告孔庆东名誉侵权的官司展开得并没有关凯元想象中的顺利。在审理期间,孔庆东律师就提出,关凯元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发博文的微博客,就算是,也无法证明就是他本人评论了孔庆东的诗,而且由于在微博上用的都是网名。“任何人不知道该用户名背后是谁,由于没有相应的人格权,故无法对原告造成影响。”孔庆东的律师这么说道。2012年12月11日,关凯元在自己的微博上气愤地说道:“孔庆东就是牛,找个熟人来代理,迟到半个多小时,理由就是忘记了……法官反复‘建议’我找公证处公正新浪微博上那些信息,包括孔庆东骂我时我的粉丝数,意思是若没人关注就没人知道我是那个用户(即网友@ rushiwolai2012 ),也无所谓不良影响,被告没提他倒提了。”关凯元告孔庆东名誉侵权后,图为关凯元微博关凯元告孔庆东名誉侵权后,经常在微博上贴与案件相关信息法庭通过向微博运营商调取相关材料,认定了在孔庆东《立春过后是立夏》博客中留言的ID就是孔庆东和关凯元本人。法院认为,孔庆东的言辞明显含有侮辱性语言,且这种不当言论通过网络传播、转发、继续传播,造成了认识关凯元的人会对他降低社会评价。但是,能将这些言论与原告关凯元本人联系起来的知情人,只限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同学、亲朋。因此,孔庆东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较轻。2013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5月7日,关凯元在其微博中写道:“孔庆东侵犯我名誉权一案,一审判决我基本胜诉;但我对道歉方式、诉讼费用不予支持的判决不服,我将上诉。”关凯元告孔庆东名誉侵权,一审胜诉后表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将上诉截止到5月9日上午9时,孔庆东尚未就关凯元状告其名誉侵权一案的审判结果发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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