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频繁申请贷款导致贷款被拒怎么办合同写多了金额批不下,怎么投诉职工


湖南长沙男子肖铁牛通过行贿银行员工,伪造虚假合同,分别从邮储银行和招商银行骗取贷款387万元和220万元。
  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一直是银行公司治理的难点。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行贿银行员工、伪造虚假合同的骗贷案。  湖南长沙男子肖铁牛于2012年行贿邮储银行望城支行副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彭斌(化名)和招商银行侯家塘支行客户经理夏海(化名),通过伪造虚假合同,分别从邮储银行和招商银行骗取贷款387万元和220万元。  一审判决,肖铁牛犯骗取贷款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肖铁牛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骗取贷款罪,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二审法庭依旧维持原判,量刑不变。  资料显示,肖铁牛,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2日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行贿邮储银行望城支行副行长  2002年7月3日,肖铁牛和妻子出资成立三叉河预制厂,该厂系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肖铁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范围为混凝土预制构件、环形预应力水泥电杆的制造销售。  2010年10月,肖铁牛在为三叉河预制厂办理贷款业务时认识了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城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望城支行)副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彭斌。此后,三叉河预制厂多次向邮政银行望城支行申请小企业贷款,肖铁牛均按期归还了贷款。  2011年11月2日、10日,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向三叉河预制厂的委托支付对象望城县南西制钉厂两次分别发放小企业贷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该贷款分别于2012年11月1日、11月9日到期。  因三叉河预制厂无法到期偿还上述两笔共计400万元的贷款,肖铁牛于2012年10月23日晚上电话约彭斌到长沙市望城区的颐尔康足浴城洗脚,希望在彭斌的帮助下,向邮政银行借新贷还旧贷,彭斌答应给予帮助。  洗完脚后,肖铁牛为感谢彭斌,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用塑料袋装着的4万元现金递给彭斌,彭斌予以收受。彭斌将其中的3.8万元存入账号为62×××92的邮政银行卡中。  后彭斌经银行同事介绍,在湖南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找到陈某。彭斌将三叉河预制厂需借资金一周用于偿旧贷借新贷的情况告知陈某,陈某同意借钱。  之后,彭斌将邮政银行没有贷款延期业务,要继续贷款就必须先归还前一笔贷款的情况告知肖铁牛,同时将陈某的电话告诉肖铁牛,让他找陈某借钱归还前一笔贷款后再申请新贷款。  肖铁牛找到陈某,陈某表示同意借款,双方签订了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在12至15个工作日内归还,同时由彭斌提供信誉担保。2012年11月1日,陈某以三叉河预制厂的名义向邮政银行贷款还款账户10×××01以现金缴款的形式存入376万元。  为了帮助三叉河预制厂贷到新款用于归还肖铁牛向陈某借的上述借款,彭斌在明知拟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仍以营销岗人员身份,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小企业贷款客户推荐表》,向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推荐了三叉河预制厂的贷款申请。  邮储银行客户经理伪造授信报告  同时,彭斌找到时任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客户经理的杨溢(原系邮政银行望城支行员工,曾经是彭斌的下属),将三叉河预制厂无力偿还贷款,需借新还旧的情况告知,要杨溢尽快办理三叉河预制厂的贷款申请,以偿还向陈某借的资金。  杨溢因为彭斌打招呼,在明知三叉河预制厂没有能力偿还旧贷款、新借贷款是为偿还所借陈某资金而并非购买钢材的情况下,仍通过对三叉河预制厂提供的《钢材采购合同》的审查;并在三叉河预制厂所借的2笔200万元旧贷没有到还款期限,且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即于2012年10月30日对三叉河预制厂的授信进行调查,并撰写《小企业授信调查报告》。  杨溢在报告中建议,评定三叉河预制厂信用等级为A级,最高综合授信限额503万元,授信额度387万元,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5%;报请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审贷会审批。在提交审批的贷款材料中,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10月31日出具的有关三叉河预制厂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中信贷信息一栏显示,三叉河预制厂截至当日尚有530万元贷款未偿还,包括上述所借邮政银行长沙分行的400万元贷款。  因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必须审查贷款的用途,肖铁牛在向邮政银行长沙分行申请上述新贷款时,为证明贷款用途为购买货物,遂伪造了一份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3日,需方为三叉河预制厂、供方为三湘兴旺钢材厂的《钢材采购合同》,并在流动摊贩处加盖了一枚虚假的“三湘兴旺钢材厂”的印章,该合同提供的三湘兴旺钢材厂的银行账户为陈某的银行账户,以需要资金购买钢筋线材为由申请小企业贷款400万元。  2012年11月7日,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审贷会根据杨溢撰写的《小企业授信调查报告》,同意发放三叉河预制厂小企业贷款387万元。同月8日,肖铁牛以三叉河预制厂的名义向邮政银行贷款还款账户10×××01以现金缴款的形式存入26万元。同月13日,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将387万元小企业贷款发放到上述《钢材采购合同》上载明的陈某的银行账户。  贷款发放后不久,杨溢在对三叉河预制厂进行贷后检查时,发现该厂设备正在被不明人员哄抢,遂将情况上报邮政银行长沙分行。  2012年11月21日,邮政银行长沙分行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肖铁牛、阳某华及担保人李某1、李某3民。担保人李某1认为肖铁牛伪造《钢材采购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遂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报案。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肖铁牛涉嫌骗取贷款一案。  2014年10月23日,肖铁牛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杨溢至邮政银行长沙分行后,将其传唤至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行贿招商银行客户经理 骗取贷款220万元  2012年9月,肖铁牛通过朋友丁某认识了时任招商银行侯家塘支行的客户经理夏海。为归还他人的债务,肖铁牛想通过夏海帮忙为其办理招商银行贷款,并向夏海许诺事成后会给予感谢,夏海允诺会尽快办理贷款。  肖铁牛按照招商银行授信额度贷款要求,将肖铁牛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2台车辆的行驶证、房产证、三叉河预制厂的营业执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产品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交给夏某,并以其朋友杨某房地产作为抵押,向招行长沙分行申请贷款220万元。  因为招商银行的授信额度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为顺利申请到贷款,肖铁牛虚构了一份三叉河预制厂向望城县南西制钉厂购买231.6万元钢丝及黑铁丝的《产品购销合同》,并告诉望城县南西制钉厂的法定代表人瞿某,自己有一笔资金会打到望城县南西制钉厂的对公账户。  夏海帮助肖铁牛顺利申请到招商银行授信额度贷款220万元。2012年9月28日,招行长沙分行将肖铁牛220万元贷款发放到望城县西南制钉厂账号为19×××41的工商银行账户,肖铁牛随即联系瞿某,将其中201.2万元转账至徐某账号为62×××46的工商银行账户,剩余18.8万元转账至肖铁牛账号为62×××23的工商银行账户。  放款当天,肖铁牛约夏海在长沙火车站附近的一条巷子见面后,在其车内将8万元给了夏海。扣除夏海为肖铁牛办理贷款时垫付的抵押物评估费3200元、抵押物登记费4400元、保险费4000元后,剩余6.84万元;夏某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丁某。  在邮储银行长沙分行起诉的8天后,招行长沙分行也向法院起诉肖铁牛等人,要求其偿还银行贷款等共计221.86万元。截至2017年9月26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92.61万元未予归还。责任编辑:杨群 }
  核心提示  职员透支信用卡几千甚至数万元不还。为了追讨欠款,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出具收入证明的十余家单位告到法院,要求他们为其“出证”行为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做出裁决,14起案件被驳回。这些案件为何被驳回?到底谁应该为不实的收入证明买单?近日,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事件追访  14起银行追责案被驳回  职员透支不还款单位被告  不少职员凭借着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了信用卡,尔后便透支几千元甚至数万元不还。为了追讨欠款,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出证”的十余家单位告到西城区法院,要求他们为其“出证”行为承担责任。近日,西城区法院陆续对14起案件做出裁决,涉案单位有14家,所有职员信用卡累积透支64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14家单位多被指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用以申请信用卡,涉案的所有员工每人信用卡透支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事发后,涉案员工多数都找不到了,银行拨打他们留下的联系方式仍未果。其中,一家影视策划公司于2005年以集团客户的形式为员工何某办理了信用卡,收入证明证明何某年薪10万元。但截至去年7月,何某累计透支近14000元。  部分银行告单位案“私了”  法院认定这些单位虽然出具了收入证明,但和银行签订银行卡服务合同并透支的都是职员个人,银行无权要求单位还款。“除了这14起案件外,还有一些银行告单位的案件是以原、被告和解而告终的。”西城区法院的魏法官告诉记者,被告单位之所以与银行达成和解,是因为自己“理亏”。这些单位为职员开具的收入证明含有虚假成分。据了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过错一方会对另一方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原告律师:单位应为过错担责  作为交通银行的代理人,陈延军律师告诉记者,这次银行以开具虚假收入为由直接状告单位,是一个“创举”。据陈延军律师介绍,这些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有的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上写明的“职员”,并不是本单位内部的员工;第二,有的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有夸大的成分,例如,将一名月薪1000多元的职员,夸大为月薪近万,高出近十倍;第三,有的单位使用了职员的身份证办理个人信用卡,这些“职员”的收入证明显然是虚假的。  除了有14起案件被法院驳回,还有部分此类案件因被告单位自愿和解而终结。陈延军认为,单位虽然不是信用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他们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是存在过错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问:“今后,银行方面遇到此类情况,还会采用直接状告‘出证’单位的方式吗?”“不太好说。”陈延军律师说,没准儿会选择将职员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提出起诉,这样应该不会被法院驳回了。  被告单位多数回避采访  记者采访被告单位时,大多数被告单位以不愿意再提及此事,拒绝了回答记者关于开具收入证明的提问。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刘女士对记者说,该公司员工叶某准备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不久,叶某离开了该公司,交行找到单位说明叶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不还的情况,单位曾与叶某联系希望他能尽快还款,叶某只说“单位不用管了,我自己会处理”。最终,交行将这家数码科技公司告到法院,该公司觉得“特冤”。  “收入证明不等于贷款担保”  出具收入证明,就被银行告上法庭,这是许多单位没想到的,而这份看似平常的证明对银行却很重要。交通银行一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持卡人在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必须提供的材料。银行方面将据此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判断是否发放信用卡以及透支额度。如果职员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将很难获得银行批准。  对于收入证明的作用,魏法官认为,单位收入证明不等同于贷款担保,它只能证明办卡人当时的收入情况,如果是真实的收入证明,单位不用担责任。但如果出具的是虚假的证明,则要担责任了。  单位出假证“总会露马脚”  据魏法官介绍,单位开具含有虚假成分的收入证明,在案件审理中总会露出马脚的。有的单位在庭审中坚持自己开出的收入证明没有任何问题,却提供不出涉案员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更拿不出为涉案员工交纳的“三险”凭证,其谎言便不攻自破。还有的单位死咬着自己“没责任”,而员工本人则坚决表示“从没办过信用卡”,此时进行笔迹核对就可以发现真相??信用卡及办卡人申请表签名并非员工亲笔所为。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小鲁律师:  记者专访  单位出假收入证明涉嫌侵权  “不实出证”不仅出现在信用卡贷款之中,而且隐藏于房屋贷款过程中。那么,单位为员工出具不真实的收入证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虚假收入证明存在怎样的潜在风险呢?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小鲁律师。  一些单位忽视法律风险  赵小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职工购买房屋、申请信用卡,有时为职工出具不真实的收入证明。银行对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一旦职工还不起房贷、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就会产生法律后果。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对此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忽视法律风险,才使一些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变得“有恃无恐”。  出假证明涉嫌侵权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涉嫌侵权责任。赵小鲁律师说,如果单位将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这些收入证明为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贷造成了损失,单位将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构成侵权。银行可能会以侵权之诉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赵小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官完全可能通过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处理银行的侵权之诉,判定单位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可将条款写进合同  “银行可以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条款写进合同,给交易加上一道‘保险’。”赵小鲁律师说。目前,有些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贷款合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不仅员工(申请人)个人面临被银行起诉的风险,而且失信的单位也有可能被银行以“利害关系人”的理由追加为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证明潜在风险巨大  “如果房屋贷款在萌芽阶段就建立在不实收入证明之上,一旦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出现价格大幅下跌,这个金融链条就可能引发危机。”赵小鲁律师特别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已经开始波及世界很多国家,但在我国,还仅仅局限于理论界的少数人在关注和研究。  其实,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是金融信用危机,已经反映出金融产品的信用链条过长,商业道德缺失,金融监管不力等发人深省的问题。我国的金融部门需要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和监管,首先应从制止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开始。  为经适房出“假证”违法  赵小鲁律师最后说,职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时,要提供个人家庭的成员状况、住房、家庭资产、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职员的收入等情况符合政府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职员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就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收入证明成为购房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单位为了使职员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可能应职员要求出具虚低的收入证明。“这种不实收入证明违反了政府有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申请购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调查  人员流动快企业易陷“贷款门”  在数家单位的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因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而后遭银行“追债”的单位并不少,尤其集中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流动比较快的企业单位中。  潘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说起为员工开收入证明,她就皱起了眉头。据她介绍说,从公司开办以来,经常有员工要求她开具收入证明,“要么是买房子贷款,要么是买车贷款,要么是办信用卡,类似这样的事就没断过。大家还都希望多开,能挣3000的要开5000,能挣5000的要开8000。”她说。  她表示,为了维系与员工的关系,他们都是满足数额上的要求,但因此发生的银行“追债”也是有的。2007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要求及时催促单位的一名员工缴纳拖欠了三个月的贷款,否则将不再批准以单位名义申请的贷款。  “这个员工的确是我们单位的,因为要贷款买房,让我们开收入证明,我们后来才知道,他要每月还贷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00多一点,基本没有能力还贷款,后来我们赶紧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后他把房子卖了,把银行的贷款全部还上了,这才完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单位负责人也介绍,曾经为朋友的孩子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导致单位资金链出现问题,错过一单重要的生意。他介绍说:“一个特别要好的朋友因为要买房,要我帮他这个忙,碍于面子,我就给他还在上学的孩子开了证明,还写的是年收入8万元。当初就是想帮他一把,只要他按时还贷款也就无所谓了,可谁知道后来他用这个证明到银行办贷款的时候,被人发现了破绽,不仅他的贷款没办成,单位还上了‘黑名单’,耽误公司的项目贷款,错过一单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损失了20多万,这样的忙以后真不能再帮了。”  七成受访人希望“高开”证明  随后,记者在西单一繁华路段对20多位路人进行了随机采访,最终得出的结论是:70%的人希望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比自己真实收入高;30%的人认为无所谓;没有一个人希望收入证明上书写的数额比真实收入低。  一位选择“高开”的年轻人说:“之所以找单位开收入证明,目的就是为了在办理银行的贷款业务时给银行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说明自己有偿还能力,证明上写的多点就能多贷些钱出来,相反,写的少就贷不出更多的钱,而之所以选择贷款就是因为自己没钱,那为什么不多写点贷出更多的钱呢?否则就失去了贷款的意义了。”  乍一听起来,说的有些道理,但这样的理论却禁不住推敲。高额的贷款相应的就是高额的还款,如果利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贷款,一旦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就会没钱还贷款,不仅个人信用受到损失,也会给开具证明的单位带来信用危机,而这种利用虚假收入证明获得贷款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支招:银行可制定格式化证明  一位银行的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经遇到过依靠虚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客户,结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办理资格,而且如果客户连续逾期还款,还有可能登上个人信贷的“黑名单”,而“黑名单”是数家银行内部共享的,以后在其他银行办起类似的业务时,审核也比没有“污点”的客户困难些。  他还补充说,在股份制的银行内,审查过程比较灵活,而在国有银行内,审查就相对比较严格,鉴别是否是虚假证明,主要是银行的审核部门,如果顺利通过审查,以后就很难发现了。银行的审核部门主要依靠客户年龄、工作单位、工作职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标来判断客户的还贷能力,以确保银行不出现呆账坏账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建议说,银行方面可以制定一种格式化的“收入证明”,要求单位填写这种收入证明载明的内容,如申请办卡或房贷职员的姓名、年收入(或月收入)数额、职位等固定内容,盖上单位的公章,此外,还要加上“特别提醒”,要求单位保证上述内容是真实的。这样相当于银行与单位就出证建立了协议。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武新 张硕  专家说法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室主任曾刚:  收入证明不可靠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虚假收入证明的存在反映了银行业存有风险管理漏洞,但是,如果各家银行投入人力对收入证明一一进行核实,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还要付出高额的成本,从而降低了银行的效率。  现在,央行已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办理购房贷款逾期不还或者使用信用卡透支逾期不归还的,将被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之上。曾刚认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只能证明职员暂时的收入情况,是不可靠的,从长远来看,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更为全面的反映个人资信情况,而个人资信情况比单位的收入证明更有证明力。  相关链接  一项调查显示:  收入证明仅三成真实  在真正的买房过程中,有多少人开的收入证明是真实的呢?如果您买过商品房,您提供给开发商的收入证明是否完全真实呢?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曾进行了相关调查,一共有2800多人参与调查。统计数据表明,真实的只有33%,也就是三分之一。即实际上大多数人开的收入证明都是不真实的,这个数字可以说出乎意料。  也就是说,在买房贷款的时候,很多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可能是低于自己的收入,或者高于自己的收入,为什么不开真实的收入证明呢?我们来看,您没有提供真实收入证明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是采取从低到高原因排列的,我没有单位,不知道怎么开,占到了12%。找自己的单位开太麻烦,占到了15%。找别人办省事,收入是个人隐私不愿意实话实说,这个比例突然上升,占到了将近三分之一。单位不给开,真实收入低于贷款要求占到了36%,排名第一。  归纳总结一下实际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省事,找个地方开,符合银行要求就行了。还有一种,估计是他的真实收入超过了他要开出的证明,但是单位又开不出这么高的证明,所以他就找别人开。而最多的一种情况是,单位不给开真实收入证明,真实收入低于贷款要求,所以就找别人来开一个假收入证明,以证明自己有这样的收入能力来进行还款。  看涨心理支撑冒风险  如果真实收入低于贷款要求,为什么还要买房子呢?调查结果表明:担心房价涨更买不起,占到了第一位52%,超过了半数。先买再说,都这么干,占到22%。相信自己以后的事业发展,占到了20%。  把原因统一分析一下,可以说就是一个心态,看涨。不光是看房价涨,房价涨,将来收入跟不上的话,可能买房更难。还有一个看自己涨,将来自己的工资收入更高,充满自信,觉得将来有能力还贷。  如果真实收入低于贷款要求,你会担心自己的贷款能力吗?《东方时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调查,调查结果为:不担心的占到了52%,担心的占到43%,说不清的占到5%,那就是绝大多数还是不担心的。不担心应该是源于对于风险的模糊,对于风险没有明确的预期。(责任编辑:聂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向个人借款协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