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地税和房产税怎么交扣除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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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2010年新疆房屋租赁税率 没有新规定 但可以参考全国的 大部分城市房屋租赁的合同租金额800元以下的房屋,租赁综合税率约为7.3%;合同租金额1500元以下的房屋,租赁综合税率在10%以下。会议指出,深圳市由政府主管部门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和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所的做法是激活和管理租赁市场的成功经验,值得各地参照推广。据了解,我市房屋租赁综合税率已降低过一次,目前为18%左右,近期的调整将参照国家标准进行。
另悉,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已经不再是提供临时住所这种单一功能,它正在成为深圳市房地产投资者实现其投资目标的重要途径。所以我市今后将把全市的地价、房价以及房屋租赁指导价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价格系统,全面推行网上租赁管理。该系统目前正在进行调试。
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7.5% (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携带租房合同等有关资料按上述规定缴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后,可向征税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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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主要介绍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新疆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4、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5、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6、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缴纳。【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二、房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注)以下之罚金。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至3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编者)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购买房屋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交纳房产税,很多人们对于房产税可能并不太了解,建议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多了解一些买房的细节,买房子对于家庭来讲是大事情,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那么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购 买房 屋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交纳房产税,很多人们对于房产税可能并不太了解,建议在购买 房屋 的时候要多了解一些买房的细节,买房子对于家庭来讲是大事情,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那么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房产税是由 产权 所有人缴纳。而且要知道的就是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如果说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 租金 收入为房产税的 计税依据 。 4、房产税的 税率 是需要关注一下的,而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 免税 的其他房产。 6、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 免征房产税 。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则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的相关介绍,对于房产税的交纳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要按照制度来进行 税费 的交纳,同时也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手续办理,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县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暂行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d57111--020129ccj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新疆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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