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电商税务问题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上地税务所发布的一条针对某电商企业的“风险自查提示”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提示内容显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能够确切跟踪核实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的差额,倘若发现收入差异较大,就会发出“风险自查提示”,企业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全面自查自纠,修改相关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免违反相关法规自误。

与此同时,也有消息称北京第一批已通知了2000家左右的电商企业,要求一次性按照支付宝进账额度补税,在北京外也有多个地区的电商卖家反馈接收到了相关补税通知,可见,新一波的税务稽查已经来袭,并将目标放在了电商行业。

电商行业被“重点照顾”,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早在2015年,东部某省会城市就曾对辖区内近2万户电子商务企业实施了为时三年的网络监控,发现70%以上企业申报的税务数据与实际收入不符,而在彼时,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列入了绩效考核中,电商行业偷税漏税之猖獗可见一斑。

即使在《电商法》出台一年半后的今天,由于多年来的野蛮生长,电商行业内偷税漏税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电商从业者并没有形成纳税意识,依旧存在侥幸心理,有自然人电商因为从前不做工商税务登记,认为不交税理所当然,也有企业电商通过将销售收入以贷款的形式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将销售收入体现到对公账户但不申报收入的方式打擦边球。

但无论是电商平台上的个人卖家,还是企业卖家,都需要依法纳税。

《电商法》明确规定,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商家在收取货款后无论是否开票,都应该按实申报纳税。

此外,税务局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能力,也已经产生质变,在大数据的支持下,商家更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

有济南电商卖家表示,在与税务局接洽补税的过程中,税务局能够直接拉出销售货品明细单,着实让他吓了一跳。正如这位电商卖家所言,目前税务局已经实现了跨部门信息共享,完全掌握包括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相关数据,能够实施监控商家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电商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更是进一步将电商收入与纳税金额透明化,让电商企业的小动作无所遁形。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平台商家普遍存在的虚开发票及人为刷单现象,也会加重违反纳税相关法规的风险。

无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电商平台商家存在富余票向外虚开、挂靠代销等虚开经营现象时,都存在极大的刑事风险,易被检测追责。

而对于人为刷单的问题,电商商家需要反映申报数据并非真实业务数据,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刷单业务的实际情况,若需要修改纳税申报,商家就得接受税务部门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本次税务稽查对行业整体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伴随着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断收紧,电商市场的竞争与交易将会进一步的规范化、有序化,更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在这一波大浪淘沙的洗牌后,电商商家人为刷单的现象也将有所减少,若非有融资方面需求,人为刷单数据造假将得不偿失,这也进一步提升了电商平台的公信力,保证优质电商商家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为消费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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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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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模式,不仅仅把人们的消费形态改变了,还改变了企业经营模式,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挑战国家的税金资源,挑战国家税金征收工作。电子商务交易范围的全球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和虚拟化,不适合现在的税金征收模型对电子商业交易的发展。我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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