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学现象案例分析案例可以入党吗

原标题:档案岂容“包装”!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7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通报。通报关于违纪违法事实的描述中,第一条便是“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一名省部级官员尚且涉及档案造假,此类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中,被巡视的20个省区市中有15个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中央纪委对栗智档案造假问题的通报,进一步彰显了党纪之威严,也对全体党员干部敲响警钟: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必被严惩。

  本文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 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 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钟继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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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东营市东营区纪委监委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日照调整部原副经理王林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林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王林涛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党委给予王林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驻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王林涛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条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A,中共党员,1971年6月出生,2001年入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某市直部门某处处长。1996年9月,其父(现已去世)为A能够进入某市直部门工作(该单位要求录用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伪造了某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A并未在该学院学习,但凭借该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直至2019年3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A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使用伪造大专学历参加工作的事实。A被予以党内除名。

该案例中,大专学历虽不是A直接伪造,但其并未在该学院学习,明知该大专学历系伪造还予以使用。A通过使用伪造的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并一步步提拔到处长。A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给予党内除名。

案例二:B,中共党员,200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9年B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B在入党时,未向组织说明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相关部门也未发现上述情况。直至2019年5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B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B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该案例中,B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鉴于其入党后不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且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工作积极,带领全村发展经济富有成效,故认定其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无法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首先,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通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报告自己过往重大经历是成为一名党员的应有之义。

其次,入党前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党章第一条规定了谁可以成为党员,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如果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则有待组织判定,但如果故意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则是对组织不忠诚。笔者认为,如属这种情况,不符合先进分子的标准。

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

如何界定“严重错误”?笔者认为,除名是将党员从党组织剥离出去,与开除党籍程度相似,那么受到除名的“严重错误”程度也应与开除党籍所对应的错误程度相同。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开除党籍的情形具体适用。另外,还要结合所犯错误时的历史背景、受处罚程度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

关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颁布,对于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如何处理?

1995年3月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就“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答复。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没有针对该行为的具体条款,实践中,一般依照《答复》的精神处置,在条款引用上则适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兜底条款。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属于违纪行为,且明确规定视其入党后表现区别处理。其中,一般应当予以除名,若入党后表现尚好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完全相同。

综上,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可以依据《答复》处理。

第二,对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和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分别如何处理?

对于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可以按照其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处理。其中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如属严重错误,一般予以党内除名,其中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若该行为严重违纪,错误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开除党籍;若该行为尚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予以党内除名。(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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