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购买抢注商标如何维权?

1、商标在审查阶段,实时监测,一旦进入初步审查公告马上提出异议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补救。

2、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争议,撤销被抢注的商标。即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依据《商标法》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双方协商进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相对于商标注册来说,耗费时间较短,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需要14个月左右,而商标转让一般周期为4—6个月左右,并且流程相对简单,在被抢注商标人与被抢注商标注册人协商双方统一的情况下,填写转让申请,审查公告无异议后就核发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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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昵称被恶意抢注为商标

近期,UP主敬汉卿的一则维权视频登顶B站全站排行榜榜首,其视频内容,是反映自己的名字被恶意抢注为商标,并被告知,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 他还提到,将自身遭遇发朋友圈后,发现身边有人遭遇了同样事情,而且他们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被讹了一大笔钱,或是被销号,或是改名。


B站表示,近日发现有第三方公司恶意抢注多位UP主昵称为商标,由于抢注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审理周期长,此类抢注行为给UP主群体造成了极大困扰。B站不会因为UP主昵称被其他机构恶意抢注,而要求UP主修改昵称。同时,为了更好维护和保障UP主创作的合法权益,将为UP主提供相应法律帮助。

“商标流氓”要如何对付?

有人认为,恶意抢注商标进是 钻了法律的漏洞 ,对付此类行为, 应从完善法律入手,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也有人认为,当前恶意抢注成本低, 应通过列入商标注册黑名单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 ,才能有效遏制商标流氓。

亦有人认为,这是商标意识不足造成的后患, 博主们应提高商标意识,防范侵权,积极维权。

还有人认为,维权难是商标流氓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维权程序麻烦,成本高,周期长,许多人选择破财消灾,也纵容了商标流氓。所以降低维权成本,强化维权意识很重要。



抑或你对这件事有什么新的看法,不妨在下方留言谈一谈,或者与家人交流看看。

遇到恶意抢注,怎么捍卫权益?

1、在被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若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及同时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取得该商标权利。

5、通过谈判协商受让该商标

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商标权益问题,但目前,在这种情形下,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通常要花费几万、几百万甚至千万的代价购买(受让)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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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商标的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华东律师解答: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商标的目的并不是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牟利。事实上其抢注注册商标后也并不真正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标名字已被商标代理机构或其另设公司抢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向国家商标局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抢注了商标,救济方法与建议如下:

(1)在公告期提异议。

(2)宣告商标无效。通常情况下,商标被抢注已过了公告异议期的,可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ニ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ニ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泥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决定的说明》

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ニ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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