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的资产风险系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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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整体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在息前税前盈余相同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则( )。A.财务杠杆

当企业整体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在息前税前盈余相同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则( )。
D.企业自有资金收益率越高
E.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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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资产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串时,()。

A. 财务杠杆将产生正效应

B. 财务杠杆将产生负效益

C. 负债比率越高,资产收益率越大于净资产收益率

D. 净资产收益能力越差

华光公司资金总额为600万元,负债比率为40%,负债利息率为10%,该年公司实现息税前利润70万元,公司每年还将支付4万元的优先股股利,所得税税率33%。要求计算:该公司的财务杠杆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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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比率又称财务杠杆,当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利息时,负债能起到增加股东收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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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方案决策中,如果各个投资方案的现金流量是独立的,其中任一方案的采用与否均不影响其他方案是否采用,则方案之间的关系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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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是指(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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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其中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独立存在的有关( )的条款。
A.违约责任 B.履行期限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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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限制对风险大、盈利低的项目进行投资,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时,可以采取提高( )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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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借一台设备,该设备的价格为48万元,租期为6年,折现率为12%。若按年金法计算,则该企业每年年末等额支付的租金和每年年初等额支付的租金分别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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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第1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第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第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第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第十条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第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Q2: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第五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

(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

(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Q3:商业银行的管理方法

一、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和信用为经营对象的金融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的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组织和营销。

商业银行的管理是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的组织:业务运营

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市场营销

资产负债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其产生和发展是随着西方商业银行的出现而不断推进,该理论始终围绕商业银行的三大经营目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展开。

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银行资本的含义与类型

资本是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等。

商业银行的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损失。

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有三种意义上的资本: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管理要求

在巴塞尔协议中,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和资产重估准备,其规模别的超过核心资本的100%,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能低于4%和8%。

(三)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组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

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银行经营活动和资金运动进行的总和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基于价值的管理。

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就是银行价值最大化。

(4)财务报告及其分析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人力资源的概念:人口中具有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能力并从事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人们的总称。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概念: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由具体的管理主体根据人力资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质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培训、配置、使用、评价等诸多环节的总和。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2)员工的考核和任用

(3)人力资源的激励制度

(5)人力资源的心理及智能开发

(6)人力资源的环境开发

八、改善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要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各银行董事会的战略把握能力和决策能力、加大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强化高管层对全行经营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职能

(2)银行上下要进一步增加统一法人一是

(3)要强化各业务线的管理力度

(4)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三)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最根本的路径就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薪酬制度

Q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Q5: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Q6: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分母对策是啥?简答题急速度回答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分母对策"是指尽量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优化风险资产配置,减少风险资产总额。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遵循第二版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框架。

第一支柱的核心在于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的计量,即对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进行计量,根据风险计量结果提出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银行采用高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能够节约监管资本,但采用高级法计量监管资本是有前提的,即风险量化结果必须应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计量监管资本只是一个副产品,关键在于将风险计量(高级计量法)运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中小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且一般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低。对于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量过于复杂,依赖的假设条件很强,是三类风其险中计量相对最不准确的,像工商银行之类的国有大行目前也只是刚刚起步。因此,按照第一支柱的框架,中小银行目前能够提升的主要为信用风险量化,即采用内部评级法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除了能够计量监管资本以外,内部评级法可以应用于手心审批、资产监控、限额管理、信贷政策、风险报告,以及风险偏好量化、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贷款定价、风险调整后收益考核(RAROC和EVA)等。

第二支柱规定监管机构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管理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确定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质是要确保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了解与掌握银行的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水平,因此第二支柱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第二支柱被称为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管机构监管检查之前,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做自我监督检查,向监管机构证明银行风险计量反映承担风险水平、风险管理水平达到监管机构要求,其中风险评估范围包括第一支柱下的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还包括第一支柱涉及但未完全覆盖的集中度风险和剩余操作风险,以及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然后,监管机构基于银行自我评估结果再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向监管机构证明对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水平的了解程序叫做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要求银行基于第一支柱资本计量要求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向公众与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风险计量与风险管理信息,使公众与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以便由公众与利益相关自发形成的市场纪律对银行的运营情况作出判断,在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增强市场纪律对银行的监督。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应尽可能做到:

(1)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图使多余的现金资产减少到最低限度。流动原则要求银行保留足够的现金,而盈利性原则又要求尽可能少持有多余的现金,因为它不能为银行带来收益。但是何为足够,何为多余,显然是一个很难掌握的问题,需要有大量的经验作为指导。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往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对未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以决定自己的最佳现金持有量。同时,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是建立分层次的现金准备,也就是在保留一定现金资产作为一级储备的同时,还要持有一定量的高品位债券(主要是短期国债)作为二级储备,从而既可以获得债券利息收入,避免资金的闲置,又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较容易地将它们变现,而不发生太大的损失。

(2)尽可能购买收益高、风险低的证券。一般说来,长期证券的收益率要高于短期证券,但是其风险也较大,因为长期证券价格受到利率的影响比短期证券大。因此从安全角度看,银行应多投资于短期证券;但是盈利性原则又要求银行多购买长期证券。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证券期限管理的重要内容。

(3)尽可能选择信誉良好而又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显然这也是一对矛盾,因为信誉好的借款人往往可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但是如果他们面临的投资非常诱人,则他们也可能愿意支付较高的利率,因此关键在于银行如何对借款入进行筛选。在现实生活中,银行通常根据“6C”标准来评价借款人。

(4)在不损失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资产的多样化来降低风险。资产多样化的好处就在于银行在一种资产上的损失可以从另一种资产的收益中获得补偿,从而使总收益保持相对稳定。反之若“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固然可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但担当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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