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网上申诉必须要填联名人吗

江西-南昌综合1个月前

我通过国家信访局申诉银三角村委会逾期过渡费的问题,当地信访办与管委会以欺骗的方式让我在不再受理单上签字,签不再受理之前口头同意会补发逾期过渡费,签字后就不再搭理申诉人,请问我该怎么维权?我是以寄信的方式申诉,也不知怎样查询我的信访处理结果

}

原标题:中央信访督查组首次督查“依法逐级走访”,推动地方规范信访程序

回马枪突访一起赴京上访案 地方官员被问得答不上话来

昨日,国家信访局在官方网站上再次集中“晒”出3 5件赴地方督查的信访事项。

继年初督查后,今年3月2 0日国家信访局再次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组成中央信访督查组,启动年度第二轮实地督查,力度之大、频率之高刷新纪录。

此次督查的80件信访事项分布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贵州六省,延续涉农和城镇拆迁问题,邀请记者全程参与,督查结果全部在网上公开。

这次督查不仅案件数量翻倍,而且首次将依法逐级走访事项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在督查诉求类信访事项,推动信访问题解决的同时,重点督查依法逐级走访受理、办理、答复、送达、录入等信访工作程序的落实。

也就是说,从实体到程序,中央信访督查组都“一追到底”。

首次督查依法逐级走访:压力尚未完全传导到基层

去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启动一项信访制度改革,实施依法逐级走访,明确不再受理越级上访。不过,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信访人越过地方,直接到国家信访局或国家有关部门上访。

一年来,这一制度是否已在基层落地?

3月20日中午,中央信访督查组湖北组一到武汉,就进入工作状态。查阅案卷材料、实地察看现场、走访信访人、约谈相关人员,是督查每一件信访事项的必经流程。

国家信访局督查室主任、中央信访督查组湖北组组长潘建民对南都记者表示,此次督查新增依法逐级走访作为督查重点内容,原因之一是尽管总体工作情况较理想,但督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执行“依法逐级走访”的过程中,程序性问题比较明显。因此,中央加大信访督查力度,希望通过实地督查将压力传导到基层,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保证“依法逐级走访”制度落实。

潘建民指出,但现在压力尚未完全传导到基层,没有形成非常完整、闭合的受理、办理、答复、送达、信息录入和督查督办机制,有些环节还有待完善,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工作还需加强。

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对依法逐级走访没有正确理解,有的把“本级”和“上一级”误解为要信访人先得到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走访,导致有的信访事项没按事权层级规定和程序受理、办理,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引发越级上访。

“很多问题都是没有按程序走导致的”,国家信访局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来访接待司司长姜苏莉在行前培训会上表示,督查要从程序到结果,顺藤摸瓜,一环扣一环,哪个环节出问题就抓哪个环节,“要强调主体责任。是谁的责任谁来办,层级管理,每个层级管好自己的事情,这就是依法逐级走访。”

首次全面检查信访程序:多地都存在信访程序不规范

此次督查的一个新特点是将视线聚焦到信访工作程序上,进行信访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在此前督查中,这虽然也是督查内容之一,但并没有作为重点全面督查。

此轮湖北组督查的13件信访事项中,依法逐级走访的程序类事项占了8件。督查组所到的多个县市相关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信访人多少也对基层处理方式不满或抱有不信任心态,甚至在信访过程中曾发生肢体冲突。

“我们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你这个部门的事权范围,无论是本级还是上一级,都要在受理环节明确告知,并必须在15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时要在系统里反映出来”,潘建民提到,有的地方两个都不做,一不告知,二不录入。

有的地方不按期出具办理意见,或避重就轻、选择性答复,或答复过于简单。有的选用政策法规依据不准确甚至糊弄群众,有的信访部门代替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出具办理意见,有的在送达文书环节不规范,未履行严格签收手续。比如在大冶市的督查中发现,由于信访人对答复不满意,拒绝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签字,街办干部在数次找上门都被拒后,决定私下冒充信访人签字。由于前后的笔迹不同,这一情况,在湖北省的自查中被发现,目前已作出整改。

潘建民指出,很多信访问题产生在基层,这些问题若在基层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出现赴省进京上访。信访制度改革依法逐级走访、网上信访的目的是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如果初信初访工作做不到位,老百姓就不信任你,还是要往上走,问题就会上行。“这对基层来说挑战非常大、要求非常高。当然,我们强调司法途径优先,诉访要分离,相关业务部门正在陆续推出各自的责任清单。”

中央实地督查有哪些绝招?

1 杀回马枪,突击回访重点案件

2013年12月份,武汉市某城区因拆迁问题在京发生一起群众集体赴京越级上访,潘建民曾亲自带队对这一越级上访事项进行过实地督查。这次到达武汉后,他第一时间提出要对这一事件进行回访,而这本不在此次督查安排中,可以说是“突击检查”。

“一些信访事项交办地方后,即使地方汇报事情已经解决,我们也要亲自去看看是不是真的解决了,有没有解决到位,随时可能杀回马枪、盯住不放”,潘建民介绍。

3月21日下午,中央信访督查组来到该城区,当地官员汇报,该村历次进京信访群体共71户,只有4户4人还未签订拆迁协议,原因是这4户诉求过高,且家庭结构复杂,无法达成一致。

“剩余4户的家庭各有多少成员?诉求分别是什么?现在包案领导是谁?”面对潘建民的连续发问,地方相关负责人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没签协议的,才是最难啃的骨头,你们却放松了!”得知其中一名上访人将在3月29日刑满释放,潘建民表示,这才正是隐患所在,“这么大的事件,不能看成好像只是信访局的事,区委区政府要敢于担当,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化解掉”。面对中央信访督查组的连续发问,当地官员一片沉默,相关负责人带头检讨。

3月28日,武汉市、江岸区有关领导向中央信访督查组反馈,并展示了相关手续,4户当中已有两户签拆迁补偿协议,另两户有望近期解决。

2 紧追不舍“约谈”信访责任主体

武汉市洪山区童某等人反映,2009年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公寓项目拆迁,605户近2000居民房屋被整体拆迁后,超期一直到现在都未能回迁,安置过渡费被拖欠。

从2012年底起,村民开始多头集体上访。2013年,校方与武汉光谷地产公司、康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其中由康恒公司开发的回迁项目建筑主体虽封顶,但水电气尚未配套完成,而教职工安置项目的规划方案则一直未获批,校内的1000多教职员工的公寓也没有着落。

3月21日,中央信访督查组到华中科技大学就该信访事项进行督查时,校方认为,自己与光谷、康恒签订了三方协议,已全部委托对方负责,不愿承担解决这一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

因此,3月28日,中央信访督查组在武汉市再次就此事找到华中科技大学主要领导及当地政府官员沟通协商。

潘建民明确指出了校方的责任主体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做好稳定、规划审批等工作责任,建议武汉市国土和规划部门领导现场办公,解决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截至目前,该事项的核心问题已经解决。

3 现场直接与信访人通电话发现问题

约见信访人是督查的一个重要规定动作。但实际中,当中央信访督查组提出要见信访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不那么“积极”,甚至以信访人去了外地、联系不上等搪塞,督查组难以去核实。

此次督查尤其强调“必见信访人”,即使信访人在外地,督查组也要亲自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信访人。

实际上,为打消地方政府顾虑,同时避免信访人因“中央关注”提出过高诉求,中央信访督查组在与信访人沟通中一般不会亮明“身份”。

去年7月,大冶市某村民何某,因认为房屋拆迁还建不合理,多次到省、市各级信访局上访,去年年底又进京向国家信访局反映。3月25日上午,督查组到达大冶市,提出见信访人何某,大冶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对督查组说“其本人不好找,不愿沟通”,一直称何某人在外地,不愿意赶回来。

然而,就在地方政府汇报情况的同时,国家信访局督查室督查一处处长、湖北督查组一副组长徐学新离开会场,用手机单独给何某打了电话,何某的说法却是“没有人叫我回来”。

与信访人通话后,徐学新回到会场,当面质问当地官员“是谁负责联系信访人的?你们的说法是信访人不愿意见面,信访人却说没接到通知”。街办负责人辩解,确实交待了村支书通知,而村支书又解释,叮嘱了副村支书联系。

“见信访人是中央信访督查组的必要环节,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事,街道干部不能亲自负责,反而一级级推托?”面对“火药味”颇浓的质问,当地官员从刚开始的辩解转向沉默,当即表示已派前往外地接信访人,路程来回约需两小时。随后,大冶市相关负责人也在会上作出检讨,并表示将进行整改。

3月25日下午,信访人何某被接回,并与督查组面谈。

国家信访局督查室主任潘建民:

“今年的实地督查力度前所未有”

伴随信访制度改革,实地督查的形式也在改变。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建立统筹实地督查工作机制,原来由各业务司室分别开展的实地督查,调整为由督查室统筹负责。

督查改革当初因何而起?两年来成效如何?国家信访局督查室主任潘建民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除了重点个案督查外,还计划开展至少6批次多省份的实地督查,力度和频次都是最高的。

“制度设计杜绝了人情”

南都:实地督查机制改革近两年,成效如何?过去存在的问题,哪些得到了解决?

潘建民:实地督查改革把过去分散在各业务司的相关职能统筹起来。过去,各个业务司都可以就信访事项派员到地方督查,有时就会扎堆,几个业务司室先后到同一地督查,虽然各业务司室看问题角度不同,但往往出现重叠和交叉,地方刚把这个司送走,那个司又来了,虽然嘴上可能不说,但还是有意见的,而且督查效果也不见得好。

改革之后基本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每次实地督查,都围绕当前工作比较突出的问题,案子也层层把关,先是各业务司报出几百个,到督查室再筛选出几十个,再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出更有代表性的案子。制度设计上也杜绝了关系和人情。以前一个业务司某个业务处负责一个区域的信访工作,总是和某个地方交往,时间长了大家就熟了,有人情在,判断就不见得准确,改革后基本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因为制度设计上,很难有人情、关系存在的空间。

“通过倒逼产生工作动力”

南都:国家信访局多次表示,实地督查将成为一种常态,为什么?

潘建民:信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依法逐级走访、通过书信和网上信访,信访事项不用到北京,在省以下就能依法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信访问题本身就产生在基层,如果信访人的诉求在基层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信访人对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不信任,让他逐级走访,回去找基层,他能接受吗?他反映的问题解决不了就肯定往上反映。所以我们今年开始,全面实施信访事项办理满意度评价,无论是来信、来访,还是网上投诉,凡属被信访人评价为不满意的,都纳入到督查的视野。

实地督查是一个铁拳头,是一把杀手锏,没有这个环节,依法逐级信访就难以落到实处,老百姓就不信任你,有些新举措就容易落空。

只有实地督查做实了,力度大、频率高,让各级感觉到压力,通过倒逼就产生了工作动力,才能及时就地解决和化解老百姓的问题。中央和省级层面实地督查的权威也就树立起来了,就能给地方起到示范作用。

“涉农问题仍然是重点”

南都:今年会密集督查?

潘建民:是的,除了各业务司的正常督办和重点个案督查外,今年准备安排6批次实地督查,差不多两个月一批次,也可能更多。这里面,涉农问题仍然是重点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土地征收、城乡拆迁、劳动社保,还有环境保护、非法集资,这些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说,这样的力度,这样的密度,督查组成员这么广,前所未有,下一步还准备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督查队伍中来。

采写:南都记者龙玉琴商西实习生白小豆

}

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信访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辽宁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辽宁省信访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在自身、他人、公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五)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三)接受国家机关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

(四)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保证必需的信访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成员要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是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联系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三)对本行政区内行政、事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意见和建议;

(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七)应由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应由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解释的问题;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处理的申诉、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对设在本行政区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意见;

(七)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和申诉;

(四)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检举、申诉;

(四)应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凡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给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凡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跨地区同一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其系统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同一地区不同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机关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来信来访问题,原处理单位撤销的,由原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处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举、控告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信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制度,转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可以向下级国家机关,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交办信访案件。

国家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要在90日内办结,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案件处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交办机关收到承办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复查处理,承办机关应在60日内复查处理完毕;必要时,交办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者直接督促、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机关、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扣押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材料;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应当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精神病人来访时,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其接回。

第三十一条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并征得信访人同意,可以组织信访听证会,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对处理来信来访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显著成绩的,有关机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上级国家机关、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

(三)泄露信访机密或将控告、检举信件的内容透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四)丢失、隐匿或者私自销毁人民群众信访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来信来访蓄意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四)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的;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

(六)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以上访为名行骗,聚众闹事的;

(八)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教学秩序行为的;

(九)无理取闹、屡教不改或串联、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第三十六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来信来访,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控告,按照《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信访条例实施一周年 烟台开展集中宣传

20xx年1月1日,《山东省信访条例》正式施行满一周年。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信访条例》,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今天上午,全市信访系统开展了《山东省信访条例》实施一周年集中宣传日活动。

这次宣传活动在市文化中心设置了市区主宣传点,在其他县市区设置了分宣传点,主要宣传《山东省信访条例》以及各级关于依法逐级走访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等制度规定,着力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合法理性维权。

市区活动现场,前来咨询和领取宣传资料的群众络绎不绝,市信访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以及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忙着向过往群众派发宣传单,耐心细致地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山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活动期间,市县各宣传点共派发各类宣传资料20xx多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30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环翠区举行“庆祝山东省信访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

为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规范信访秩序,12月29日上午,环翠区举行“庆祝《山东省信访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普及信访知识。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很多市民前来领取宣传单,咨询相关事宜,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大家进行讲解。通过今天的知识普及,让广大市民了解到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支持和认可。

海源社区居民丛凤滋表示:“平常日子咱对法律等各方面,不关系到自己像是没有多大的(想法),今天学习了一下,对自己也深有感触,再多跟身边的人宣传一下,合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权益。”

环翠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殷萌萌表示:“今天我们开展这个活动就是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维护群众合法的权益。”

《山东省信访条例》自今年1月1号施行以来,通过集中宣传、入户发放、开展电视知识竞赛、组织培训以及强化检查督导等多种方式,在全区持续掀起了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热潮。一年来,全区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条例开展信访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依法有序信访、

文明理性表达诉求已经成为自觉,信访秩序日益规范,法治信访建设取得新进展。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信访局会不会透露个人信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