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球至臻机构通道是骗局吗?

1、此前持牌机构借通道给私募公司,以聘请外部投资顾问的形式发行私募资管产品(券商资管、基金资管、期货资管),虽然监管规定基本都有要求投顾应当“符合资质条件”,但从未明确具体是什么资质。

2、2016年7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根据“暂行规定”,实际上对私募基金担任投顾的要求是:备案满一年、会员、三年以上投资业绩的3个投资管理人员。
此外,由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私募基金公司,因此私募找私募做投顾,也适用以上要求规定。

3、但是,暂行规定里规定的较为模糊,比如什么叫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具体需要什么证明文件?这些都不清楚,因此在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时候大家不知道该提交什么证明文件。于是基金业协会2016年10月制订了“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的通知”,其中2号通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中对投顾资质的证明文件做了非常详细而又严苛的规定。同时,对7月“暂行办法”公布后一些“钻空子”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比如没有资质的投顾以委托人名义发投资指令。
具体的通知内容和证明文件清单,参考[附件2: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4、根据我们近期了解和感受,根据“备案规范”的要求,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八千多家私募,绝大多数都无法满足备案规范的要求。甚至一些几十亿规模的大投顾,也可能拿不出证明来。原因如下:
首先,无法操作的硬性要求挡住了一部分投顾。比如成立不满一年的、还不是协会会员的(催你们赶紧入会,一年2万会费乖乖交)、有过不良记录的都排除在外,同时,根据备案规范解释,这三个三年投资经历的投资管理人员“仅限于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2014年才开始协会备案登记,不可能有满足三年投资经理的投资经理,因此只有原来在三类持牌机构跳槽出到私募公司的才有可能符合条件(按规定应当这样理解,但是感觉备案时审核的不是很严格,至少有“漏网之鱼”的例子)。
其次,私募行业本来人员流动就频繁,要求出具3年的工作经历、投资业绩证明,对很多人来说非常难、非常麻烦。如果离职时和老东家不太愉快的,该怎么拿出来这个证明呢?所以在这个行业混迟早是要还的。
再次,业绩证明坑苦了一大批人。因为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每一条都要求证明“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相关证明内容,但是我们都知道产品的投资经理和实际投资操盘的可能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因此很多机构只愿意出个业绩证明文件(一般就是净值表上盖个章),特别是去找担任投顾的产品的管理人出业绩证明,人家怎么知道具体是谁在操盘?所以根本不可能出这个证明文件。
最后,即使侥幸,满足了以上重重条件,请一大堆机构吃了各种饭打了很多招呼,拿到了各种证明的要求,结果发现还有这么一句话:“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 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哭晕在厕所......
这个不合理要求,完全就是为了排除一部分私募担任投顾的可能。

5、所以,监管层去通道化心意已决,就差说:大家不要做投顾了,都自己发产品玩去。
此前监管层的思路是放松管制,因此管理人、产品都是备案制,但是私募做投顾设了如此不合理的要求,其实就是变相的增加行政审批项目了。叹气。

备案不到一年的只能等,还不是会员的,乖乖交钱入会。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招人,招人时要求简历里附工作经历和投资业绩的证明......
一般借通道发产品时,通道方对前面讲的证明材料只做形式审核,所以如果通道方说不符合的,可以要求先交上去,因为根据经验,协会目前对备案材料的审核还不是很严格,说不定就给过了。当然,这样做有一定风险。
其实,最好是不要借通道,直接自己发产品,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通机构通道诈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