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边角地出让需要哪些程序?

      盘活工业园区工业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我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本市土地二次开发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加强低效利用土地管理。要切实把产业存量用地二次开发的重心转移到低效利用地块这一短板上。一是建立项目的产业、效益、环保、能耗、土地利用等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制定低效利用地块的认定办法。二是建议市级层面加快研究制定低效利用产业用地处置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财税政策。《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3号)中明确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相关办法,将开发主体实施的土地前期开发列入土地出让金支持范围。对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工业土地由区县出资收储并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按照规定扣除国家和本市各项计提基(资)金后,全部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对开发主体回购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园区联动发展的,区县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深化研究制订支持工业区二次开发的财政政策。”以及“针对存量用地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涉税事项,税务部门要搞好政策解读。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经市、区县政府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加盖土地管理专用章后,税务部门可按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的操作细则,切实降低产业用地二次开发的交易成本。

(三)落实土地政策。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一是加快出台104区域内存量工业用地转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相关实施细则,要明确操作的范围、条件、时限、步骤,将相关的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充分借鉴漕河泾等园区的开发模式,对二次开发地块的分层、分摊、分割出让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放宽,以利于二次开发工作的顺利推进。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本市工业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上海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近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就提出的建议内容召开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政策性文件

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促进自主创新创业,加快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近年来,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土地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2014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4〕200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南(2014年版)》(沪经信区〔2014〕734号);2015年,《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发〔2015〕69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上海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和容积率认定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4〕766号);2016年,《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发〔2016〕22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23号)等。这些文件的出台,旨在引导和指导各区县、开发(工业)区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合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营造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土地政策环境。

针对来信中提到的关于加强低效利用土地管理,落实财税、土地政策等建议,近年来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推进盘活存量土地方面

1、建立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推进机制。针对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缺乏规划引导、土地收储资金压力大、盘活渠道单一,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建立了以区县政府为主体,以规划为引导,以企业、社会、政府利益共享机制为核心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机制,在强调企业承担公益性责任前提下,明确了土地收储再出让、区域整体转型、有条件零星转型等存量盘活模式和政策操作的范围、条件、步骤等具体实施路径。

2、建立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路径。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土地收储再出让模式。对于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如黄浦江两岸、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以土地收储后公开出让为主。构建土地收储利益平衡机制,对于采取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为法人的,在对工业用地、建筑物、设备等进行评估后收储补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在给予补偿。具体比例,可以由相关区县政府集体决策确定。二是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模式。对于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整体转型区域,可以建立以区县政府为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开发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以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整体转型开发。整体转型区域内权利人分散的,可以通过商议的方式组成联合开发体,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原权利人不得单独实施开发。分阶段转型开发的,实施方案应明确各阶段开发内容,合理安排开发时序,优先实施公益性设施建设。三是有条件零星转型开发模式。对于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权利主体单一且周边无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块,可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自行开发。零星工业用地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取扩大用地方式,由零星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结合开发。

3、建立土地利用绩效管理体系。沪府办〔2016〕22号规定,整体转型和零星转型地块采取市场“双评估”方式确定补缴地价额度。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并按照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明确了市场评估地价的最低要求,指出对于持有物业部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修订,降低了转型成本;同时明确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降低企业短期资金压力。

(二)在鼓励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方面

针对部分企业用地过程中由于经济形势变化、企业自身经营原因等造成工业用地不能完全利用存在节余的,鼓励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企业,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沪府办〔2016〕22号明确,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以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分割转让。经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划分割条件可以独立开发,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报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给园区开发平台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土地分割转让前,规划部门应划定分割转让用地范围,明确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建设条件。

在临港、金桥园区节余土地分割转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的程序。一是要核提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分割后的节余土地,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核提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等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并形成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管协议文本。二是申请节余分割转让。由原土地权利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以带产业项目方式转让。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的平均价格。三是签订出让补充合同。转让成交后,受让人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与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调整用地范围,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四是办理登记。原土地权利人、受让人可以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等,到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在地方税收政策方面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同年上海市地税局(沪地税流〔2008〕43号)转发。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时,统一由本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此作为确认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给予不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2、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方面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对各区县出资收储并用于二次开发的工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收入已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已由各区县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统筹安排使用。

三、规划、土地政策落实推进情况

为推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盘活,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区县编制了年度盘活转型工作计划,并建立了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工作。为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及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围绕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在盘活存量用地中的常见问题,一是举办不同层面的政策培训会。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多次共同举办了由各区县规土部门、产业部门、产业园区参加的《规划土地政策培训会》;二是针对问题细化政策宣传。研究制订了《关于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了整体转型、零星转型、提高容积率、节余分割转让等土地利用方面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口径,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指导区县开展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利用工作。三是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各区县结合政策内容和《关于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的指导,已经推进了一批存量工业用地转型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提高本市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推进园区土地二次开发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在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的背景下,将进一步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构建“产业基地-产业城区-产业社区”+“零星工业用地”的“3+1”产业园区空间布局体系。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规划土地政策的宣贯和执行。加强舆论导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不同层次的、不同内容的政策专业培训,增强区县和园区对政策的吸收和理解,加大规划土地政策的执行力。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划土地政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新老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加快本市产业项目落地的政策优势,持续稳定地推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工作。

2、深化研究低效用地处置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规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加快研究制订低效产业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低效产业用地的盘活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3、结合需求更好发挥政策效应。围绕各区县的发展需求,引导各区县用好规划、土地、产业相关政策,加大先行政策的统筹使用力度,包括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土地增值税免征等,确保产业园区存量土地二次开发利用。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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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类别的对照关系:

二、建设用地分几类?各是什么含义?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由于承担公共项目的职责,国有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的无形资产科目经常出现划拨土地。
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四、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获得?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土地可以划拨获得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五、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出让获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六)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七)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八)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九)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十二)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十三)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十四)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十五)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十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十七)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一共分为17类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可以进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哪些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获得?

(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

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九、什么是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十、什么是容积率、建筑密度、楼面地价?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一般来说,出让土地都是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求的,规划也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越高,开发商在一块地上可盖的房子越多,楼面地价就越低,理论上,开发商在地块上开发的利润就高。但也不一定,因为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太高,住户的舒适度降低,将影响房屋的租售价格。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何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十二、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其中“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西藏、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
“土地增减挂钩”,增是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加,减是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减少(主要是深度贫困地区),增减要挂钩,从以宅基地为主的村庄占地中腾出土地复垦,将这种“耕地的增加”作为指标卖给建设用地紧缺的城里,城里购买了多少指标,就可以增加利用多少耕地,将这指标一增一减进行跨区域挂钩。
十三、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十四、什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的活动。”
十五、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近期已试点下放权限至8省市),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六、什么是储备土地?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十七、什么是生地、毛地、净地、熟地?
一般而言,生地、熟地重点着眼于建设;而毛地、净地更多着眼于出让。
生地是指国土局尚未出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毛地是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净地是指已经完成拆除,地面平整,并且不存在未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土地。
与其相对的是毛地,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土地。从物质的角度来讲,净地是指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内达到开工条件的土地;从权属的角度看,净地是指没有设定他项权利,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不受限制的土地。
熟地主要是指经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十八、什么是土地一级开发?
从生地到熟地的过程就是土地一级开发的诉求。土地一级开发,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十九、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一)、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二十、土地一级开发有哪些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实施
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下设单位或市更新部门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企业

4月29日成都,5月21日长沙,5月30日成都

【课程内容】(开课时会根据最新情况调整):
一、疫情之后,政府投融资新逻辑与新方向
(一)新基建启动的背景以及政府投融资新理念
(二)重磅政策重塑逻辑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
2、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3、国常会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但不得用于房地产相关领域
逻辑一: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逻辑二: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逻辑三:培育主体,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
逻辑四:不以土地,而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
逻辑五:存量变现(案例)
(四)2020银行政信业务新方向
(五)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案例)
二、城投ABO模式转型及基建融资新理念
ABO与政府债务的切割和隐性债务的化解
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贷款与债务的秘密-如何不形成隐性债务?
三、两类国资改革与融资
两类国资公司概念、异同、改革的内容
两类国资改革对城投转型突破发展的意义
城投国资改革及融资(案例)

四、园区开发及园区城投流动资金贷款案例
园区发展及城投转型历程
可资借鉴之处及存在问题分析
监管部门对于所有流贷的监管要求
城投流贷需求测算的困境与解决

五、隐性债务甄别与置换化解操作要点
3、隐性债务化解路径及操作要点
4、隐性债务置换化解难点分析
5、如何理解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6、如何理解对应资产明确?
7、如何理解财务可持续性?
8、从银行审批角度看隐债置换业务
六、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的结合运用
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特点及主要政策要求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的核心因素分析
政府、城投、银行对于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的策略
专项债融资方案结构化设计(含专项债做资本金)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案例分析
七、土地一二级开发中的合规问题与模式搭建
2、财综4号文之后的土储业务模式
3、政府可否委托国企进行片区开发?
4、委托代建与委托开发(授权开发)有什么不同?
5、委托代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能不能融资?
6、片区开发项目和园区开发项目有什么不同?
7、片区开发项目能不能融资?如何融资?
8、园区开发项目能不能融资?如何融资?
9、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还可行吗?
10、如何理解“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11、政府如何合规地把钱给到城投?
12、政府委托的片区园区开发主体能不能融资?
13、什么算来自政府的收入?
14、由政府委托的开发主体进行融资是否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
15、由施工企业为城投垫资违规吗?
16、如何定性政府投资项目?
17、政府以补助补贴支持的项目该如何定性?
18、政府把钱给到上级公司,上级公司再投到项目,算不算政府投资项目?
20、建筑企业供应链融资可以做吗?
21、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业务?有哪些环节有融资需求?
22、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跨省交易能做融资吗?
23、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省内交易能做融资吗?
24、为什么这种土地指标交易业务可以融资?
八、新时代学校医院基建融资该怎么做?
九、片区园区开发融资的17种模式
1、传统模式:委托代建、平台贷款、BT模式
9、广义棚改自求平衡模式
10、广州“三旧”更新模式
12、片区特许开发模式
14、ABO城投转型模式
16、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17、片区开发融资模式综合运用
十、政府投融资全体系知识架构及合规要点
1、审批人员要牢记的政信业务50个“不得”
2、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负面清单52条
3、系统学习政府投融资全体系知识
十一、实操问题解答与案例讨论

薄著老师系某大型金融机构投融资审批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财政部中国PPP基金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国际信贷分析师协会标准委员会委员,工隆建通智库首席业界专家。薄著老师从基层干起,具有30年银行经营和管理经验,被誉为业务干部中最懂政策的,政策领导中最懂业务的,是国内知名的政信金融专家,其视野广阔,政策水平高,实操案例多,课程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实操价值。薄著老师写过大量政府投融资和政信、信贷文章,在网上和线下均有广泛影响力,其讲课极具吸引力和启发性,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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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更新局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计收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有关“支持降低用地成本”要求,提高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即土地出让金)计收透明度,方便市场主体投资测算与决策,完善土地出让价款差别化计收政策,发挥土地出让价款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好推进“三旧”改造,市城市更新局制定了《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计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按照市场评估、公开透明、分类实施、支持产业的原则,结合我市政策要求,主要针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各种情形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收标准。具体来讲,包括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根据省政策(粤府〔2019〕71号)精神以及借鉴城市先进经验做法,为方便市场主体投资测算与决策的角度出发,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明确经批准由权利人自主改造,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遴选的有关主体单独对村集体物业进行合作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或以协议方式办理(或补办)用地手续的,方可适用本规则确定的计收标准和方式。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或者涉及住宅用地供应的综合改造项目,应当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须通过公开遴选市场主体时,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应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阐述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的基本计算方法,即以区片市场评估价具体运用在项目宗地的具体方法,并明确区片市场评估价及修正系数体系的有效期及其更新周期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至第八条,按照分类实施原则,明确了“工改工”、“工改M0”、“工改商”、“住宅或商服用地宗地改造”、“公共服务用地宗地改造”等6类项目所需办理用地手续情形的各种情况,分别明确了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收折扣标准和相应具体计收公式。具体可详见《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计收一览表》。具体应用时,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公式里涉及的“区片市场评估价”及各类修正系数,可以从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搜索、查询(当前执行标准可查阅/zrzyj/zwdt/content/post_/zrzyj/zwdt/content/post_1549191.html),该地价成果原则每年更新一次,今后均可从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搜索、查询。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政策的解释主体、未及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办法和有关施行日期规定等。

  (一)关于适用的问题。一是该《规则》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所计收、按规定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不作为有关征地或搬(拆)迁补偿的标准,不能混同。二是该《规则》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仅适用于可以按政策规定协议出让或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形,主要应用于“工改工”等支持产业发展有关情形,对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综合改造等按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的情形,应按宗地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公开竞价的起始价。

  (二)关于价款的确定。对适用本《规则》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款的确定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本《规则》确定的计收标准和具体计收公式,二是“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前者相对固定,后者则需要根据市场变动因素等,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程定期更新调整(原则每年更新一次)。具体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算,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一并使用,建议有关土地权利人或改造主体进行投资测算时,密切关注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的“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的调整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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