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顺序为什么不按设置顺序执行?

民事给付金钱诉讼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被执行人分段支付费用,申请执行人搞不清楚如何计算本金、利息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已付部分应该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疑问?现在律师给大家解析一下该顺序。

一般在强制执行中会涉及三部分费用的计算:

B: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

C: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D:加倍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还款顺序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还款顺序的,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抵充清偿顺序。执行案件中往往大多当事人间都没有对清偿顺序进行明确约定,而我国现今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但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1)2009年5月13日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依照该解释,确定了合同主债务B和一般债务利息C之间的抵充顺序,即一般债务利息C优先于本金B清偿。

(2)2014年8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该解释,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就是(B+C)与D的清偿顺序,即加倍罚息D低于(本金B+一般债务利息C)清偿。

因此,可知本金B、一般债务利息C、加倍罚息D的清偿顺序为:①一般债务利息C;②本金B;③加倍罚息D,且前一顺序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后一债务不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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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宁田甜


2月19日,是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独家呼吁建议郑州公交等公共交通扫码登记以方便追溯疫情后实施的首日。

那么,郑州公交扫码登记措施实施首日,情况如何?

2月19日早高峰,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走上街头,乘车体验发现,有的公交执行严格,防疫监督员看见乘客上车,立即让先扫码登记核验,成功之后才允许扫码支付乘车。

而也有的公交防疫监督员,却不太清楚流程,先让乘客扫码支付,之后再扫码登记核验。还好,车长比较了解,及时指出程序颠倒。

走访:郑州公交扫码登记首日,街上仍以私家车电车为主

2月19日早上7点50分,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街上看到,公交很少,私家车和骑电车的市民较多。

路两边除了环卫工人,几乎没有行人。

早上7时55分许,正值早高峰通勤时段。

在郑州市花园路上的一公交站点,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看到,这一由郑州北郊通往市区的花园路主干道公交站牌处,平时乘客很多,现在却无一人候车。

而路对面,在记者等候约8分钟后,前后接连驶来两辆公交。

体验一:本该先扫码登记核验成功后再扫码支付方可乘车,结果先让乘车扫码支付后扫码登记, 程序颠倒

记者在站牌处等约10分钟后,坐上一辆130路公交车。

车上除了一名防疫监督员和车长外,空无一人。

记者上车后,防疫监督员提示先扫码支付,记者一愣。

“嗯,不是应该先扫码登记核对无误后才能乘车的吗?”记者问。

防疫监督员起初说,先扫哪个都一样。

记者按照提醒,先微信扫码支付后,又用支付宝扫了登记码。

因为出小区时已经扫过登记码,果然,刚一扫完这个码,约一两秒的时间便出现“欢迎乘坐”的页面,上面显示车牌号,监督员一看,便点头示意可以乘坐。

整个乘车过程,没有测量体温,也没有先扫码登记核验,便直接顺利上车。

但随后,记者又问,规定的是先登记核验无误再扫码支付,为何顺序变了?这样就失去了扫码登记的初衷啊?

这时,车长发话了,“扫码顺序确实是按乘客所说,先扫码登记,核验通过后,才允许扫码支付坐车。不然,万一有体温不正常的人乘坐,就比较麻烦。”

听到这里,防疫监督员回头对记者抱歉,“嗯,就是应该按你说的顺序走。”

而其实,从记者出小区到顺利乘坐公交直到下车,没人测量体温。

2月19日8点多,在郑州市花园路鹿港小镇公交站牌,记者看到,一辆32路公交进站后,一男乘客直接刷卡上车坐在了车厢左前方,没有见其先扫码登记核验通过的过程。

体验二:上车后先扫码登记核验后扫码支付,执行很严格

随后,19日上午8点半,在郑州市花园路鹿港小镇东半幅公交站牌处,记者又乘坐上一辆966路公交。

记者刚一上车,车上一名在门口站着的女监督员便立即招呼赶紧先扫码登记。

登记很快,她核验完结果后,又招呼扫码支付。

整个过程很快,也很严格。

随后,上午8时50分许,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又乘坐上一辆197路公交,刚一上车,车上仅有的俩人——车长和防疫监督员几乎同时指着前门右侧张贴的二维码大声招呼,“先扫登记码”。

而且,在记者先扫码登记的间隙,车长还刻意等了一下,待记者基本扫完后,才启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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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同时还是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强制执行过程中,钱要回来了,却被告知要给他人?如何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本期法官说法,结合槐荫区法院执行局刘志林法官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带大家了解一下强制执行中关于执行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槐荫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判决被告济南某公司与李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16万元。赵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扣划了李某在其他纠纷中解除购房合同后返还的首付款22万元。正准备将执行款发放给赵某的时候,执行干警却发现,李某是另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判令李某名下涉案房产依法处置变现即李某解除购房合同后返还的首付款22万元,需按损失比例发还案件被害人,不足部分由李某继续退赔。槐荫法院遂决定该笔款项先发还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致赵某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赵某认为法院的处置不当,上述款项应优先支付给其本人,于是他向槐荫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执行款项是优先支付给赵某还是应发还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李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款项属于其他民事债务,但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涉及的却是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其他民事债务的清偿顺序应排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后。

槐荫法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将提取、扣划的案款先行退赔给被害人,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执行异议。赵某不服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执行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顺序可以划分为一般顺序和特殊顺序。该顺序体现了当民事、刑事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生命权、健康权优于财产权保护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

关于执行的特殊顺序,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基于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获得优先受偿权,此类债权可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来源:济南槐荫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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