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是广州市农业银行人和支行,转账公司也广州市,公司转账十万,为啥收不了转账款?

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广州都市圈线路(广州段)场站综合体前期研究项目(二标)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现对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广州都市圈线路(广州段)场站综合体前期研究项目(二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服务单位承担本项目研究任务,确保该项目能按期、优质地完成。有关事项如下:

单位名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

城轨采购网系统咨询:020-

名称: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四、招标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广州都市圈线路(广州段)场站综合体前期研究项目(二标)

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1238号),广州东至花都天贵城际(以下简称“广花城际” )及芳村至白云机场城际(以下简称“芳白城际” )、佛山经广州至东莞城际(以下简称“佛穗莞城际”)、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以下简称“南珠中城际”)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穗府办[2017]3号)有关规定,为加快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实施落地,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有效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拟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广州都市圈线路(广州段)场站综合体前期研究项目阶段二的招标工作。

开展马鞍山公园站、白云东平站、京溪路站、方石站、夏茅站、广州火车站、黄埔站、陈家林站、坭紫站、万顷沙站等10个场站综合体的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概念方案、工可报告专章(含交衔可研)研究工作。

开展马鞍山公园站、白云东平站、京溪路站、方石站、夏茅站、广州火车站、人和站、白云城市中心站、空港车辆段、黄埔站、陈家林站、坭紫站、十六涌站、大田车辆段、新洲站、鱼珠站等16个场站综合体的专项评估初步研究工作。

九、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含税):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肆万贰仟壹佰元整/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十四、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一)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二)自由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3名时,取全部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三)自由登记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3名时或经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不足3名或通过经济标符合性审查不足3名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四)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电话:(020),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40楼。

十六、本公告在城轨采购网(网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和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址:)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城轨采购网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城轨采购网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附件一:以往工程中因违约被业主书面拒绝投标和被拒绝参与业主管辖的新项目的名单

附件二:分项招标控制价公布表

 附件一:以往工程中因违约被业主书面拒绝投标和被拒绝参与业主管辖的新项目的名单

广州格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翰威特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成都鼎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广州市绿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方达纽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信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昌达铁路器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思泰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逸云科技有限公司

安阳铁科轨道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家豪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泳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百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通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恩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威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广东至艺监理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广东鼎峰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广州市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广东锦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睿辰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及其下属二级支行

广东利盾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韶关市曼原劳务有限公司

曾振文(一级建造师注册号:贵)

陈仁(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郭俊平(建造师注册号:豫)

孙华(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何凯朋(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游关军(建造师注册号:粤)

肖国仕(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姚德友(建造师注册号:京)

郜满平(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项目名称: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广州都市圈线路(广州段)场站综合体前期研究项目(二标)项目

工可报告专章(含交衔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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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孙立民桂东实习生王钦珍杨秦雨

“律师、朋友借了10多万,一个月只付了200元。十几年后怎么拿回钱?”“6年前,我朋友借了3万元,但是没有借条。这几年,我一直没还钱,把自己黑了。”“攒钱给我儿子付首付。结果,他们离婚了。我可以起诉前媳妇还钱吗?”……

本周,法国问题热线继续聚焦“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民事领域案件高发的原因,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小心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本周,山东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胜、李冰受邀回答半岛热线提问。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一方共同还钱

俗话说:“不能亲父母,但不能亲近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中,夫妻一直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在18日的热线中,很多人咨询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其中易建联打电话说,2019年借给儿子儿媳100万元买房。买房不到一年,儿子和媳妇离婚了。易先生想起借条是儿子儿媳签的,就问能不能也让儿媳还钱。另一位李先生打电话询问:“债务人没有钱还债。可以加上遗嘱执行人的妻子作为遗嘱执行人吗?”

青岛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胜表示,易先生可以向他的前儿媳索要当时借出的购房款。因为贷款是用来共同购买新房的,女方知道并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前儿媳何某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为共同生活的家庭购买生活用品、车辆、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等。

胜诉了要不回钱?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

那一天,公众最关注的是借的钱收不回来的问题,即使有法院判决,钱也不会还。据了解,民间借贷引发的违法犯罪和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现象主要包括:笔贷款无抵押担保或抵押担保不成立,借贷双方只有一张交付现金的收据且缺少收据等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合同已到期且无书面收据等。

此外,当天致电咨询的王先生咨询,“债务人欠钱,当庭胜诉,但不执行退钱怎么办?”孙胜律师建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他列为不诚实的人。不可信执行人黑名单是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情况下的惩戒措施。被列入这一清单后,债务人的许多行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借钱给朋友,对方玩“蒸发”

朋友服刑了,债务谁来还

陈女士的朋友向自己借了10万元。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只有姓名、签名、手印和身份证号。现在我的朋友已经服完刑了,我想知道这笔钱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借条在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有效,不用担心起诉对方拿不回欠款。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他们可以在借条出具之日起20年内有权起诉要求还款。由于对方已经服刑10年,他可以在对方出狱后起诉要求还款。

借了10多万,月还200块

十年前,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他的朋友十多万元,当时他的朋友开了一张借条。但是现在,我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每个月只需200元。王先生感到很头疼,想问问l

律师建议:现在有联系方式也能找到人的话,建议补个借条或者进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之后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被骗20多万,气出脑溢血

十五年前,张先生投资被骗了20多万元,直到现在,联系不到投资公司的人和公司。因为这笔钱,张先生被气得脑溢血了,求助。

律师建议:您的情况涉及到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还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时效,可以拿着相关证据去起诉,如果证据合适,有胜诉的可能。

借款三年了,还能要回吗

2018年1月,徐女士和邻居两家一起借给一个馒头房的老板16万元,馒头房在西流庄,2018年3月,馒头房老板去了秦皇岛。后来,徐女士和邻居一起去了秦皇岛,让对方重新写了欠条。到现在,陆续还了1万多元,徐女士最后一次在微信上向对方讨要欠款是2020年12月,现在想要回这个钱。

律师建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之后,三年之内如果主张对方还款,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因为你在这期间向对方要过这笔钱,对方也承认借款存在,所以您现在可以考虑保留证据,起诉他。

判决还51万,一分也没给

赵先生借给朋友本金30万元,朋友一直没有归还。2018年起诉后,黄岛法院判决朋友还款51万元。2019年开始执行,但是至今朋友也没有归还钱款,对方的房产已经被查封,咨询律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建议:您可以联系执行法官,给对方的工作单位发送协助执行申请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多去联系对方几次,催促对方还款。

借款三个月,七年没还钱

穆女士家住开发区,2014年7月10日,她借给朋友10400元,朋友写了一张借条,签的名字,没有手印,称三个月还钱。最后一次找他还钱是2016年,之后一直拖着不还钱,还换了手机号码,穆女士打听到对方手机号后,打过电话去就被拉入黑名单。

律师建议:因为借款时间也过去了好多年,建议您最近再联系一次对方进行取证,让对方认可欠款事实和金额,并且同意还钱,最好保存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为赚钱放贷,合同为无效

判例1:借款为名,非法放贷

2018年4月17日,张某、李某作为借款人,赵某作为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用途为做生意,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月利率3%,担保方式为抵押,借款人逾期归还本金,则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赵某和张某均认可已偿还16笔利息,每笔1.2万元。另查明,前述房屋为张某、李某共同共有。张某、李某于200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从合同形式上看,内容约定极为详细严密,超过了个人对民间借贷的普通认知;另,经查,赵某的贷款对象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以外,其在一段时期内分别向多名案外人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赵某与张某、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张某、李某应将实际占用资金扣除已还款额之后予以返还。

一、张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赵某占用资金45.6万元,并支付45.6万元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资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例2:借钱还贷,终成“老赖”

2018年10月7日,张某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从放款人王某处借款40万元,用于偿还在建行标山路支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借款期限20天。2018年11月7日,韩某向被告的上述账户转账40万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张某出具了金额40万元借据,载明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

2019年11月17日,韩某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截至协议签署日被告欠韩某的款项共计33万元及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16066.87元。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韩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3万元;二、被告张某偿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付)。

案例3:欠钱不还,加倍付息

2019年5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从董某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承诺于2020年1月23日先还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余下的金额于2020年4月26日一次性还清。

董某自述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张某说欠了别人的钱,借款用于还债,当时说月底就归还,“我相信了她就借了。一万五千元是我家里的现金,当时我家里的现金就这么多,都给了她。”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借款15000元,承诺于2020年4月26日还清,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本金15000元。

其次,被告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利率应表述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董某借款15000元;二、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借钱一定保留好 借条和转账凭证

孙晟律师:通过今天的热线解答,我发现一些问题:今天来电咨询的当事人保存证据的意识稍有欠缺。有的只保留了借条但是没有转账凭证,有的有转账凭证但是没有借条。在此提醒读者们,我们在和别人确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时候,首先要保存好借条或者借贷合同等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其次,保存好证明其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比如说银行的转账凭证。这些尽可能是第三方提供的,而不是自己单方提出的。这需要银行的转账明细或者微信、支付宝的支付记录,这些可以有效地证明我们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支付义务,这样在法院审理时,会得到相应的支持。

李冰律师:大家在写借条的时候,一般会约定好还款期限。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一定要注意从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在这三年之内,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主张我们的权益。否则三年之后,可能就丧失了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对方提出抗辩的话,无法通过法院取得胜诉的判决。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要在三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通过微信、短信、邮件或者重新打借条,让三年时效中断后再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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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诉中国

银行广汉支行存单纠纷案

原告: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被告:中国银行广汉支行。

第三人:广汉市立中实业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

广汉市立中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立中公司)系被告中国银行广汉支行(以下简称广汉支行)于1993年4月8日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1995年始,原告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与立中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社保资金借给立中公司,立中公司向其支付高息,被告则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向原告出具存单。仅1995、1996两年,原告向立中公司就提供了1千多万元的借款,立中公司也按协议偿还了大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四笔借款本金及三笔借款利息结转的本金66.9万元,共计288.35万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存单。2001年,立中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2001年10 月 26 日,广汉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原告向第三人广汉市立中实业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申报债权366.25万元:其中本金288.35万元,利息77.9万元。2003年3月11日,原告通过破产程序受偿234 569.87元。

原告社保局诉称,1995年,被告到我局拉存款,要求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被告处,经协商我局表示同意。原告每次存款均按双方协商的条件由被告出具存单,再按被告要求将存款转入其指定的户名、帐号。现原告在被告处尚有五笔存款共计288.35万元。原告持存单前往被告支取,被无端拒绝。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288.35万元及利息。

被告广汉支行辩称,本案不是储蓄合同纠纷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原告所举的五笔存单均为虚假,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存款,实为原告与立中公司分五次签定《借款协议书》,将五笔款项直接转入立中公司帐户,其借款金额与存单所载金额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案件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清算组辩称,1、自1995年以来,社保局将资金借给立中公司,立中公司向其支付高息。1997年以前,社保局共向立中公司借款1392.3万元,立中公司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本息,并高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多支付利息118.559160万元;2、1997年,社保局共借款488.5万元给立中公司,加上息转本三笔,合计581.4万元,立中公司已归还293.05万元,尚欠288.35万元(包括息转本一笔66.9万元);3、因社保局向立中公司借款违法,故要求广汉支行帮助出具存单,因此,每笔拆借资金都有存单,但概无经手人员的签字、盖章;4、立中公司破产还债,社保局于2001年11月向第三人申报债权288.35万元及利息。总之,原告与立中公司之间的非法借款属实,第三人愿对该笔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用资人立中公司签定了借款合同,且直接从自己的帐户将款项划给立中公司,被告则出具了五笔借款的存单,三方的行为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原告与立中公司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立中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部分损失。因66.9万元是利息转化的本金,不能作为本金对待,原告实际未收回的本金为221.45万元。基于立中公司已破产消亡,原告从破产财产中分得234 569.87元,故原告实际损失借款本金1 979 930.13元。被告为原告的违法借款出具存单,根据《存单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95 986.026元。原告的利息损失,双方商定只要求被告给付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广汉支行赔偿原告社保局借给立中公司的本金损失395 986.026元,赔偿利息损失7万元,合计465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其他诉讼费14000元,合计 42000元,由原告负担27000元,被告负担15000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三个方面:1、原、被告系储蓄合同纠纷还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2、原告是按照被告广汉支行的指定还是自行把款项交给立中公司?3、利息结转的66.9万元本金是否认定?

(一)、本案系储蓄合同纠纷还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这是首先应解决的定性问题。储蓄合同是指储蓄人将货币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蓄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储蓄人和金融机构。储蓄人将货币交给金融机构,货币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论金融机构将其交与谁使用,用资人与储蓄人均无关系。本案诉争的五笔款项,原告与用资人立中公司不仅签定了借款合同,而且直接从自己的帐户将款项划给立中公司,被告则向原告出具了五笔借款的存单,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存单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或与出资人签定存单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因此,原告主张本案系储蓄合同纠纷不当,应确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二)、原告是自行将款项交与立中公司还是按照被告的指定

在法律关系确定后,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广汉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大小。如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指定将款项交给立中公司,则按照《存单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被告将对原告的损失全额赔偿。如果原告系自行将款项交与立中公司,则适用《存单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被告的赔偿额不超过原告本金损失部分的20%,故两者相差甚巨!

原告主张系按被告的指定而将款项交给立中公司,主要证据是原告职工的证词,因证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不强;而被告、第三人提供的原告与立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款项从原告帐户转入立中公司的转帐凭证,以及原告向第三人申报破产债权的证据的证明力更强,符合优势证据的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系自行将款项交与立中公司而非按照被告的指定是正确的。

(三)、利息结转的66.9万元本金是否认定

诉争的288.35万元借款本金中,有66.9万元系借款利息结转而来。利息转化为本金即计收复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即银发〔1990〕328号)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199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即 银发〔1995〕237号)第二条:“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算规则相应改变,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上述规定均支持计收复利,但适用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本案是国家机关违反金融制度向企业提供借款,系无效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即[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只能返还本金,对利息应预收缴。如承认利息结转本金,等于认可原告与立中公司的借款有效,因此,利息结转的66.9万元本金不能支持。基于原告社保局担负着社会保险的特殊任务,且立中公司已宣告破产的事实,本案也不宜适用追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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