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主选举中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制权,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

}

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一)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2.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3.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第一,要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人大代表选举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第一位的原则、最根本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大代表选举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最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加换届选举,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对选举权的行使,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式,国家机构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人大换届选举的过程,就是宪法、选举法等法律具体实施的过程;依法有序进行换届选举,就是宪法法律权威得到切实维护的有力体现。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统一起来,依法有序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4.县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搞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在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开局起步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全县将有11.63万选民参加此次换届选举,直接选举产生近172名县人大代表和829名乡镇人大代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凝聚全县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二)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2.选区与选举单位有什么不同?

选区与选举单位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3.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4.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5.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6.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三)

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2.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

“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3.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宪法规定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年满

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也就是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这一天年满18周岁。如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将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

4.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5.人民解放军如何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大小以每选区选

1至3名代表的规模确定。

6.离、退休人员如何参选?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工作、住院医疗、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7.华侨和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如果华侨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正好在国内投资兴业、就学、办学或者探亲的,参加现工作地、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可行的。

8.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生如何参选?

本行政区域内在校师生的参选问题,选举机构在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前首先要考虑选举日是否在假期。选举日不在假期的可在学校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选举日在假期的,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四)

1.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政治权利,各地要严格掌握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标准。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2.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如何参选?

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3.如何保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以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4.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可以不必发给选民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纠正再次公布;在选举日前要对选民名单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出、迁入、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原因选举日推迟时,要根据推迟时间补登年满18周岁的选民。

5.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对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保证选民登记准确无误,避免影响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7.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

1.为什么团章要规定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青年加入共青团以后,团组织要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对其言行提出具体的准则,同时要保证其在团内的正当权益。团章规定团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团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团员的义务是统一团员意志和行动的规范,是共青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就是为了使共青团员明确自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集体。团员的权利是指团员在团内的地位。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体,也是团组织的主人,他们在团内生活中具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规定团员的权利是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团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团内营造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氛围。按照团章的规定,团的组织应监督团员认真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团员的权利。团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对于提高自身素质,发挥模范作用,对于保持和增强团的先进性,完成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团员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3.团员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4.怎样理解团员的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团章规定了团员的六项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团员的六项权利。团员的义务是光荣的,团员的权利是神圣的。正确认识团员义务与权利的关键在于把握两者之间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共青团内,不应该有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团员,这是因为如果团员在团内不享受应有的权利,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共青团内,也绝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特殊团员”。这是因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只能使这种“特殊团员”丧失自己的权利。因此,团员要想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严肃、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同时团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团员的义务。

共青团组织应把团员义务和权利作为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引导团员从入团之日起,自觉地履行团员的光荣义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同时,对团员履行团员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团组织还应帮助团员正确认识和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权利,注意保障团员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并积极为团员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5.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之本,也是共青团的行动指南。掌握了它,我们就能够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和共产主义理想,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识别各种错误倾向,经受住任何风浪的考验,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因此,每个共青团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共青团员还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列宁说:“在一个文盲的国家内是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愈益激烈的形势下,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首要的就是要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共青团员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功立业,单凭美好的愿望和满腔的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带头向新科技革命进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立足本职岗位,钻研业务,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硬本领,不辜负时代和人民的期望。

6.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党领导人民取得各项事业胜利的保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由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这一性质决定的。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认真学习和掌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使之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要勇于同一切偏离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现象作斗争。

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是共青团员忠诚于组织,忠诚于党的事业的表现,是衡量共青团员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的重要标志。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通过团员去执行,离开广大团员的努力,团组织的各项任务就会落空。共青团员对于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应该勇于承担,积极执行,将它看作是团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和考验。对组织上分配的工作采取讨价还价,拈轻怕重,或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态度是组织观念不强的表现,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

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共青团的先进性要靠全体团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因此,每个共青团员应该在本职岗位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时时刻刻用团员标准要求和鞭策自己,做青年群众的表率。在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伟大实践中,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就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牢固树立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的自觉意识;就要立足本职岗位,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就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集体主义精神,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努力成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树一代新风的模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和提高共青团的威信,使团组织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7.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每个共青团员只有自觉遵守团的纪律,才能保证团组织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一致和行动上的统一。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一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是和共青团员的光荣称号不相容的。

团章要求团员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这是因为共产主义道德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高尚的思想和行为规范。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可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可以清除封建主义的余毒和摒弃资产阶级恶习,树立社会主义风尚;可以增强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广大团员青年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为了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每个共青团员都要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各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这是共青团员的职责。

8.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保卫祖国,是共青团员的一项神圣义务。共青团员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卫者。每个共青团员都要认识到,在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虽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仍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共青团员要关心国防建设,增强国防意识,居安思危,百倍提高警惕,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

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共青团员应该模范地履行这一义务,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预备役,努力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做到能文能武,劳武结合,以实际行动保卫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服从祖国需要,积极报名应征人伍,为广大青年做出榜样。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团员,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刻苦学习政治、军事、文化,努力提高军政素质,为把我军建设成为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不断增强我国国防实力贡献力量,忠实地履行保卫祖国的崇高职责。

9.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我们党历来把群众路线作为自己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年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共青团员扎根于青年群众之中,用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团结影响广大青年,是团组织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基础。因此,每一名团员都要充分相信青年,同青年打成一片,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做青年的知心朋友,把更多的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奋斗。

虚心向群众学习是共青团员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也是共青团员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中蕴藏着丰富的知识、无穷的智慧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力量。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社会实践是团员获得真才实学、全面提高素质的大课堂。共青团员只有虚心向群众学习,从群众身上汲取有益的营养,弥补自己的不足,才能更好地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团结青年共同进步。

关心群众的具体利益,全心全意地为青年群众服务,力所能及地帮助青年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每个共青团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共青团员要经常接触青年,与青年谈心,了解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主动地把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向党团组织反映,使青年真正感受到共青团员是自己的知心朋友,从而更加热爱、向往团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得到了加强。

密切联系群众,共青团员还特别要注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对于那些暂时处于后进状态的青年和曾经犯了错误的青年要更加主动地接近他们,耐心细致地帮助他们,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不断前进。

10.共青团员为什么必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之一,也是团组织保证其肌体健康、增强战斗力的有力武器。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促进每个团员的不断进步,增进同志间的团结,健全团的组织生活,改进工作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每个共青团员都要自觉地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正确处理团内矛盾,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增强团结,改进工作。对于错误现象不能采取姑息和迁就的态度,不能做“老好人”,尤其对团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更应该大胆地提出批评。团员也要经常反省自己,及时检查自己的不足,对于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要多作自我批评,工作出了差错,首先检查自己,主动承担责任。同时,也要欢迎同志们的批评。团组织要鼓励和支持团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团内形成团结、健康、向上的优良风气。

11.什么是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团员除外)都有选举出席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选举团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或团员代表选举产生。每个团员都应当以对团的工作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随意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团员除外)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都有当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和被选举到团的基层和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团员应正确地对待被选举权,要懂得被选举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每一个团员都应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旦为广大团员选举为团的干部,就要勇敢地挑起担子,热心为团员服务。

表决权,是指每个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团员除外)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采取对团组织负责的慎重态度,认真地作出自己的选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团员的基本权利,团的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尊重并保障团员的这些合法权利。

12.为什么团员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讨论的权利?

在团内经常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鼓励团员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团内民主生活的重要方面,是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共青团的好传统。团员和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的联系,对青年的所想所求及他们对团的工作的意见有着直接的了解和切身的感受。认真听取团员的呼声,集中团员的智慧和经验,团的工作就会减少盲目性,避免工作失误。广大团员踊跃参加团内讨论,积极发表意见,既行使了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和光荣感,又可以交流思想,开阔思路,扩大视野,提高立足全局、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

每一个团员都有建议团的组织对某一个问题开展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团的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他们行使这一权利,重视听取团员呼声,积极采纳团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耐心地说服引导。

13.为什么犯错误的团员可以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团员犯了错误,团的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目的是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者受到教育,使其他团员引以为戒。为此,团章规定,团员有权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团员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可以使团组织和其他团员直接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避免根据某些不正确或不全面的材料作出处分决定,使处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团员参加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还可以亲耳听取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加深对错误的认识,理解处分决定的正确性,从而自觉地去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被处分者申辩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使其他团员受到教育,吸取教训。

团的组织处分团员必须尊重被处分者的权利。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者参加并允许他申辩,允许其他团员为他作证和辨护。任何领导者个人都无权处分团员。犯错误的团员参加团组织对自己处分的会议,要抱有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和同志们对自己的批评,实事求是地检查错误,总结教训,不得隐瞒错误事实,更不允许滥用申辩权无理取闹。

14.团员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应该怎么办?

团章规定,团员如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决议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团章规定团员的这项权利,是因为团员中的不同意见,有的可能正确,有的可能不正确。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允许他们保留或向上级团组织反映,都是有好处的。如果实践证明团的决议有缺点、错误,少数团员的保留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保障团员的这种权利,就是保护了真理。团的组织可以吸取他们的正确意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如果团的决议正确,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检验和证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团员会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心悦诚服地改变自己的意见,服从真理。团员保留个人意见,是团章规定的团员的正当权利,不能把团员保留自己的意见,误认为是坚持错误。

15.团员怎样行使向团的上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的权利?

每一个团员在团内都享有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团章的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团内的正确意见不被埋没,使每个团员都能向组织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增强团员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使那些破坏党纪国法、破坏团内纪律的坏人坏事能够及时被揭发出来,受到应有的处理。

团员对哪些问题可以使用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呢?

团员对团的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对团的工作如何改革,对团的决议、指示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如果发现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有权以主人翁的态度提出建议和声明。

团员因为同各种不良倾向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受到了打击报复,或受到了不应有的处分,有权向上级组织进行申诉。

团员对严重摧残和迫害青年的事件,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组织提出控告。

团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团员的上述权利。对于他们的请求要负责地给予答复;对于他们的申诉要及时给予处理;对于控告团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件,应由被控告者的上一级组织或由领导机关派人查处,不得转给被控告者本人。团员向团的组织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申诉和控告要符合事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控告,是违反团章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律处分。

16.团员为什么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的权利?

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是保证团的组织系统正常运转、健康发展的必要制约形式,也是共青团员关心、爱护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的重要方式。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甚至某些失误,总是难免的,而且往往不易及时察觉。广大团员生活在实际和群众中,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看得比较清楚,要想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及时纠正已发生的错误,就需要广大团员的监督和开展自下而上的批评。

团员开展监督、批评要出以公心,抱着对团的组织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与人为善而又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这一权利。

团组织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来自团员的监督和批评,严肃处理任何侵犯团员此项权利的人和事。

17.外出团员在所到单位团组织中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实行团员证制度后,外出团员持团员证参加所到单位团组织的活动。所到单位团组织应热情欢迎并认真安排他们参加活动。

外出团员应主动与所到单位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参加各项活动,并享有与所到单位团员同样的待遇。外出团员在所到单位团组织活动期间,一般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出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并已转移了团员组织关系,在其所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组织缴纳团费。外出团员在参加所到单位团组织活动时应与所到单位团员履行同样的义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