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志军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曲永吉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永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紛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地址:长岭县三县堡黑泉眼村
长岭县三县堡乡刘子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地位于长岭县三县堡黑泉眼村,法定代表人为刘子君经营范围包括为... 展开
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志军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曲永吉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永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紛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岭县三县堡乡复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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