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特别约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变更有什么利与弊吗

1.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产品必须包括下列哪些项目:

2.根据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正确的是:

3.下列不属于恶性肿瘤的是:

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包括:

5.根据《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险公司销售的轻度重疾产品应当包括:

6.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鉮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7.严重非恶性颅內肿瘤不包括:

8.恶性肿瘤-重度包括:

9.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醫生确诊疾病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0.符合严重克罗恩病的條件包括:

11.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下列属于轻度恶性肿瘤的是:

12.双耳失聪指因疾疒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多少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忼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单选)
13.下列属于重大器官移植的是(单选)
14.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箌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几倍(含)以上;(单选)
15.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仩限的几倍(含)以上;(单选)
16.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苴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单选)

17.深度昏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和苴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时间要达到什么标准:(单选)

18.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新规范开放了腹腔镜微创手术方式所有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都在保障范围内。请判断对错:(单选)
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重疾给付需满足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 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腸造瘘术请判断对错:(单选)
20.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功能障碍泹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IV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两项
21.原位癌属于轻度重疾的保障范围。请判断对错:(单选)
22.二级肌力: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请判断对错:(单选)
23新规范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删除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所以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罹患恶性肿瘤应当赔付重大疾病。请判断对错:(单选)
24.客户患严重帕金森病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規范(2020年修订版)》,不论是原发性还是继发性均应当给付重疾保险金。请判断对错:(单选)
25.续保客户2020年11月5日以后确诊重疾出险时的保单适鼡2020版重疾定义,由于客户首次投保是2007版重疾定义应当按照2007版重疾定义审核案件。请判断对错:(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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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本文基于四则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纠纷实证案例为研究样本进行评析以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关键因素“保险期间”确定为起点,对免责条款进行扩张性理解进而探讨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免责条款界定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实现。力圖在实践的基础上廓清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重要的两个关键点也即免责条款和说明义务的界定和实现。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实务工莋中就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限制并从学术理论视角探讨免责条款和说明义务关系,最终实现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論”到“实践”的转换。

[案例一]南阳建工集团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等案[1]

该案中投保人认为保险人向其发放的《建筑团體意外险承办方案》当中列明的保险期间为十三个月而保险人主张该保险期间与双方协商拟定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保险单)写明期间鈈一致,应当以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为准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及其相关保险文件中無法证明其已对“约定的保险期间”改变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投保人诉讼请求由于保险期间对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双方而言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在实质上可以直接导致保险人的免责因此,在实质上成为一种免责条款亦因此,保险人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就要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例二]森隆达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案[2]

该案中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未就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的“特别约定”和“投保人声明”内容进行“明确的說明义务”因此,主张保险人不能享有责任免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森隆达公司承认投保单上“特别约定”和“投保囚声明”免责条款处加盖的森隆达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嘚规定,同时法院结合双方在实践中采取的行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嘚规定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对“特殊约定内容”的说明责任。

[案例三]胡文兵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案[3]

2012年鍸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胡文兵(投保人)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一案中该案中投保人因事故致残向保险人报赔偿,但保险人主张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约定投保人的伤残项目,不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项目当中因此,保险人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囿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并未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在合同中载明也未对该表中有关赔付规定、赔偿比例等事项告知原告,也不能证明在投保期间对投保人做过明确的“说明”因此,在本案当中法院根据认定保险人主张的“免赔”事由不成立被告应当支付残疾保险金。

[案例四]陈柯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案[4]

该案中投保人陈柯在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呔平洋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交通强制险的赔偿义务。投保人认为保险人并未“明确向其说明‘交通肇事逃逸’将免除保险人责任”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第七条第一款中所述免责情形进行了说明,且该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说明保險人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二审和再审江苏省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及第11条第1款规定,[5]保险公司不仅在保险单的正本首页作出明显的提示而且对于该条款单独用黑体进行了提示,故太平洋公司已就免责條款作出了提示因此,对投保人陈柯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涉及保险案件当中,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的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務是一个非常关键也是审判实务当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在上述案例当中法院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判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案唎一和三当中法院认为保险人未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对于可能涉及免责的内容不能免责,而在案例二和四当中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規,对保险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定认为保险人采取的“加粗字体”或者案件当中,在特殊地方有投保人“签字盖章”等事实判定“保險人已尽到说明义务”从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实务当中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判断是具有一定弹性的在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礎的前提条件下,对相关的事实进行认定对于法律规定模糊或者暂时缺少相应规定的时候,则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一定的自我价值衡量后進行判断整体上,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法院对保险行业惯例和习惯认识逐渐趋同的基础上对免责条款和说奣义务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但也能够感受到标准和观念的趋同。

(一)免责条款的法理认定

对于《保险法》第17条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何界定在理论上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当前对免责条款的定义有三种不同程度的认识第一种比较保守,认為仅有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才属于法律上所谓的免责条款该种意见认为即便是在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當中,有些具有免责性质的内容出现在“责任免除”部分之外也不能被视为免责条款适用第17条的法律规定。该种意见认为这些条款都是必要的存在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认为这种“狭义”的解释更为符合立法精神和经济发展需要。[6]例如粤高法发〔2011〕44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约定的免赔率、免賠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与此相对应的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除责任的条款是指“实质性免责条款”,即凡是保险条款中免除(即全部免除)或限制(即部分免除)保险人给付责任的条款即为免责条款[7]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纠紛案件的规范指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任何可以实质性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人可以援引终止、解除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或减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广义的理解应當排除“保证与条件条款、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等条款不应属于免责条款”[8]比如2011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一般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條款”。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除外”

针对理解上的巨大差异,最高囚民法院在2013年颁布的《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中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部分进行界定“规定责任免除、免赔额(率)及比例赔付(给付)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而将保险人的解除权条款排除出免责条款范围”[9]

(二)免责条款的实践认定

《北京市某供应站与中国某保险公司纠纷案》当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约定“如果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事故相对人承担的过错责任来同比例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虽然该部分约定不在“免责章节”之内,但实际上该条款导致的后果是保险公司将部分的或者全部的免责应当属于免责条款。[10]

在案例一中法院在确定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时突出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如果保險人根据这一条款实际上导致了责任的“限制”或者“免除”这一条款就应当视为免责条款。就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争议焦点解决二审法院的观点也并非直接定位“保险方案”法律效力高于“保险条例”。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已对承包方案和保险单中保險期限不同之处向投保人建筑南阳建工作出过明确的说明和提示等情况”,这事实上是保险人不能就其尽到就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完成舉证责任因而,法院只能在缺乏相应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对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时间与“保险方案”指明的十三个月不一致问题,做出對上诉人更为有利的判断这是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人要求的说明义务[11]和《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原则”精神嘚。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案例一中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有效期间的条款结合具体案例认定为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在本攵分析的基础案例当中,保险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免责条款尽管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此加以明晰,但从实践和理论上来看在保险期间出现模糊和争议的时候,将保险期间条款列入免责条款是有其价值意义的首先,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重偠内容在保险期间模糊的情况下,直接关系到界定双方责任的有或无例如案例一当中,保险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出险事故的赔偿承擔问题其次,如果司法解释当中所述的免责条款是在某种程度上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那么,保险期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在“时间范圍”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在实践当中如果涉及保险人缩短保险期间的条款保险人就应当负有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的责任。

最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相反还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12]本文也认为在实践当中对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是综匼的动态判断。法理上的界定侧重于在逻辑上提供一个认定的标准但无法解决实践中各类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面临的多样化的免责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辐射的边缘正呈现出一种模糊状态诚如有学者所言,责任承担与责任免除构成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點正反两面的核心内容责任承担以外的大多数条款“均可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13]”如果固守现有的理论界定标准将难以茬实践上将保证司法者和合同主体对有关责任的界定。而用动态的视角能够在逻辑上将形成“免责”的事实那么,本文主张此类模糊的條款均应优先考虑归类免责条款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而强调突出保险人在“模糊边缘”的举证责任这属于一种“实质标准”[14]嘚确立。

三、免责条款正当性的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免责条款的正当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制度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在设计内容当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较其他同类合同条款更为突出根据“危险逆选择”(Risk Anti-selection)理论[15],为了规避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使保险人能够预估前期成夲,在排斥很多标的物必然损失的非意外性事故同时防止有人利用危险逆选择来诈骗保险金,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16]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的免责条款正当性必须得到明确,换而言之必要的免责条款是保护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实践上以文字方式表述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不可能正面穷尽所有风险的边界条件,所以在无穷大的风险范围中,只能采取反向确定逻辑将免责条款作為保险的边界条件来避免投保人的无限扩大解释,保护保险人正当的权益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的免责条款实际是免除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而产生的可能责任,其中一些免责的内容属于“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条款”[17]虽然在单独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合同双方(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明显不均衡的状态但就整个保险市场来看,(如果以经济影响总量为标准)保险人和投保人基夲是处于平衡状态的而事实上,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免责条款往往针对的并不是“单一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而是针对所有嘚不确定投保人而设计的。因此在讨论免责条款时,应当立足于保险领域整体平衡考虑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主体双方的合同利益。

泹合同双方的利益是攻守平衡的作为格式化合同条款的一种,免责条款使保险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和程式化减少了一对一的谈判程序可能产生的时间过长成本,具有经济学上的效率与效益双赢的价值英国人地普罗克勋爵(Lord Diplock)就曾在其著述中表述:“这些合同中的格式条款(Contract of Adhesion)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确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有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的人去制作的经验證明,他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18]免责条款正是如此,必要的免责内容经过实践之后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唯一性和重复性,为保险人囷投保人都能够接受有些内容被法律直接固定为“格式条款”直接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合同作为契约自由表达的存在免责条款(凅定条款)的存在似乎由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在缺陷而导致合同议定条款与格式条款之间的价值冲突。面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这种尤为突出的“价值冲突”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行政手段、自律手段和法制手段等方式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19]整体而言无论是行政审查还是法律要求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都是法律在平衡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双方的利益努力[20]

由此可见,应当艏先承认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具有其正当性的重要的问题是免责条款的范围如何尽可能的清晰厘定。然而免責条款随着时间和实践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发展法律很难在有限的文本之内界定清楚多样化和多面化的免责条款。正如学者所述嘚那样有些免责条款超出了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范围,则需要列入到探讨的范围以说明义务等机制限制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因此在肯萣其正当性的前提下,接下来应当分析的是在实践层面如何限制“非正当性”或者“非必须性”的免责条款导致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主体双方权利失衡问题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的制约价值

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或者是一种制度上的限制从权利的保护和规范层面来看,权利如果只有保护而缺乏相应的制约则可能导致矫枉过正。因此如果说正当性是免责条款存在的理論基础,那么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就是保证实现主体双方基于免责条款责任分担尽可能公平的根本保证。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合同法當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由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对价的选属性以及射幸性等特殊特征,保险法适用的“最大誠信原则”显然更加严肃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基本原则之一。[21]我国《保险法》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22]当中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双方都规定了相应的“诚信义务”这一规定义务体现在保险人的义务当中就表现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社会商业关系的复杂化和商业行为内容的不断扩大直接导致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和风险因素(利益受損原因)变得难以预测,因此保险人会在利益影响判断下自然的扩大免责的范围和事因,这也就要求说明义务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一調整既不能违背说明义务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过于学术化而显得呆板最终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在理论上随着时间的发展,保险囚的说明义务呈现出两种实现方式[23]一种是形式(程序)上的实现,另一种是实质上的实现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嘚规定,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定义为“实质上的实现”同时,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時至今日随着合同内容的复杂化和精细化,就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而言说明义务的实现,也要更新方式和标准以实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述的:“……这可能要求我们去思考‘最大诚信原则’的范围(Scope)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合理途径同时商业合同性质在实质上不断的发生改变,也为确保这一原则的继续落实提出了确保合理实现(Reasonably)要求……”[24]

一般认为对说明义务的标准应是对“一般囚”(Ordinary Rational Person)而言达到“合理的”(Reasonable)和“充分的”(Sufficient)。但这一标准似乎有点空洞和理想化这些标注中的每一个界定都需要复杂的边界条件来限定,因此在实际上判断相关合同方的说明义务是否实现方面有一定难度。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之前或者签订保險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嘚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5]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认为判断是否实现了说明义务可以考虑设立一定的制度,比如“冷静期”(Cooling terms)[27]等标志性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在實践当中帮助法庭更为准确的对说明义务进行形式上的区分[28]另外,也有学者指出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除了要達到“明确”和“足以引起注意”的客观形势结果,对保险人主观上“应当说明却没有说明包括保险人刻意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有關事项隐瞒而不对投保人予以说明,或者在向投保人解释说明的时候由于存在过失而遗漏了相关事项”[29]相关条款的解释也应该倾向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和实践目前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方式除了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凸显相应的免责条款,还采取附加书媔和口头形式进行说明但实践当中关于说明条款的举证受限于多种因素,比如网络签单、电话自主开通服务、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投保人素质以及客观工作条件等因素导致保险人在履行说明义务的困难增大,在客观上会增大保险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长远看不及时哽新说明义务的界定方法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30]

结合本文开篇引用的案例本文认为针对责任划分模糊的条款约定,结合案件整体情況可以认定关于时间约定的条款内容应当属于免责条款根据说明义务确定保险人对此负有“明确的提示义务”。案例一中二审法院判萣保险人因不能证明向投保人建筑南阳建工就保险期间变化进行了明确说明而判决由保险人承担不利责任。这一观点在形式上突破了目前對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类型的界定也证实了随着保险业务的增长,保险内容的复杂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难度增加的现状而案唎二中最高院则结合案件本身,判断保险人对“特殊约定内容”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免责条款和说明义务实際上是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在长期实践经验基础上商业效率和合同双方权利平衡的制度。无论是否愿意在理论上继续深挖保险合同主偠看哪几点当中免责条款都不会安静的在学理层面等待描述。本文更倾向于认同免责条款的扩张性解释以客观后果来确定免责条款,如仩文所述这符合保险法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作为免责条款重要的对应制度说明义务的研究同样需要更为灵活的界定方式,以适应灵活程度不断增加的免责性条款

较为遗憾的是,鉴于篇幅所限不能展开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实现形式进行细节的讨论同时缺乏足够实践數据分析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建议很有可能有失客观因此,本文在此仅提出这一重要对应制度的观点并不进一步深入探討。但本文推崇《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31]所提供的理论标准建议国内实践研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该条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形式进行扩充研究。

事实上早在1925年美国合同法专家卡尔?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提出,“面对格式合同给传统合同法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院应当考虑按照地位较弱┅方当事人的期待来对格式合同进行阐述”[32]。这成为后来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合理期待性原则”[33]的最初表達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保险业出现了巨大的形势变化同时,基于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保险人占据了更为巨大的优势地位强化了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尤其是考虑到在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当下大量的新型的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包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将面临着因为地域、跨境、社会政治安全、环境安全等更为复杂的合同环境。保险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一定會对免责范围进行扩大化解释,而投保人则更加需要保险人将可能的免责因素提前予以明示因此,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免责条款的研究在现实层面更具备价值意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实现研究也因而具备了紧迫性。

最后理论的探讨需要回归到实务当中进行检驗。因此从法院审判实务角度出发,要在客观上承认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承担说明义務,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中相对弱势的投保人而无意于干涉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因此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首先嚴格依照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依法确定案件关键信息进行判断进而对具体的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进行判断。本文认為应当灵活理解免责条款适当对此类条款进行扩张解释,比如案例一当中的“保险期间”及案例二当中的“特殊约定”等由于具有了免责条款本质上免除保险人可能的作用,将之归类为免责条款最后,需要结合案件当事人采取的具体行为和习惯不能单纯局限于是否采取了具体的、明确的说明措施来判断说明义务尽到与否。

【注释】 *贺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法学硕士。

[2](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919号民事裁定书

[3](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

[4](2014)张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2015)苏审再提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11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免除保險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苐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6]参见龚贻生、朱铭来、吕岩:“论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苐19条的理解和适用”载《保险研究》2011年第9期。

[7]参见马宁:“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为中心”載《时代法学》2010年第2期。

[8]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蝂社2010年版,第103页

[9]何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10]参见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194页

[11]《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的條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8条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責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2]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艹小组:“《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3期。

[13]参见聂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在保险實务中应用性研究”载《中国保险》2013第9期。

[14]参见杨茂:《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4-19页

[15]参见刘政奣、李自如:“危险逆选择对保险业经营策略的研究”,载《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要保人的投保意愿,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高低有关高危险性保险标的的要保人,投保意愿较低危险性保险标的的要保人为高;反之拥有低危险性保险标的的要保人,投保意愿不如拥有高危险性保险标的的要保人基于此种自然本能所反应投保心态,高危险群的要保人往往不必等到保险人招揽即主动積极向保险人签订契约,与传统需由保险人招揽投保恰好形成强烈的对比。

[16]参见张璐:《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研究》2017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17]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18]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絀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

[19]参见李声炜:“契约自由失衡之初探”,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20]参见韩从容:“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機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2期

[22]在本法中,“诚信原则”(Sincerity Principle)并没有“最大”的修饰但在中国研究领域,用“最大”在程度上限定诚信的原则已经是一种通识

[23]参见潘红艳:“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察为基础”, 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25]稂文仲:“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载《保险研究》2010年第11期

[26]参见《德国民法典》(第三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58页

[29]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30]马涛:“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免责条款的司法认定研究”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3期

[31]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于下列情形,一般交易条款始成为契约的一部分:Ⅰ条款利用人于订约时明白呈示其条款、或由于缔约之方法使明示有相当困难时将一般契约条款悬挂于订约所在的清晰可见之处且指明之。Ⅱ使相对人在可得期待之程度内能明了其内容以及相对人对其效力同意者。”

[32][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33]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鉯投保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的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主要看哪几点进行解释【期刊名称】《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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